司法部出台意见加强律师协会建设 健全处置联动机制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司法部出台意见加强律师协会建设 健全处置联动机制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人民日报12月1日电 近日,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和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行业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意见》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指出,律师协会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行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律师协会要抓紧制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完善会员服务管理、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制度,筑牢织密律师执业活动监督、激励、约束的规范体系。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完善律师协会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等制度。律师协会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畅通联系服务律师的渠道,建成“律师之家”.认真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健全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服务律师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搭建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政策支持。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律师协会党建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依托律师协会组建律师行业党委。加强律师协会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记者魏哲哲)
国新办发表《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
国新办发表《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
新华社12月1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发表《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白皮书》约21550字,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包括八个部分,分别是与时俱进的发展权理念、日臻完备的发展权保障制度、有效实现经济发展、不断完善政治发展、努力促进文化发展、全面提升社会发展、加快落实绿色发展、推动实现共同发展。
《白皮书》说,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国立足基本国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既努力通过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的发展权,又努力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新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开创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道路。
《白皮书》指出,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类实现更加充分的发展权,永远在路上。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的发展任务异常艰巨,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更加充分地保障发展权,还需作出更大努力。
《白皮书》说,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随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日益变为现实,中国将实现历史上亘古未有的伟大跨越,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中国将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加强发展合作,促进发展经验互鉴,为进一步提高各国人民发展水平,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记者崔静 王小鹏)
最高法: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约违法
最高法: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约违法
法制网12月1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共分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纪要的出台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孩子抚养权不给家暴施暴方
记者: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问纪要对其中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有效指导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但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纪要针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纪要明确提出,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行使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来,家庭财产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日趋多样化,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明确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记者: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请您谈谈纪要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纪要对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基于这种认识,纪要第9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为此,纪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比较具体可行的意见。
以房抵债类纠纷分情况处理
记者:近年来,房地产不论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层面还是在人民群众家庭财产方面,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请问纪要对这类纠纷都有哪些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最高法一贯强调,坚持以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房地产领域存在土地出让、合作开发和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的一、二、三级市场,从公权力干预的程度上看,是依次减弱的,因此,在对合同效力的把握上,也要依次放宽。为此,纪要第13条、第14条分别明确: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针对近年来以房抵债类纠纷显著增加的实际,纪要区分各类情况,分别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对于指导该类纠纷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不受理确认违法建筑归属案
记者:产权保护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纪要专门规定了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请谈谈这方面的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物权法司法解释今年公布实施后,社会反响良好。但由于物权法理论性强,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紧密,有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一时难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纪要对审判实践中比较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纪要在“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节中,对农村房屋买卖、违法建筑相关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由于国家目前正在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政策性特别强,总的原则是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非试点地区仍要保持原来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的纠纷,纪要的指导思想是合理确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门解决;但是,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也是保护产权的重要内容。针对实践中认识比较混乱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纪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了总原则,就是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末位淘汰解约无法律依据
记者:纪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哪些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近年来,最高法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纪要依然贯彻了这一理念。
纪要第29条明确了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纪要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原则规定窝工损失如何计算
记者: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很强,请介绍一下纪要对这类案件审理的新思路。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历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应该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实际情况,纪要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予保护。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纪要专门对此进行了明确。合同法规定了三种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符合三种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况较多,但是,判决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保护停(窝)工受损方合法权益力度不够。法律适用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停(窝)工损失数额以及如何认定停(窝)工损失与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特别是窝工造成生产效率低速运转损失的计算难度较大。为此,纪要第32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记者 刘子阳)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新华社12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是未来五年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制定相关扶贫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脱贫攻坚,最突出的短板在于农村贫困人口。《规划》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帮扶与区域整体开发有机结合,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根本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作用,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内生动力,大力推进实施一批脱贫攻坚工程,加快破解贫困地区区域发展瓶颈制约,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规划》提出,脱贫攻坚工作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统筹推进改革创新、坚持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活力等重要原则,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有序摘帽,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好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为加快推动贫困人口脱贫,《规划》要求,要精确瞄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产业发展、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保障兜底、社会扶贫等为主要手段和实现途径,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作用,稳步提高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能力。要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实施农林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科技扶贫等产业发展脱贫措施,促进扶贫开发由“输血”向“造血”转变。要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多措并举促进搬迁群众稳定增收,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转移就业脱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专项扶贫工程。对无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群体,要促进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实现社会保障兜底。
为加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规划》提出,要将精准扶贫与区域整体推进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规划,持续加大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扶贫投入力度,大力推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攻坚,推进实施一批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着力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破解贫困地区发展瓶颈制约,增强贫困地区“造血”能力,有效提升区域发展能力。
《规划》要求,要从精准扶贫脱贫、扶贫资源动员、贫困人口参与、资金项目管理和考核问责激励等方面,创新脱贫攻坚体制机制,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执纪问责,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规划》强调,要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其光荣脱贫。
人民警察法拟大修 五种情形警察拟可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法拟大修 五种情形警察拟可使用武器
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五种情形拟允许使用武器
【修改】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点评】
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
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拟增
【修改】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点评】
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
“修订草案稿对不能使用武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犯罪行为人属孕妇和儿童禁用武器,体现了柔性执法和人道主义。”程雷说,警察的执法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有人性关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样一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原则,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执法时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这充分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拟可提前退休
【修改】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25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20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点评】
公安人事管理的重大创新
“目前来讲整个执法活动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形,这一系列保障措施是从优待警的体现。”熊秋红说,对这一职业风险高的公务群体之一,通过法制化建立起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机制非常必要。
程雷认为,“一线民警”指的是人民警察中的执法队伍,直接办理案件、直接行使人民警察职权的人民警察。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是公安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创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作为一支武装力量,必须要时刻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最高法: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 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
最高法: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 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
中国长安网12月6日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要求。《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通知》要求,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确定属于执行人的财产,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通知》强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应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要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可在司法拍卖中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合作,降低竞买门槛,通过更广范围的竞价更好地让拍品变现。要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以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力寻租空间。要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与发放,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债权人。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坚决避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要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及时予以纠正。要用好执行和解制度,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重组、和解协议。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限,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最高法通知要求执行案件尽量“活封”“活扣”
最高法通知要求执行案件尽量“活封”“活扣”
法制网12月6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通知》要求,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通知》强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应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
《通知》要求,要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可在司法拍卖中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合作,降低竞买门槛,通过更广范围的竞价更好地让拍品变现。要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以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力寻租空间。(记者刘子阳)
证监会发布新规 涉案保荐机构在审项目原则上不停审
证监会发布新规 涉案保荐机构在审项目原则上不停审
国际在线消息 证监会近日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两项发行监管问答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对于涉案的中介机构,已经受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停止审核;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不再重新排队等等。
在12月9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修订之前,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项审慎性措施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张晓军说:“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
他表示,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合理预期,证监会对相关监管问答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根据修订后的相关监管问答,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另外,除了发行人不配合或主动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外,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张晓军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新华社12月12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新形势下湿地保护修复作出部署安排。《方案》指出,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亿亩,新增湿地面积30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方案》明确了拟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在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方面,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并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在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方面,确定全国和各省(区、市)的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实施湿地“占补平衡”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在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方面,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在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方面,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多措并举恢复原有湿地,增加湿地面积。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在健全湿地监测评价制度方面,明确监测评价主体,完善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建立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监测评价信息应用,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方案》还提出了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抓紧研究制定系统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进一步开展湿地保护公众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最高检:检察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检:检察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制网12月14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7个部分26条,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司法作风等方面,对检察机关落实八项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实施办法》指出,要合理安排调研活动,完善最高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每位领导同志全年到基层调研指导的时间不少于30天。坚持轻车简从,最高检领导同志在县级检察院调研时,省级检察院、分州市检察院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简化接待工作,不安排宴请,安排集体乘车。
《实施办法》要求,精简会议活动,改进会议形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坚持节俭办会。改进新闻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字数、篇幅。加强外事出访及相关会议管理,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年度出访人员总量。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进电子公文,已发电子公文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实施办法》要求,继续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不准超标准配备车辆、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杜绝超标准接待情况。
《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切实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严格涉案财物管理,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严格警车管理使用,不准超编配备警车,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车,严禁警车私用。
《实施办法》强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禁以案谋私,不准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记者周斌)
最高检: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为关联案件辩护
最高检: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为关联案件辩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作风,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2012年底制定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司法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办法》强调,严禁以案谋私,不准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切实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严格涉案财物管理,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严格警车管理使用,不准超编配备警车,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车,严禁警车私用。
三部门发布新规:快递邮件内夹带违禁品可追刑责
三部门发布新规:快递邮件内夹带违禁品可追刑责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项,象牙、虎骨、伪造的公章、假证件等都禁止寄递。
《规定》对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18类物品及其他)”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在新增的项目中,非法伪造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和氧化剂、固体易燃物等都被列入其中。
《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将禁寄物品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等三个类别,对禁寄物品涵盖范围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广泛宣传告知《规定》内容及相关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规定》中提到,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记者 王天琪 杨柳)
国务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纳入刑法
国务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纳入刑法
央广网12月1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昨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黄毅分析: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过程当中,各类风险、安全隐患交织叠加,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出台这个文件非常及时,而且提出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所以说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明确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要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发生了实际危害的后果,他实施了危害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后果,我们一般不纳入刑事追究的范畴。现在由于这些行为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对于危险行为本身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拒不整改有重大隐患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的,过去这些没有考虑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不够,不足以阻止、惩罚、制止这一类的违法行为。
在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方面,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特别提出,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记者潘毅)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决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决定》,《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新版军队审计条例发布 建严密监督网络体系
新版军队审计条例发布 建严密监督网络体系
新华社12月21日电 日前,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军队审计条例》,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着眼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适应新体制新职能新使命,构建完善新时期军队审计监督制度。《条例》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军队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监督网络体系,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设11章77条,涵盖军队审计监督体制、审计职权、审计事项、审计程序和工作制度等各个方面。《条例》明确,军队审计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坚持全面覆盖、问题导向、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充分发挥监督、服务、防范和评价作用;军队实行“区域设置、统管统派”的审计监督体制,中央军委审计署领导管理其直属、派驻审计机构,向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条例》规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新增政策法规、无形资产、价格行为审计等内容,明确把管钱管物多、列为后备、离任等领导干部作为审计重点。
《条例》强化审计监督职权,规定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时可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查询存款、处理处罚、公布结果、提请协助等职权,应当将发现的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调查处理;各级党委和机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对审计指出和移送的问题必须抓好整改、依法问责。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新华社12月2日电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记者罗沙、白阳)
最高法:中文“乔丹”商标应撤销 拼音“qiaodan”维持
最高法:中文“乔丹”商标应撤销 拼音“qiaodan”维持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对于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在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对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受到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多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国家的驻华使节旁听了宣判。宣判全程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宣判后,该案判决书全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出。
背景回顾: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6年4月26日“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乔丹”系列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人大校徽商标到期未续疑被抢注 律师:人大可宣告对方商标无效
人大校徽商标到期未续疑被抢注 律师:人大可宣告对方商标无效
央广网12月10日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说起中国人民大学的校徽,不少人肯定印象深刻。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构成了人大的校徽。这三个“人”则分别代表着“人民”、“人本”、“人文”。据了解,人大的校徽Logo是由88级校友章叶青历时七年设计而成的。但是近日有消息称,人大用了10多年的校徽图案竟然面临着“易主”的危险。福建省有一家公司名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的法人代表近日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公司已成功注册了与人大校徽的核心图案非常相似的商标,并配有“人大商标期满未续,情何以堪”“踢馆”等字样。一时间该条微博引发了广泛关注,有部分网民批评“春回大地有限公司”存在“抢注”商标的行为。那么,中国人民大学校徽遭遇“抢注”是否属实?背后原因是什么?人大还能继续使用“三人行”的校徽嘛?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学恩在新浪微博发布消息称,因为中国人民大学校徽商标到期没有续展,该公司已成功注册与人大校徽核心图案“人人人”非常相似的商标。
庄学恩:这个是按照类别注册的,一共有45中类别。
记者:咱们是注册的“人人人”图案商标是属于什么类别?
庄学恩:咱们注册的这个图形商标,属于分类号是第41类的教育类别。
记者从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实发现,2003年1月24日,人民大学申请将包括“人人人”图案在内的校徽申请注册为商标,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人人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1937”,注册号为3446082,分类号是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其专用期限为2004年6月至2014年6月。而春回大地公司所注册商标和人大的校徽商标核心图案“人人人”极其相似,且类别是相同的“41类”。
按照商标局目前的查询结果,人民大学上述校徽商标的确已经过了专用期限,也未申请续展,且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也未提出续展申请。
可以说,校徽是学校的标识,往往蕴含特殊意义,包括学校的历史、特点以及所承载的精神等等。中国人民大学的校徽(Logo)就是由88级校友章叶青历时七年设计而成。
人民大学校徽被“抢注”,面临什么后果?该公司注册人民大学校徽的商标目的何在?对此,涉事公司法人庄学恩的回答很模糊,仅表示人大校徽商标过期未续展,他很意外。
记者:咱们是想要提醒高校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还是说有自己的其他目的?
庄学恩:没有,这个就是说,也是比较意外,很不可思议,怎么一个高校没有续展(校徽的商标)?
庄学恩在微博上称,“人民大学的上述校徽商标是文字、英文、图形组合的商标,有‘中国人民大学’字样,确实无人敢用,但如果只用其中的图形呢?”对此网友评论认为该公司涉嫌“抢注”商标,行为恶劣。不过庄学恩却不承认存在“抢注”行为。
庄学恩表示,不存在“抢注”的问题,这边注册,也不知道他们存在这个商标,注册是委托代理公司帮忙设计的,从双方角度来讲都不存在“抢注”的问题。
对于人大校徽商标过期未续,并且疑似被他人注册的事宜,记者昨天上午向人民大学宣传科发送采访咨询函,并且事后两次致电,但截止到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
据了解,2003年代理人大商标注册申请的是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商标注册业务的人士称,公司早期曾代理人大申请过一批商标,但此后就没有后续合作了。
高默克公司负责人表示,“非常早了,后来就不清楚了,因为当时做这个业务的时候我还没有来到这个公司,我是通过查档案发现以前做过。后来人大就没有委托过我们做过任何业务了。”
记者调查发现,春回大地公司名下曾申请注册过数百个商标,商标与国内外某些产品名称相同或相近,对此庄学恩并没有否认。
对于网友批评的“抢注”行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斌分析,该说法并不准确,因为中国人民大学的商标早在2003年即提出申请了,春回大地公司是2015年2月9日提出申请,所以不是“抢注”问题。但春回大地的商标申请及注册也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大学可以通过主张“在先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斌表示,人民大学的“人人人”图形商标,图形本身可以主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春回大地公司的申请侵害了人民大学的在先著作权,建议人大以在先著作权为理由宣告该公司申请商标无效,向商评委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程序。
张斌律师称,春回大地公司注册的商标图形和人大校徽商标核心图案基本相同,有明显主观恶意,人大以此维权则有很大成功可能。
不过该公司法人庄学恩表示,既然人大对于自己的校徽商标“到期未续”,就可以推定为不要了。“商标十年到期,到期前一年你可以续展,如果你忘了会给你一定的宽限期,如果你再不续展的话法律上就是推定你不要了。”
张斌律师还表示,目前商标局查询人民大学的相关商标并未注销。即使注销,根据法律规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于人大来说是2015年12月20日内),他人也不能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春回大地公司2015年2月9日提出的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大可以以此提出其商标无效。
张斌指出,规定是在被注销一年之内都不能够申请,所以对方这个时间提出申请,也应当是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这也是人大可以宣告其商标无效的一个理由。人大可以考虑以这两个理由,一个是它有在先的商标申请,另外一个是它有在先著作权,同时宣告对方商标无效。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高校方面已经在注意自身商标方面的保护工作,不少高校也将校徽等,在除41类(教育类)的其他类别,进行了一些商标防御注册,以遏制一些商标抢注行为。人民大学就将其校徽和校徽中的核心图案三个“人”分别在广告、房屋建筑、商品包装等多个类别进行注册,共计24个。
不过有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不少高校在商标保护方面意识变强了,但是后续管理方面工作仍然有待提高。“(后续管理不善)这种情况有,因为有的高校是全类别注册了,但是未必是全部都用了。有的高校是注册了很多类别商标,为了(防御性)保护,但是后面又涉及到很多使用的范围问题。这个东西说起来很复杂,如果说有事儿就事儿很多,如果说没事儿就一点儿事儿没有。”
张斌律师表示,本案揭示高校在保护商标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比如在商标申请注册后没有留意进行后续的商标跟踪和商标注册管理,导致商标到期没有续展,以及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这要引起高校的注意及借鉴,以便进一步提高并保护自身商标权益。(记者王逸群)
北京检方认定雷洋案5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北京检方认定雷洋案5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新华社12月23日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3日发布消息: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记者 涂铭)
《百度推广被指发律师“钓鱼信息”》追踪
《百度推广被指发律师“钓鱼信息”》追踪
法制网12月16日电 本报12月13日一版“方圆传真”栏目曝光“百度推广”发布律师“钓鱼信息”的新闻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稿件被众多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以及自媒体广泛转载,然而就在第二天,百度在删除涉嫌钓鱼的律师推广信息同时,也屏蔽了几乎所有这条新闻的转载网页。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上海律协在获知新闻后,立即指令纪律惩戒委员会对涉事律师进行立案调查。上海一基层检察院的新闻干部在看了新闻后致电记者,称两个月前,他们在检索本院新闻时,也曾发现检察院的名称被冠在了某律师的前面,于是立刻致电给律师和百度进行交涉,要求百度将相关推广信息下线。
这位新闻干部还告诉记者,该院不久前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犯罪嫌疑人交待,她们的招嫖信息就是通过百度推广出去的,当这条新闻通过检察院自媒体推送出去后,被广为转发,但所有信息立即遭到百度的屏蔽和封堵,时至今日,百度涉嫌推广招嫖信息的新闻“石沉海底”。
上海某律所的徐新建律师致电记者,他曾多次接到百度推广的电话,称可以帮其推广招揽业务,并详细介绍了收费标准,被他拒绝。
那么,为律师推广“钓鱼信息”,始作俑者到底是律师本人,还是百度推广?记者根据推广信息里预留的电话致电给了“胜诉率高的赵律师”,她在得知记者身份后,称“打错了”,直接挂断了电话。记者又拨通了推广信息预留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电话,确认了赵律师名叫赵瑾,是该所副主任,但最终也拒绝了采访。
于是,记者联系了百度,其公关部的工作人员承认其在推广内容中使用了容易引发网民误解的关键词,目前推广账户已被下线处理。
同时她表示,自即日起,百度将在审核环节增加限制性策略,全面禁止律师行业在广告中出现引人误解的描述。她还承诺,百度发起全球首个搜索引擎网民权益保障计划,因网络钓鱼等诈骗行为致使用户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向百度申请保障金。
普陀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百度为了牟利,随意染指司法机关,在媒体曝光后,又不切实改正,反倒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进行屏蔽和删帖,实属无法律底线和无道德底线之举。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在开展推广业务时,应该尽到审核注意义务,严格杜绝推广违法犯罪信息,还要严肃对待与国家机关相关的关键词搜索,防止个别不法之徒借法院之名搭便车作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损害国家机关名誉。
与百度这种消极应对舆论监督的做法相比,上海市律协的做法令人称道。记者在该律协了解到,新闻曝光后,律协下属的纪律惩戒委员会立即对涉事律师立案调查,表示严格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该律协负责人还透露,该协会自主研发了“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目前正处于上网调试阶段。记者点开该网络平台,发现全市所有律师的执业信息一览无余,其代理的相关案件文书也可供查询,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打开某律师的“openlaw”窗口,该律师所有执业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清晰呈现。
“我们即将向社会正式启用该平台,到时应该能为广大群众解决‘找律师难、找好律师更难’的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记者余东明 )
结束语
走进十二月,好好总结,为了明年,为了后年,为了有生之年,自己的寻求和梦想!2017年继续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