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发展的基本因素:以美国为例
罗伟 JD & MLS
Washing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Library
Director of Technical Services and Lecturer in Law
2007, 12, 12 

前言

  1. 依法治国
  2. 政府信息公开
  3. 新闻出版自由
  4. 学术自由
  5. 司法独立
  6. 出版和通讯技术
  7. 法系(英美法 vs 大陆法)

小结:法律信息的发展需要一个良性的循环

    法律信息学是门法律和信息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 所以法律信息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律制度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的发达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本文拟以美国为例来探讨法律信息发展的相关因素,以提供给国内同仁参考,促进中国法律信息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实践。

1.依法治国

    既是法律,法律就必需具有可预测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当一个国家政权需要稳定发展时,这个政权必定要大规模立法和编纂发行典章,为民为官提供规范。在中国的历史上,我们不仅可以从自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中看到中国法律信息的飞跃式发展,也可以从中国古代几个盛世朝代对法律典章的编纂中看到这个过程,如唐朝的《唐律疏议》(三十卷),宋代的《宋刑统》(三十一卷),元朝的《大元通制条格》(六册二十二卷),明朝的《大明律》(三十卷),清朝的《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即公元1740年完成,共四十七卷),以及清朝从康熙皇帝到光绪皇帝编纂的以皇帝名命名的五部行政法典(最后的《光绪会典》共100卷,事例1220卷,五朝会典合称《清会典》)。在清朝,除了法典编纂外,一些法学著作也陆续出版,如汪辉祖的《佑治药言》和《学治臆说》,以及祝庆祺编辑的《刑事汇览》及其续卷一百多卷。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民主制宪立国、并依法律治国的典型国家。在美国1776年立国至19世纪末工业化的大发展中,美国联邦政府按宪法的规定仅负责外交、国防和联邦各个州的州际间贸易,并在这些领域立法和进行行政管理。除此之外,联邦政府还让各州政府对其州务、民法和其他私法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在美国立国时,由于当时的人民崇尚自由和自治,所以那时州政府立法不多,许多民事纠纷通过社区领袖出面相互协商来解决。随着19世纪末美国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开始,联邦政府开始大量立法,法院案例也随之大增。例如早在20世纪初,联邦政府为了保证合理竞争制定了全世界第一个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特别是在19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的冲击下,当时的罗斯福总统施行了“新政”(New Deal)。“新政”的方法之一,就是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立法,并成立行政机构,以便对其进行全面的政府干预、规范和监督。

2.政府信息公开

    由于法律是由国家政府权力机构制定的,所以法律信息的发展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对于规范性法律信息,政府更应该及时公开和发行。一个国家由议会制定的法律要及时公开和发行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它们的数量比较少。但是,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像中国和美国这样的大国要全面及时公开和发行所有行政规章和判例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例如美国1930年代在推行“新政”时行政部门制定的大量行政法规,由于没能及时公布和发行这些行政法规,引发了公众的极大不满和批评。于是,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公报法》(Federal Register Act)要求行政部门(Executive Branch)出版发行《联邦公报》(国内有人译为《联邦登记》,这是直译。其实,它与中国的《国务院公报》相似,为了方便国内读者理解,笔者译为《联邦公报》),并要求所有行政命令(包括总统命令)和行政法规都应及时发表在《联邦公报》上。《联邦公报法》几经修改,时至今日,现在所有联邦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最后定稿生效前,都应先在《联邦公报》上发表,让公众评论。有时,甚至还要举行听证会收集意见,再进行修改,定稿后,又将定稿的法规在《联邦公报》上发布。《联邦公报》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出版一期,每期约有100页左右。为了方便检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1940年,美国联邦政府将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分五十个大门类编纂成《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此后,每年更新一次,将新的法规编入,失效的法规删除。

    美国关于判例发布和出版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及各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制定的法院规则(court rules)中作出。这些法律一般都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书(judicial opinions)都必须发布和出版,而联邦和各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建立了新的法律原则或修改、推翻现行法律或判例的话,这类判决书也要发布和出版。

    因为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集除了美国政府印刷局 (General Printing Office) 还继续在出版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集(United States Reports)之外,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集都由私人出版社出版(主要是被西方和律商联这两家出版社垄断)。在“公众资源网”(Public.Resource.Org,一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免费的民间社团组织)和“快播网”(Fastcase, Inc.,一家低价提供法律信息的网站)的推动下,联邦法院系统于2007年11月14日同意让它们免费发行由它们复制的美国最高法院自1754年以来和联邦上诉法院自1950年以来所有电子版的判例 1

    虽然中国2002年的《立法法》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及时公布,但直到现在尚无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证所有部门规章都能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发表,更谈不上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编纂和更新系统来方便公众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这种现象不仅限制了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也带来了法律法规的汇编和出版很不规范,大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纷乱现象。进而阻碍了法律信息的发展。

3.新闻出版自由

    一个国家信息行业发达的程度与其新闻出版自由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法律信息出版业来看,北美和西欧(特别是荷兰和英国)新闻出版自由度很高。这些国家的法律图书信息出版商不仅大量出版本国的法律信息,也出版发行国际法和外国的法律信息。其中一些大型的跨国出版集团甚至打入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出版市场。如李德·艾尔赛维尔(Reed Elservier)集团下属的律商联(LexisNexis)不仅在北美和欧洲,而且在亚洲如日本和中国都有日文和中文版的网站。这些网站不仅提供外国法和国际法信息,还提供日本法和中国法的信息服务。

    中国现行的法规对法律出版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1990年国务院公布了《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在遵循严格分工的情况下,才能编辑国家正式版本的法规汇编; 除了受有关单位委托编辑供内部使用(正式出版需经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法规汇集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按照《规定》第7条规定,法律汇编、行政法规汇编和部门规章汇编分别由有编辑权的单位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有编辑权的地方单位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出版,而具体的出版社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予以审核批准。1991年原新闻出版署通过《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直接规定了各种法规汇编的出版单位。” 这些限制性规定是有碍于法律信息的发展的。勿庸置疑,官方的正式法律文本的第一次出版的确是需要由官方正式且及时地发表,但同时也必须允许个人编纂和非官方出版社的介入。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还是地方政府的成文法(法律和法规)的单行法和法典,一旦由官方发表后,任何私人出版社都可以自由编辑,加注释索引或者采用其他编辑加工的手法,如西方(West)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法典注释》(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和律商联(LexisNexis)出版的《美国法典服务》(United States Code Service,另一种美国法典注解出版物)。这两种出版物的网络版经常更新,而纸质版每季度用增加本(Supplements)和每年用口袋小册子(Pocket Parts)插入,以更替旧册子的方式,进行更新。对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除了美国政府印刷局 (General Printing Office) 还继续在出版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集(United States Reports)之外,所有联邦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s,即上诉法院)和联邦地方一审法院(District Courts)的判例都由西方出版集团(West Publishing Group)出版发行,并被公认为联邦官方判例文本。西方出版集团也出版它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集(Supreme Court Reporter)。由于西方出版集团编辑、出版、发行判例效率高、质量好,目前,美国多数州法院都让西方出版集团出版发行它们州的判例,并承认这些判例集(law reporters)具有官方文本的效力。

    西方出版集团不仅重印联邦和各州地方法院的判例,而且对每一个判例都进行分析,编写添加判例简介,并对每个判例中的所有法律问题一一写出提要(Headnotes),然后编上它特有的钥匙号(Key numbers),以便读者了解每个判例的法律要旨。西方又将这些提要分类出来按司法管辖权和主题编成判例摘要(Digests)以便人们检索判例。

4.学术自由

    规范性法律信息中的成文法(法律和法规)总是比较抽象和简练的,而判例法则比较具体和个性化。为了帮助人们理解、学习和运用规范性法律信息,就需要法学家对成文法进行解剖和分析,并对判例进行法理总结和评论。为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家们还需要关注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并为调整新的法律关系和解决社会新问题提出立法和办案的建议。同时法学家的评论和著作也应该被允许由其自由发表和出版。因此,法学上的学术自由对法律信息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美国,被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每一所大学法学院(共约一百八十几所)都至少出版一份法学评论或杂志(Law review or law journal),而许多法学院都有两份以上不同的法学杂志。到2003年,这些法学院共出版发行了约700份不同的法学期刊。如果包括各法律专业协会各州的律师协会,美国的法学期刊在1000种以上。相比之下,中国只有300多种。美国政府对连续刊物如杂志等的出版发行没有限制,任何社会团体都随时可以向美国国会图书馆申请国际连续刊物号(ISSN)出版发行杂志。而中国在发放国际连续刊物号上的限制还很大,使得不少法律期刊采用“以书代刊”的形式出版,如《民商法论丛》、《国际经济法论丛》等。

    除了学术自由以外,新闻出版自由亦能将法律信息变为一种商品,并将其源源不断地推向市场,以满足消费者(法律工作者和学生)的需要。

    前面已经提到美国政府对非官方和私人出版社编辑出版发行规范法律没有限制。由于新闻自由,美国国会各种立法听证会,投票辩论以及重复案件的审理,都得到了广泛的报道,这些报道为后来的法律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第一手资料。除此以外美国国会的各种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草案,听证会记录,证词等都可以出版发行,为将来研究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提供了很有帮助的原始资料。为了满足不同法律群体的需要,各种针对性、个性化的法律出版物应运而生。目前在美国,法律专业出版的销售额大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出版销售额。如2003年美国所有专业图书信息出版市场总销售额为155.3亿美元,而美国法律专业图书信息出版市场总销售额为55.7亿美元,占美国所有专业图书信息出版市场总销售的35.8%。2 可见法律信息在美国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

 

5.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判案公正的保证。而司法公正就要求法庭和法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和以事实为依据,来审理和判决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法官在准确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或者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的情况下,运用法理、习惯和政策来审理和判决案件。当然法官的判决书必须严格地引注法律文献来支持其所作出的判决。只有做到这样,这样的判决书方有可能成为判例,为后例设为先例。

    虽然在中国还没有判例制度,但对于最高法院所公布的典型案例,各级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还是必须参考的。而且现在许多法院的审判文书都在“法院网”上发表,或被最高法院出版社和其他专家学者汇编出版,它们对法律工作者和学生也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司法独立、公正和依法判案对法律信息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6.出版和通讯技术

    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从互联网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广泛运用中,我们可见互联网极大地推动了法律信息的数字化进程、数据库的建立和个人电脑检索法律信息的运用。今天中国网民的数量已经接近美国。许多规范性法律信息从中央到地方都可以在一些官方的网站上找到,而绝大多数的规范性法律信息也都可以在几个大型的商业化法律网站(如“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找到等。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美国俄亥俄州的律师协会委托一家公司将本州有关的成文法和判例存储到一个大型计算机里,并编程序给终端机检索,当这些终端机通过电话线和计算机的主机连接时,就可以远程检索调取信息。这家建立俄亥俄律师协会法律数据库的公司就是律商联的前身。

    由于信息的电子化和数字化,再加上远程网络通讯技术,使得法律信息数据库可以随时更新,使用者也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这样,法律信息从产生、出版到传播至消费者手中的周期就大大缩短了。
由于计算机检索程序软件技术的发展,法律工作者有了更多的时间阅读和分析更多的法律信息,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也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更多法律信息的产生。

    当然,电子出版物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不是万能的,数字化和互联网的出版传递信息并无法完全取代传统的纸质出版,也不能取代受过法律和信息专业训练的人士对法律信息进行过滤、分类、编目、加工、注释等编辑工作。在1970年代末当美国的法律工作者被律商联法律数据库的功能所倾倒时,当时律商联的总裁曾断言,用不了几年纸质出版就要断迹。事实正好相反,由于人的阅读习惯和书本有容易翻阅的优点,纸质出版物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大增;律商联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法律和商业信息最大的供应和服务商,也成了在美国第二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

    律商联首先进入法律信息的在线服务(online service),给美国当时最老牌和法律出版的龙头老大——西方出版公司(West)带来很大的冲击。西方公司随即成立“西法”(Westlaw)进入法律信息的在线服务。西法凭借西方已拥有的大量法律纸质出版物,将这些出版物电子化和数字化,很快就建立起了庞大的法律数据库。律商联凭借最早进入法律信息在线服务和有一群熟识律商联系统的客户群的优势,逐步并购中小型法律出版社,终成全美第二大法律出版社,同时也成了在法律信息在线服务方面唯一能和西法匹敌的供应和服务商。

    根据2007年《西法数据库目录》(Westlaw Database Directory 2007),西法数据库上大约有7,900种法律数据库或出版物。其中最大的数据库有如“美国联邦判例全库”(All Federal Cases)和小至一些城市的法律小报,如《巴的摩尔每日法律新闻》(Daily Record,Baltimore)。西法数据库的内容大概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 法律法规方面:除了收入美国联邦、州、及其领地、和部分地方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收录了一些国家的法律,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不仅有法律法规的汇编和法典,还有法典的注释。1980年代末到本世纪末1990年代中,还有北京大学法律信息中心提供的中国法律法规英文翻译数据库。
  1. 判例部分:汤姆森法律法规集团作为诸多国家法律报告官方授权出版者,收录了美国联邦和州判例(1658年至今)、英国(1865年至今)、欧盟(1952年至今)、澳大利亚(1903年至今)、香港地区(1905年至今)和加拿大(1825年至今)的判例。除此之外,还提供其它形式的判例报告,包含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包含前南法院和前卢旺达法院)、世贸组织等判例报告。与此同时,还在每一个美国的判例前加上了西方出版社专有的“简介”(Synopsis) 和判词提要(Headnotes),以便读者理解判例。
  1. 法律专题库(Topical Materials by Area of Practice):西法还按主题分了46个专题库,从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到工伤赔偿 (worker’s compensation)。在每一个法律专题库里,都可以找到相关的规范性法律信息和二次性法律文献(如法律条文释义、判例注解、专家评论、等)。
  2. 法学期刊:1200余种英文法学期刊,覆盖了当今80%以上的英文法学期刊。包括了几乎所有美、英、加法学院的法学评论和杂志,如Harvard Law Review、Yale Law Journal, Columbia Law Review,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Criminal Law Review, Hong Kong Law Journal,和美国全国和各州律师协会及法律专业协会的全文期刊。包括许多法律新闻报纸,如New York Law Journal,以传播报道司法界最新变化。
  1. 相关新闻方面:除了提供法律信息之外,西法数据库还提供包括 New York Times、Financial Times、Economist在内的新闻报道以及新闻频道的报告底稿。   

    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外,Westlaw还提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及专业法律资料以及专利(如Derwent)、商标(如Compu-Mark)等世界著名专业数据库,还涵盖了银行、财经、经济、社会、科技、医学等其他内容广泛的新闻及商业资料。

7.法系(英美法与大陆法)

    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Angelo Legal System)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即“普遍通用”之意。英美法系范围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殖民地,包括香港。在过去的历史中,英美法系多採用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此同时(law of case or case law) 即法官在具体判案中的法律意见,对将来同样案件的裁决有约束力,即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大陆法系又称民法系(Civil Law System)或成文法系(Written Law System)。在过去的历史中,大陆法系多採用成文法即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来判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 较重视。二十世纪以来,这两大法系的差异有所缩小。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量立法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编辑出版判例供执法和司法实践参考。

    司法审判不仅是法治三大环节之一,还是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的重要渠道之一。特别是在判例法系的国家,法官给控辩双方有较大的辩论空间,最后法官在判案时还可以从控辩双方(即其律师)提出的控辩词中吸取比较合法或合理的法理,采纳并体现在判决书中。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有这么一种说法,“与期说是法官造法,不如说是律师造法”。当然这一说法有点过分,但也道出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在办案中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在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和提交给法庭的控告状或辩护状中,每一个观点都要有法律根据,并且注明这些法律根据的出处,以便法庭核实和采用。

    由于判例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无论是法律实务或理论工作者的日常工作,还是法律文书和法学论文的撰写和出版,都要引用判例,再加上判例数量庞大,所以,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构成了最大的法律信息源,也增加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信息结构的复杂性。

小结:法律信息的发展需要一个良性的循环

    从以上的讨论可见, 法律信息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 法律信息的发达与否与以上所述的因素息息相关。 以上这几个因素再加上图书信息管理人员的参与便可以构成一个法律信息良性的循环。 这个良性的循环可用下图表示。

循环图 

    如果政府的立法、执法(行政)和司法(法院)这三大部门所制定或产生的所有规范性法律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公布; 法律专家和学者有充分的学术自由, 能够对新的法律进行评论, 解释, 注释, 写出杰出的文章、专著、实务指南等书籍;法律出版社或法律信息的网络出版商能及时将政府发表的规范性法律信息科学化和系统化地编纂出版;又能及时出版发行法律专家和学者写的非规范性法律信息; 同时这些法律信息能广泛地被相关的图书馆(特别是法律专业图书)收藏、编目、上架、提供咨询服务, 法律信息就能够被法律工作者广泛地利用,那么, 这种趋势必定推动政府立法的质量、 执法的效率的提高和判案的准确。 这样一个良性循环势必带动法律信息的良性发展和法治的深化, 进而造福于人民!

2.Trends in Legal Publishing in the CRIV Sheet Vol. 27, No.1, Nov. 2004 at 3 (also available at http://www.aallnet.org/products/pub_sp0411/pub_sp0411_CRIV.pdf


法学文献 | 法规中心 | 天问咨询 | 法律动态 | 法律网校 | 英华司考 | 法学论坛 | English Version
北大法制信息中心       电话:01082667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