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律周刊

1999年第4卷第3期 总15期

“刘燕文诉北大案”专题


本期执行编辑 蒋雪雁
xueyanjiang@yahoo.com


北京大学92级博士生因博士学位争议,状告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案,引起社会各界及各大媒体的关注,一审判决之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此专门主办了“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刘燕文告北大'一案大家谈”的学术沙龙,这次沙龙的讨论凸现了该案的争议焦点,也充分体现了北大学人追求真理、追求正义的激情和斗志。继此之后,本站专门开辟了“法律BBS”,为普通的法律爱好者提供一个自由、平等的空间,继续发表各自对“刘燕文诉北大”一案的想法,从而促进大家对此案的交流和争论。

本期《北大法律周刊》总结和节选了“刘燕文诉北大案”的相关报道和经典法律评论,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立体的视角来审视“刘燕文诉北大”一案本身及其涉及的相关社会问题。

本期目录

一、“刘燕文诉北大案”媒体背景报道
  1、[1999-12-17]北大法律信息网: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审判决
  2、[1999-12-18]北京青年报:博士生学位案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3、[1999-12-19]南方都市报:博士状告母校胜诉
  4、[1999-12-19]中国青年报:北大一博士打赢学位官司
  5、[1999-12-21]南方都市报:离校三年没拿到学位 博士生状告母校
  6、[1999-12-22]云南日报:博士生状告北大:拿学位来
  7、[1999-12-22]扬子晚报:学校拒发学位 博士状告母校
  8、[1999-12-23]广州日报:博士告北京大学侵权
  9、[1999-12-24]中国青年报:博士告北大案的启示:学校一些规定就不合法
二、北大法学院学术沙龙--“刘燕文告一案”大家谈
  1、法治之路之学术沙龙概况
  2、学术沙龙严正声明
  3、刘燕文一案学术沙龙精彩观点
  4、[1999-12-23]中国青年报:博士生告北大备受关注 依法治校刻不容缓
  5、[1999-12-24]北京青年报:北大沉着当被告
三、“法律BBS”经典评论
  1、heide:刘燕文一案一审判决是否侵犯了学术自由?
  2、gaius:对刘燕文一案中“是否”的法律解释
  3、howard:理性分析刘案一审判决的错误
  4、Ricess:Re:理性分析刘案一审判决的错误
  5、wangf2000:Re:理性分析刘案一审判决的错误
  6、冷面热心:司法中“度”的把握
  7、本周刊将继续连载“法律BBS”中有关此案的经典评论

1、[1999-12-17]北大法律信息网: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审判决

[本站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2月17日上午对“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第二次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燕文经过长达三年的申诉之后,终于如愿以偿地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了再次评审其博士论文的机会。

1996年,刘燕文的博士论文在论文系答辩委员会和系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在是否授予其博士学位的问题上被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否决,北京大学因此只颁发了刘燕文结业证书,未授予其博士学位。刘燕文认为该行为违反了研究生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害。三年来,刘燕文向学校、国家教育部等多个部门申诉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受今年田军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鼓舞,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大学撤销原来的行政决定,重新审议他的博士论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在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问题上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判决其撤销原决定,重新启动审议程序,给刘燕文一个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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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9-12-18]北京青年报:博士生学位案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律系为旁听庭审上午停课,双方代理人本是师生

  北大博士生状告北大一案昨天再次开庭,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北京大学撤消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为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责令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本报实习记者王雪莲报道昨天海淀法院的法庭上座无虚席,三百多个座位被法律系师生抢坐一空,北大法律系为此停课一上午。原告刘燕文不再单枪匹马,两位法律系的校友自愿无偿为其做代理。而对面被告席上的北大代理人湛中乐正是他们的老师。

  庭上,原告方代理人对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程序提出质疑,并当庭纠正上次开庭时校方的错误说法,即投票表决不应是校方一再声称的6票赞成、10票反对,而应是原告方亲见的投票表决结果,6票赞成、3票弃权、7票反对。对此,原告代理人何兵说:“如果按校方没有一半人数通过就代表没通过的说法推理,那么没有一半否决是不是就代表通过呢!”

  对于原告方的诸多质疑,被告方代表周启凤坚持说:“原会议是有效会议,符合法律程序,没理由再开一个会重新评议。”

  休庭后,原告代理人何海波对记者说,他决定为刘燕文辩护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之前他曾透风给法律系的各位老师,包括湛中乐老师本人。他们都表示赞同并给予鼓励。“我敢站出来与老师对簿公堂,是因为我相信北大的人文精神和学术气氛”。

  对于是否上诉,代表北大出庭的周启凤说这将由北京大学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共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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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9-12-19]南方都市报:博士状告母校胜诉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大博士生刘燕文毕业3年等不到毕业证书和学位,因而状告母校一案(见本报11月21日相关报道)前天再次开庭,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北京大学撤销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为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责令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庭上,原告方代理人对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程序提出质疑,并当庭纠正上次开庭时校方的错误说法,即投票表决不应是校方一再声称的6票赞成、10票反对,而应是原告方亲见的投票表决结果,6票赞成、3票弃权、7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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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9-12-19]中国青年报:北大一博士打赢学位官司

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崔丽)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北京大学1996年1月24日对刘燕文颁发的博士结业证,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颁发博士毕业证;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刘申请博士学位重新作出决定。

  法庭辩论中,双方就博士学位评审中的有关问题激烈交锋。原告代理人认为,北大因为刘未被授予博士学位证书而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有关规定,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符合其他条件就可取得毕业证书。北大在决定不授予刘博士学位后,没有给出决定的理由,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没有给他申辩的机会。北京大学没有履行正当的程序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

  被告辩称,对刘未获博士学位的审查过程及程序等方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以全票通过,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中人数未达到学位条例所规定的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刘的博士学位重新作出决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有关人士认为,此案涉及目前高校学位评审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学位评定的程序原则及学生对学位评审过程是否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等问题,因此引起学生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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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9-12-21]南方都市报:离校三年没拿到学位 博士生状告母校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大学生刘燕文因三年前学校拒绝发给他博士学位,一怒之下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这是北京大学第一次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有200多名北大师生参加了旁听。

事情的起因是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征求有关专家教授及刘的导师的意见之后,决定不发给无线电子学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这令刘燕文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平时学习努力,成绩虽一般,但也有四篇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更重要的是他已于1995年12月通过了系里的申请论文答辩。没想到一个多月之后,学校给他判了“死刑”。

“我就是想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刘燕文昨天在法庭上说。事发之后刘曾多次找到北大研究生院及北京大学校长询问,可得到的答复只是“研究研究”,“后来就根本不理我了。”他说,无奈之下他只能把母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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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9-12-22]云南日报:博士生状告北大:拿学位来
  北京大学第一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被告席。该校92级博士生刘燕文称学校未授予其博士学位和毕业证书是违法的。对此,北大显得非常开明和坦然,丝毫不避讳当被告一事。经该校老师联系,海淀区法院特意安排在大法庭审理此案。19日,北大师生近300人参加旁听,大法庭里坐得满当当的。

  1996年初,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表决,刘燕文没有获得他攻读了三年的博士学位。刘燕文说他的论文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时,曾被认为符合博士学位水平,所以他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学位的原因,但均未得到答复。后来他才听说,他之所以未获得学位,是因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和刘的导师有矛盾,评议有失公正。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是要回学位和毕业证书。

  庭审时,审判长就北大作出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和毕业证书的决定是否依法律程序、是否公正客观进行了调查。北大答辩说,学位委员会组成合法,对刘燕文作出的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称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现象每年几乎都有发生。刘燕文则用北大进行答辩时引用的法律指出北大的行为违法。刘燕文指出,首先,与他的导师有矛盾的教授是不符合成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其次,参加此次评议的委员为16人,不符合规定人数,刘燕文认为起码应由单数构成。

  本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要求北大再提交一些证据。(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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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9-12-22]扬子晚报:学校拒发学位 博士状告母校

北大学生刘燕文因三年前学校拒绝发给他博士学位,一怒之下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这是北京大学第一次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的起因是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征求有关专家教授及刘的导师的意见之后,决定不发给无线电子学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这令刘燕文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平时学习努力,成绩虽一般,但也有四篇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更重要的是他已于1995年12月通过了系里的申请论文答辩。没想到一个多月之后,学校给他判了“死刑”。

“我就是想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刘燕文前天在法庭上说。事发之后,刘曾多次找到北大研究生院及北京大学校长询问,可得到的答复只是“研究研究”,“后来就根本不理我了。”他说,无奈之下他只能把母校告上法庭。

刘燕文的陈述理由是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有个人恩怨在里面,他是几位导师私人矛盾之间的牺牲品。同时,刘燕文还对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程序提出许多质疑。其中一条为,按规定,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国家规定为21人,有11人通过即算通过。而校方审查时为16人,是双数等。

北大代表、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周其凤在法庭陈述的理由是,刘燕文自1992年入学攻读硕士以后,业务水平就“有待加强”,而且英语水平“较差”。1994年5月系里对刘进行综合考核时的评语是“掌握了基本知识,但对实验技术难点掌握不够”,特别是在1995年12月开始的博士论文答辩期间,尽管刘的论文通过了系里的初级评审,“论文基本达到要求”,但也有专家认为刘的论文“引言过长,主题不明确,甚至还有病句。经认真修改,重新组织材料才可以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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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9-12-23]广州日报:博士告北京大学侵权

日前,北京大学第一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被告席。该校92级博士生刘燕文称学校未授予其博士学位和毕业证书是违法的。19日,北大师生近300人参加旁听,大法庭里坐得满当当的。

1996年初,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表决,刘燕文没有获得他攻读了三年的博士学位。刘燕文说他的论文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时,曾被认为符合博士学位水平,所以他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学位的原因,但均未得到答复。后来他才听说,他之所以未获得学位,是因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和刘的导师有矛盾,评议有失公正。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是要回学位和毕业证书。

北大答辩说,学位委员会组成合法,对刘燕文作出的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称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现象每年几乎都有发生。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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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9-12-24]中国青年报:博士告北大案的启示:学校一些规定就不合法

昨天本报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今天,记者就一些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程雁雷。程除了对这一问题有着深刻的思考外,还有着特殊的身份:安徽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教务处副处长。

记者问(下称问):昨天本报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联想到此前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两案都是校方败诉。如何看待学校屡告屡败的现象?

程雁雷答(下称答):学校成为被告不是现在才有的事,但过去多是民事纠纷,学校是民事诉讼被告。田永案、刘燕文案与以往案件性质不同,是新型的行政诉讼案。虽是个案,但案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在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是前沿的。受教育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遇到纠纷必然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所以,这两起案件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田永案校方败诉,刘燕文案一审也是校方败诉,我认为,校方败诉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校方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填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法院认定校方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无效。二是学校长期以来在作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决定时,程序上不规范。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这些都使学校在诉讼中增加了败诉风险。

问: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持学术水平,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为什么学校的一些规章“占情不占理”、“合理不合法”呢?

答: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上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影响到校内各种主体关系,如学校与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一律是我说你服从”的关系,现在这种秩序正在调整。从主观来讲,长期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而依法治教的主体应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管理者也要受治于法。再有,片面认识法律的工具或手段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中不用。此外,有的高校还自行制定了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部政策。

学校出于良好愿望制定规章制度,但在实施中特别是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处理时,应有法制观念,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学校就会陷于被动。

问:除了两案中已经暴露的问题,按依法治教的要求,高校还存在哪些潜在纠纷?

答:根据《教育法》第28条规定内容,高校在以下四个方面可能引发纠纷:一是办毕业证、学位证,二是学生管理(包括学籍、奖惩等),三是教师管理(如职称评定、人才流动等),四是招生。如刘燕文案基本上属于第一个方面,田永案则属于第二个方面,关于招生的,近年也已出过多起事件。

问:高校应如何面对“学生告学校的新问题?

答: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将是不可避免的,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要处理好几个问题,如依法治教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特别是后者,需要法学界和教育界共同探讨,从法律上界定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把大学的教学规律和法律要求结合起来。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健全和完善高校解决纠纷机制。如是否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教育行政复议,或成立专门的教育仲裁机制。

依法治教任重道远。一方面政府要实现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还权,明晰学校的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校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自律,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及时清理涉及教师、学生基本权利方面的规章制度,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本报记者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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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大法学院学术沙龙--“刘燕文告一案”大家谈
1、法治之路之学术沙龙概况
法治之路之学术沙龙

“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刘燕文告北大”一案大家谈

无法回避:

1、此案终成往事,我们还有明天;

2、学术评价和其他利益予夺过程中的正当程序问题;

3、象牙塔,摆正你的位子;

4、学术事业的法治之路:司法与学术的关系。

发言人: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被告代理人);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行政法学博士);

    江帆(社会科学院民法学博士后)

    何兵(北大行政法学博士生、原告代理人);

    何海波(北大行政法学博士生、原告代理人);

    张庆方(北大刑法学博士生)

特邀嘉宾:饶亚东女士(本案主审法官);

石红心先生(海淀法院法官)

时间地点:1999年12月21日晚6:30—9:30法学楼模拟法庭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

本次沙龙由小松.狛.西川律师事务所北京首席代表白仁傑先生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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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沙龙严正声明

我们今天晚上的活动定位为“学术研讨”,我想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作为普通的公民,无意也无权另设公堂,再一方面,强调一个学术定位也可以解脱一些人,摆脱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甚至法官的角色限制,从而能尽量以一种超脱的心态对待由这个案件引发或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还要强调一点,媒体的朋友对此所进行的报道请务尽客观,不要按照预设的目的随意剪裁:一是因为此案尚未终结,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任何一个公民或组织,都无权干预司法,我们不认为我们有此一权利,也不希望被借去作为此种目的的利用;二是这个案件本身带有很大的敏感性,很多人可能会无意中受到微妙的影响,而且,从著作权的角度说来,每一位发言人也都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口头作品得到客观、忠实的传播。

最后,在北大博大的胸怀与气质的熏陶之下,原告与其代理人能走上法庭,也是我们能安坐于此进行讨论,我相信今晚的讨论在同样的精神支持下会理性地深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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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燕文一案学术沙龙精彩观点

姜明安教授: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体现了一种对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以外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沈岿博士:制度的推进由众多的民众来完成可能会更好一些,而不是靠社会的精英。

张庆方博士:本案会因为法官对法律执意的歪曲和极端的草率而成为一个反面的典型。

石红心法官:这个案件反映了两种权利的冲突:保持学术水准同时又使每一个学术申请者受到公正的待遇。

强世功博士:法律解决的不是一个对与错的问题,一定是由法官来解决两个相互都可能是对都可能是错的权利发生的冲突。

安徽大学访问学者:如果有哪个学生要告我们安大(安徽大学)的话,我就辞掉(教务)处长不当,我去给他当律师,非得让安大败诉不可。

99硕士生:2000多年以前在古希腊有一位哲学家说过:“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那么今天我们是否可以说:“吾爱吾校,但我们更关注我们的利益和正义”。

贺卫方教授: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当程序这样一种观念是每一民族,每一社会里的人都会寄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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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9-12-23]中国青年报:博士生告北大备受关注 依法治校刻不容缓

12月21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了一次学术沙龙,以“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为主题,就“刘燕文诉北大案”展开讨论。主办者之所以将其定名为“学术沙龙”,主要考虑到一审结果会在其后作出,要避免干涉司法之嫌。没想到12月17日法院宣判刘燕文胜诉。出乎记者意料,在法院“有了说法”之后,双方代理人、专家学者及北大学生依然辩论激烈,五六百名学生挤在不大的教室聆听,更多的人是站着听了四个多小时。沙龙结束时间一再延长,从晚6∶30一直持续到晚11∶00,比原计划延长了一个小时。正因为此案关系学生的切身权益和学术的健康发展,而且在很多方面提出了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才引起了各方如此程度的关注。

此案是对高校管理体制的挑战

学生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不能告学校,特别是类似北大这样的名牌高校;学生能不能与自己的老师当庭辩论,尤其是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学生能不能胜诉,都是本案令人关注的地方。在12月21日晚的学术沙龙上,原告刘燕文的代理人何兵、何海波,被告北大的代理人湛中乐以及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贺卫方等学者针对本案的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如本案的诉讼时效、司法救济、正当程序等问题,但不管各方立场如何,都一致认为,本案对高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高校应当在本案中得到启发,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使依法治教真正得到落实。

北大法学院理论法学教授贺卫方“是抱着兴奋的心情关注此案的”。他认为,本案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学位授予制度的缺陷提出了质疑,原告代理人的行为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找到了一个入口。他对现行教育管理制度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是如何避免外行管理内行,这是一非常重要的问题。高等教育中一个重要的传统是教授治校,教授、学生是高校的主人,但半个世纪以来我们更多的是“群众路线”,导致外行决定内行。各种委员会即使专业委员会也存在用简单的多数值决定一个人的问题。此外的问题是高校招生过滥和淘汰机制的无法操作。如规定研究生不达到水平的不许毕业,但学者是一个共同体,我评审的学生,可能就是同事的研究生,如果不让过关,是不是对不住同事?

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本案开辟了行政诉讼司法救助的新路。北大学生能不能告北大,这涉及一个特别权利关系问题。受长久以来的封建专制影响,单位内部的事,不要外部权力干涉,学生不能告学校,老师也是如此。现在这个案子出来了,有利于培养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增强大学生对自己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

谁有权决定授予学位

问题一:谁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学位证书?学者在讨论中指出,教育界确实应该清醒清醒了。《学位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1月1日实施的,过了近20年时间没有根据形势发展作相应修改,可见教育管理的滞后。依照北大的做法,颁发毕业证书是以获得学位证书为前提。这种做法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 4号)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5月)。这种细则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这项规定不符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获得学位证书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此外,学生的论文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水平,应尊重专家意见。现在高校采用的做法是,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定,有疑问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裁定,但后者的组成并非都是论文涉及专业的学者,因此裁定结果的权威性打了折扣。北大刑法学博士生张庆方认为,外行不能对内行进行评价,校学位委员会(非专业人员)为什么要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结论进行再评价,没有道理。学术问题要尊重专家意见,如果专家意见都要怀疑,那谁的意见更可信呢?

问题二:学位评定该不该有弃权票?按北大博士学位审批表记载,对刘燕文论文的表决结果是:“到会16人, 10人反对,6人同意”。但事实上,算作反对的10人中是7票反对,3票弃权。按学校传统,这3票是算作反对的。但是,在事关一个人前途命运的问题上,能不能有弃权票,弃权票能不能算作反对票,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问题三:学校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行政行为是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而刘自知道这个决定之后,就找校方、法院寻求解决。但直到1999年10月,校方才给了一个“研究结果”。长时间的拖延导致了本案的第一个争论的焦点: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有关专家认为,学校应该有处理学术问题的机构,出现问题应依法及时处理。

高校面临的将不是一起诉讼

讨论会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管理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类似刘燕文的情况在全国高校中普遍存在,但是高校管理层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此案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认真研究从中暴露出的问题,如何做到依法治校。现在高校的重要任务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教育改革中面对社会,依法行使自主办学权。否则,高校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刘燕文一个人的诉讼。”

据悉,许多高校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一些学校还派专人了解此案,认为此举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联想到今年北京科技大学一学生状告母校并胜诉的事件,有关人士评论说:学校屡输官司,关键在于许多校内规定不能在法庭上获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缓!本报记者 刘万永

背景资料:刘燕文诉北大案

1992年9月,刘燕文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今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他的诉讼。

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由:①请求法院责令北大撤消其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②请求法院责令北大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变更为:①请求法院责令撤消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 ②请求法院判令北大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责令北大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授予予以重新审查。

两次开庭,主要对以下问题展开调查与辩论: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包括其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和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②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

最后,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和休庭评议,法院当庭做出判决:按照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 条规定,1、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原告博士毕业证书;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大现在尚无上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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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9-12-24]北京青年报:北大沉着当被告

轰动一时的北大博士生状告北大一案已由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北大为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撤消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同样具有轰动效应的是,庭审时,原告代理人是北大法律系的两位在读博士生,被告代理人则是他们的老师,这样的情形很多人大呼“没见过”。20日至22日,记者采访了原告方、被告方及一些学生,他们都认为北大不丢脸,不跌份,在校学生敢站出来为原告辩护,与北大对簿公堂,这更说明了北大的包容。

博士生居然状告本校

在读生敢替原告辩护

代理人:老师、同学包括周院长都支持我们。也有人说:你们不怕自己将来毕业时被刁难?我们说:我相信北大的精神。

在北大学生宿舍,记者见到了为刘燕文辩护的何海波、何兵。他们对法庭的判决表示满意,这与他们的诉讼请求一致。如果被告上诉的话,他们准备看校方针对的主要问题,再做打算,他们有信心将这场官司打赢。

双何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第一次开庭时,我们就很关注,当时刘燕文没钱请律师,在法庭上显得孤立无援。回来后,在一次上课时,老师对大家说,你们都是学法律的,谁去帮帮刘燕文。我们就动了这个心思。但当时也有顾虑,自己本身也是在读学生,将来也要过跟刘燕文一样的关,才能拿到博士学位,自己这么做,学校会不会为难我们?于是我们先跟老师商量,系里的老师都很支持。我们又打电话给研究生院的常务副院长周其凤,周老师也鼓励我们去法庭上实践自己学过的知识,还说这是一个免费的实习机会,你们要好好把握。身边的同学更是一片欢呼和支持。

在我们做原告代理人的这段时期,更是时时能感受到北大的包容与大度。北大没有对我们施加过任何压力,只是在法庭上与我们的观点针锋相对,所有不同的声音都可以在法庭上表达,而不采取任何压制行为,所以现在有的朋友对我们说,现在是刘燕文打官司,下一个就轮到你了。我们都是一笑置之,我们了解北大,我们打这个官司针对的不是北大,而是一种旧的体制,一种错误程序,这在全国高校普遍存在。对博士论文从严要求,不合格的要毫不留情地否决掉,对此我们非常赞成,但怎样否决?现行的程序存在问题。所以说,不管这场官司最终是否胜诉,我们都希望能够打开一扇门,我们相信北大能理解我们的行为,我们也为自己是北大的学生而感到骄傲。

刘燕文:我想套用一首散文诗中的句式:“我第一次向世人表明:我爱北大,世人第一次向我表明:北大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我第二次向世人表明:我爱北大……”几个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北大,我对北大的情感不是我想不想的问题,而是浸在了我的骨子里。

刘燕文个子高高的,有点驼背,戴着深度近视眼镜,有一口浓浓的天津口音。他说:离开北大后,我一直在为自己的博士学位奔波,能找的部门都找了,都没人给我一个答复。这次海淀法院受理了,同事、同学、老师还是劝我别打官司了,他们都说,北大肯定不会输。所里的领导甚至说,你别打什么官司了,你把你的博士论文拿来,所里给你评个博士学位得了。但我说,我争的是这口气。我相信我的官司会赢,因为我对自己的论文有信心。而且不打官司,我始终都不知道自己到底为什么没拿到学位。这次在法庭上,北大出示的选票记录跟上次开庭时的不一样,选票居然有问题,这在以前打死我,我也不信。这不是我印象中的北大。

我平时看报纸都是只看眼标题就过了,但只要看到北大的消息,无论多小的一块,我都从头到尾读完它。真的,我对北大的情感不是我想不想的问题,而是浸在了我的骨子里。几个处事不公的管理者能代表北大吗?他们与北大是两码事。而且这次开庭我的两个代理人就是北大的在校生,学生跟学校在法庭上辩论,这才是北大。

代理人:第一次开庭时,我发现原告没有请律师,回来后,我就鼓励学生为刘燕文辩护。我们是搞法律的,遇到有人需要法律援助,就站出来帮助他,这应该没有任何顾忌。

北大法学院湛中乐老师是本案被告方的代理人。他告诉记者,我是被校方指定为代理人的。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没有请律师,回来后有一次上课,我和我们院的其他老师都对自己班的学生说,如果对这个案子有兴趣,可以去做原告的代理人。当时我们的学生也有些顾虑,做原告代理人等于跟学校站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怕院领导对他们有想法,我就跟他们说,不要怕,替原告辩护也好,替被告辩护也好,你们只是辩护人。研究生院的周院长也对他们表示了支持。

对于案子的判决结果,我觉得存在很多问题,我建议北大上诉。但学生打赢了官司也不是坏事,胜败不是关键,关键在于这个案子对于促进我们学位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立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校方代表周其凤:北大被告上法庭,我不觉得有什么丢脸,这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恰恰说明北大是非常认真地抓教学质量。但我对我们校的两名学生(也就是原告的代理人)的表现不满意,他们带有过多的个人情绪,还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研究生院的常务副院长周其凤是上次庭审时的校方代理人。20日,迎澳门回归,全国放假。周老师仍在自己的办公室整理他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对于判决结果,他说:法官的水平决定了不该赢的官司赢了。我认为法官是错误地解释了国家的法律。至于学校是否上诉,这要看校领导的意见。

我们的毕业生告我们学校,我不觉得这有什么丢脸,相反,这恰恰说明了北大是非常认真地在抓教学质量,对于是否授予一个人博士学位,北大是非常严肃地来对待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北大是有根据的,我们认为刘燕文的博士论文没有达到北大博士论文的水平。这既反映了北大的严肃认真,也说明了目前博士生质量堪忧。

法庭上,原告的两名代理人都是我们在校学生,我觉得这很正常,既不是不尊重学校,也不是不尊重老师。他们是学法律的,有这样一个免费的实习机会来锻炼自己,他们应该把握。而且他们认为原告应该得到博士学位,他们想帮他,这是他们的责任心,很好。但是这么好的一个机会,他们却没有用好。我在庭上作为一个听众,对他们的表现,我很不满意,他们抓不住问题的要害,带有过多的个人情绪,用词也不恰当,这也从侧面说明我们学生的实习机会太少了,应该有更多的机会锻炼。

我不在乎法院怎么判,我在乎公众一定要了解北大是否在“滥用职权”?北大历来有民主气氛,我们有个校长信箱,任何人因为任何事都可以给校长写信反映。学生因为不同意见与老师争论也是常有的事。

最后,周老师强调以上这些只是他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学校。自己只是上次开庭时的校方代表,有没有下次,下次是否还是自己,目前还不清楚。

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博士生李拓:这个案子刘燕文应该赢。北大当了被告我不觉得丢脸。

这个案子刘燕文应该赢。博士学位是我们的第二生命,那些不了解我们专业学科的专家怎么能决定我们的生命呢?再说刘燕文已通过了论文答辩,就算后来不给学位证,也应该给人家毕业证。其实这不光说明北大在管理上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涉及到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北大必须要改革,否则下一个百年校庆是否还会有现在的辉煌呢?

另外学生告学校,告赢了,这意义非比寻常,学校你也要遵守法律。

作为一名北大学生,我一点不觉得北大当了被告就丢脸,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可能不自觉地走上被告席。而且北大在校生站出来为刘燕文辩护,这就是真正的北大人。

生命科学院一位同学:我很钦佩两名法律系的学生,同时也钦佩学校的气度。

刘燕文应该赢。他的论文没通过,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还夹杂了很多非学术的东西,这不太好。我很钦佩刘燕文的勇气,有问题,不藏着,拿出来大家评说。北大当了被告,不跌份,这件事对学校也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如果学校真有什么不对,上了法庭对学校就是个触动。

我也很钦佩两名法律系的学生,同时也钦佩学校的气度。听说这两名学生帮刘燕文辩护之前,先征求了院里的意见,得到的都是赞成和鼓励。其实如果院里有一点点暗示不可以的话,我想他们也不会去当这个代理人,毕竟他们还没有毕业。

法律系博士生孙海龙:北大不应败诉。原告代理人的法律意识来源于北大,北大应该感到高兴。

这个判决结果出乎意料,北大不应败诉。北大作为准行政单位,它授予博士学位的程序是有依据的,是合法的。虽有瑕疵,但不足以败诉,我觉得这个案子,北大输在案件以外的因素上。如果北大上诉,我相信一定胜诉。

北大当被告,我觉得没什么丢脸的,任何人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我的两位同学对这个案子研究得也很透彻,这是北大培养了他们,他们的法律意识来源于北大,北大应该感到高兴。我想其他学校是不会支持学生去跟学校打官司的。

法律系博士生李长喜:北大纯粹站在法律的角度,与自己的学生平等对话。

如果我来判这个案子,北大肯定不会败诉。因为从立法的角度看,法院在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有问题时,应严格追求立法精神。此案法院对立法精神的理解有偏差。刘燕文没有拿到博士学位,从程序上看也没有问题。

北大败诉,我认为败的不是北大,而是现行的教育体制。而且像拿不到学位的事每个学校每年都有,为什么北大的学生能站出来要个说法?为什么北大的在校生又能为原告辩护?而北大也是纯粹站在法律的角度,尊重法律,与自己的学生平等对话。

一位不知名同学:古人说过:我爱我师,但我更爱真理,今天我想说,我爱我校,但我更关注我们的命运和正义。

■文/本报记者 李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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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BBS”经典评论
1、heide:刘燕文一案一审判决是否侵犯了学术自由?

刘燕文诉北大一案一审判决发布不久,heide听说,北大某系主任气愤不已,认为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学术自由。

heide关心法律,也关心学术;但对此观点却不能同意。

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法院判决书的原文,据《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18日的报道,一审判决是:责令北京大学撤消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为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责令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heide认为,这些判词都是针对北大被授权行使的行政权而言,是一种程序性审查,而非直接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里问题的实质是,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是对刘燕文博士论文的实质审查还是程序审查,如果是实质审查,则法院无法对一个学术问题的实质审查再进行审查,如果是程序审查,则法院可以审查,因为法院乃是程序问题的专家,正如学者乃是学术问题的专家一样;法院是否侵犯学术,实质乃是法院是否用自己并不擅长的知识判断学者所擅长的知识。不管是学术独立还是司法独立,heide认为其实质乃是“知识上的独立”,“权力上的独立”的立基点也在于知识上的独立——独立的权力不过是为了维护独立的知识而已。

heide当年也经历了一次博士论文答辩,并获得博士学位。以heide的经历而论,北大在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中要经历论文答辩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xx系分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次审查,但heide认为,只有答辩委员会的审查才构成博士论文的实质审查,其他审查都是程序审查,即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的程序进行审查,而非直接针对博士论文本身。

一般而言,博士候选人论文完成后,由导师根据其内容,提出答辩委员会的人选,这些人,应该是论文所涉及问题领域的专家。这个名单要提交系、校审查盖章,这里系、校所审查的只是委员会中是否有一名校外的委员,委员是否为都是副教授以上职称拥有者,等等,至于这些委员是否博士论文所涉及问题的专家,校、系显然没有相应的知识足以支持审查,而只能诉诸导师的良心。

就文科而言,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要有一个月的时间事先阅读论文。虽然这个时间近年来是越来越短,而且有的教授每年夏天送到家里的论文都堆到了阳台上,根本看不完,但在这三个委员会中,我们只能合理的假定,只有答辩委员会的成员是在会议之前看过论文的。如果他实际上没看却说看过了,然后照着论文目录提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那毫无办法,因为这只能诉诸此人的学术良心。

在答辩委员会上,首先由答辩人叙述论文的要旨,然后由答辩委员针对论文提出问题,答辩人可以到另外一个房间准备一会儿,然后再进来回答。每个问题都要回答,问题和回答都记录在案。然后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进行表决(导师没有表决权),表决的内容是一个建议书,即是否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

由此可见,在这三层审查中,唯一要求看论文的,只是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其他两个层次,如果要进行审查,只能对答辩委员会的程序进行审查,而不可能对一篇没有看过、更不要说能不能理解的论文进行实质审查了。

有人说,如果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沆瀣一气,故意使不能通过的论文通过了,或者答辩委员看导师的面子,让不能通过的论文通过了,难道学位委员会也不能实质审查吗?法律就没有办法了吗?

很抱歉,heide说过,这些只能诉诸学者的良心。一篇博士论文,问题一般都很专,能看的也就那几个人,如果他们的良心都坏了,那没有一点办法,因为你再也找不到人了。

两位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词都很好,只是没有人在法庭上把这三个委员会的工作流程解释清楚,法官又没得过博士学位,或者参加过论文答辩,如何才能清楚?只要把这三个委员会的工作过程讲清楚了,谁做的是实质审查,谁做的是程序审查,不也就清楚了吗?

顺便说一句,北大在答辩委员会头上叠床架屋搞两个进行程序审查的委员会,在我看来正是毫无必要,如果说侵犯学术自由,搞两个程序审查的委员会才是侵犯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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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aius:对刘燕文一案中“是否”的法律解释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中,原告代理人何海波的代理词可以看作是一片优秀的法理学论文,其中对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学位委员会的投票权利、法律的正当程序等方面的分析尤其精彩。唯一不足的是,关于投票的“是否”的一词的法律解释没有深入挖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对此,何海波的解释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两种:批准的决定和不批准的决定。“决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何海波的这种解释无疑是非常聪明的解释。但是,这种解释的后果是什么呢?就本案而言,这意味着刘燕文的博士论文既不能通过,又不能不通过。那么可能的法律结果是什么呢?这样的法律解释得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仿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本身就是荒谬的。

因此,如果何海波要坚持自己的观点的话,那么他的法律解释或者法律推理应当是这样的:

如果我们从文字上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那么在本案中就会得出一个法律上荒谬的结论。我们必须坚信,立法者在制定每一条法律的时候,他都为法律条文赋予了法律的意义,也就是说立法着不可能制定荒谬的法律。因此,上述荒谬的结论显然与我们的法律解释或者本案具体情形有关,而与立法者的制定的法律条文的法律目的无关。

但是,就法律解释而言,我们健全的法律理智告诉我们:“是否”并不是法律的专业术语,也没有迹象表明立法者给这个日常的词汇赋予了深刻的含义,常识告诉我们它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何海波的解释)

既然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条文是有意义的,而我们的法律解释也是符合法律推理的基本常识的。那么我们上面所看到的那个荒谬的法律结果不仅与法律条文无关,也与我们的法律解释无关。而唯一的问题可能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有关。事实上,我们发现,之所以出现如此荒谬的结果,就是由于由三个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所投的弃权票有关。正是由于有人投了弃权票,导致了博士论文既不能通过也不能不通过的荒谬结论。正是有人投了弃权票才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在实践中变成了毫无法律意义的废话。当然,法律条文上并没有规定学位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够投弃权票,但是,如果我们主张立法者是具有健全理智的、如果立法者认为他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意义的,而不是无聊的语言游戏或者废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的隐含的法律意义就是:“要使本法条在法律上有意义,学位委员会的委员绝对不能投反对票。”

因此,本案中,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投弃权票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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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oward:理性分析刘案一审判决的错误

相信自己的理性,透过表面华丽的辞藻,看穿那背后的真实目的。

一、 我必须首先明确地指出我的两点感受:

1、 原告代理人甚至主审法官把合法与合理严重地混淆了,原告代理人----“双荷居”的两位博士生,更是把正当程序的理念与合法的程序要求混同了;

2、 该案主审法官的判决和行为更是有违我对司法制度和理念的理解:法官为追求所谓的正当程序理念而执意曲解现行的法律,积极参加今天这样的场合而追求个人在媒体等大众面前的影响。虽然我们不能要求中国的法官戴假发、穿法袍,深居简出,但我们同时也必须警惕中国当下的法院和法官喜欢“开风气之先”,甚至与传媒“相互搀扶”的现象,警惕他们的不正当的司法权膨胀的倾向。(主持人插话:饶法官是我们请来的。)

二、 法官是如何判案的?或者说北大是为什么败诉的?

1、 我们都会承认,法官在判案时所依据的已经不再是所谓事实真相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原被告描述后(往往以证据的形式出现,但证据决不是全部,甚至有时不是关键方面),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转变成的主观事实。此时,法官心中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她剩下的工作就是去寻找判决的理由,以便使此判决结果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这就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所说的,“判决=法律规则+主观事实”;也如同著名的卡多佐法官论述的:“自由判决的方法看破了那些过渡性的具体问题,而希望到达其背后的永恒”。

2、 那么,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形成主观事实和判决的吧。我们在此只想猜测地分析她的主观心理。

1) 觉得原告作为一名学生状告堂堂的北大,需要多大的勇气,同时他又是多么的弱小,心中充满了怜悯和同情;

2) 原告的两个代理人从正当程序理念出发,充分地施展了“煽情”的技巧(必须说明,这是优秀的律师才具有的),如何海波在代理词中说:“尊敬的法官们,正是那个里程碑式的田永案件的判决为刘燕文寻求司法救济打开了大门,给了刘燕文‘最后一线希望’。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本案判决能够再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而中国行政法官的形象,也将光辉闪耀”。何兵在代理词中写道:“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原告用一纸诉状载来了他美好的梦想,也载来了我们共同的梦想,这就是: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本着对正义的渴望,本着对司法的神圣信仰,我们走上了法律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了心中深深的渴望。请记住原告的呐喊:‘千万不要不理我这个无权无势的老实人,因为你们是我的最后一线希望!’”再看看北大的代理人,在为人为学我们都尊重的湛中乐老师,用他自己的话说,“觉得原告很孤单,第一次开庭时不想多说话”,用一位旁听的同学的话说,“我感觉湛老师似乎在暗示法官----‘判我输吧’”。(湛老师当即对此表示反对)还有那么多的旁听学生也都偏向原告一方,此外还有许多媒体记者在场。所有这些会给法官一个什么感受和暗示呢?那就是,去做“光辉闪耀、救弱危难、媒体称颂”的伟大法官还是做一个“无所作为、仗势欺人、因循守旧”的不齿法官?此时,法官可能已经忘记了自己中立裁判者的身份,而希望成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在此要说明的是,法官如同法院一样,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有彰显自己的愿望。

3) 据个别法官说,上面有统一要求,已经开庭的案件在澳门回归前要宣判(大家可以进一步查证)。事实上,开庭当日,已经是澳门回归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了。我要说,此案没有经过真正伟大的法官----时间的沉淀,甚至法官也还没有来得及细细品味和权衡一下原被告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甚至没有注意到要求被告承担义务,对被告进行的只能是合法性审查而非合理性要求。就这样在短暂的休庭之后进行了当庭判决。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我不是想证明该案法官有什么错,而是想提醒大家明白,法官可能是在怎样的司法环境下,以及在怎样的利益驱动下形成判决的。我们在赞美法官为原告“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智慧的同时,请不要忘记司法的职责----法官最重要的是居中裁判!

3、 那么,法官判决的错误在什么地方呢?(在此仅仅针对判决的第2点意见:“对于博士学位问题,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当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和反对票均未过半数,故学位委员会未形成有效决议。判决:……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法官在判决事实上是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中“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头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我们知道,“法律解释是法律活动的基干”,它把抽象的、一般的、概括的法律规范同具体的、个别的和复杂的案件有机联系起来,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法律发展的一个方式。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要求是“部门内集中垄断”,即法官个人无权解释,而是最高院才有权作出有关审判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针对本案,法官在判决中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文义解释”,即把“是否”解释为“通过(是)需经半数以上赞成票,不通过(否)也需经半数以上反对票”。这里我们要问:对于授权性表决的一种表述,“是否”的含义无论从文义上讲还是从立法愿意上都应该是明确的,它的含义是:“通过(是)需经半数以上赞成票,没有半数的赞成票就是无法通过,不能授予相关权利”。从操作上,我们可以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调查,或请教中文方面的学者,当然更可以提请立法机关进行解释,弄清楚这里“是否”的含义。但法官就这样毫无道理地自作主张了。我相信,法官和原告代理人对此心知肚明,但为了给主观上已经产生的判决找到一个理由而不得不利用它。概括起来,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要求和司法应严格依法的要求来看,法官越权了,她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恰恰采取了回避严格遵守司法要求的做法。如果我们鼓励法官可以执意曲解法律的话(即使这种法律存在问题),可能在个案中实现了正义要求,但同时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现实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正义结果,我们不能不对“会说话的法律(法官)”有所警惕。有的同学(如我们伟大的何海波)认为,形式法制已经不合时代潮流了。试问:就统计学意义上讲,我国现时的法官能担起创设法律和司法审查的重任吗?想想吧,在司法的阳光照进科学的殿堂的同时,是否也同时带来了电闪雷鸣?

4、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有足够的信心说:北大一定要上诉,北大在二审中一定会胜诉。

(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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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icess:Re:理性分析刘案一审判决的错误

海龙君显然感觉在沙龙上的那个5分钟意尤未尽,于是赶到这儿一抒胸臆。可是,拜读过之后,一如前日拜听之后的感觉:反感。看得出,此兄甚为自得的独见是:法官不应该来参加沙龙;法官是为了完成澳门回归之前的结案任务而匆匆判决。我有一点感觉,就是这两项“独见”只是为了惹人耳目之用,第三个才是他的基本观点。由于庆方兄的嬉笑怒骂已经赢得了阵阵笑声,在此余温未冷之际,他也愿意利用一下,于是说,对张庆方的发言(“本案会因为法官对法律执意的歪曲和极端的草率而成为一个反面的典型”)做一个补充。在我看来,此兄的发言显然构成对庆方兄发言的再次“执意的歪曲”。在同一个语境之下,这里的“原著”与“补充”有学术评价与甚至于人身攻击之间的鸿沟之差,我想,任何一个作者都有权也应该拒绝这样的演绎。

我想对此兄颇为得意,以至放在篇首的神来之笔做一番“相信自己的理性,透过表面华丽的辞藻,看穿那背后的真实目的。”推敲,不知是不是也会被认为是“执意的歪曲”。第一,“相信自己的理性”主语,此兄显然是愿意做最大化的解释,尽管这只是他的一己上不知是卓见活拙见或庸见的私见,补足主语做使动用法,应为:“让我们相信自己的理性”,到此必须指出,这里所发表的只是他的个人理性,所以此语有主谓搭配不当之语病,这一条语法规则在初中语文课本第一册**页,请查阅。第二,“华丽”一词,一般均用作对给人以视觉或听觉上的冲击的事物的修饰,本来就是“表面的”,在“华丽”之前又加“表面”,表面看来是重复,其实尽显作者对“华丽的辞藻”主语的不屑,妄自揣测之下,陋以为其自认自己可以更华丽,而二何仅华丽如此,或者认为自己虽不能华丽如斯,但却高尚过斯,或者认为二何表面华丽,内心或背后则不可告人。第三,从他后面的话“法官如同法院一样,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有彰显自己的愿望”,显然是说法官的真实目的如何如何未尽遵意,同时,华丽的词藻显然意指二何,那么法官的目的是如何从二何的“词藻”中看出的呢?看来,此兄又进行了一次“任意”的歪曲。那么,海龙君一直在任意歪曲,他又如何能在指责别人的时候不让大家认为他不是任意歪曲呢?难,难于上青天。

在海龙兄的“惊人”之语凝固了场上气氛的时候,我希望我所说的那句话(“申明一点,饶女士和石先生对今天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一无所知,使我们单方面约请的媒体朋友”)能避免对他们出于诚意的到来所遭遇到的意外伤害。还请有些人士注意,如果是你的朋友,随你去伤害他们,我们无权过问;对于伤害我们的朋友的行为,我们是有权说“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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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angf2000:Re:理性分析刘案一审判决的错误

【 在 howard 的大作中提到: 】

理性分析刘案一审判决的形成和错误

相信自己的理性,透过表面华丽的辞藻,看穿那背后的真实目的。

一、 我必须首先明确地指出我的两点感受:

1、 原告代理人甚至主审法官把合法与合理严重地混淆了,原告代理人----“双荷居”的两位博士生,更是把正当程序的理念与合法的程序要求混同了;

2、 该案主审法官的判决和行为更是有违我对司法制度和理念的理解:法官为追求所谓的正当程序理念而执意曲解现行的法律,积极参加今天这样的场合而追求个人在媒体等大众面前的影响。虽然我们不能要求中国的法官戴假发、穿法袍,深居简出,但我们同时也必须警惕中国当下的法院和法官喜欢“开风气之先”,甚至与传媒“相互搀扶”的现象,警惕他们的不正当的司法权膨胀的倾向。(主持人插话:饶法官是我们请来的。)

1、不知为什么“喜欢‘开风气之先’就会导致警惕法官有“不正当的司法权膨胀的倾向”。“开风气之先”是指为前人之所未为。一事新出,法官作出裁决,无论判决如何,都可称作“开风气之先”。从通篇文章来看,作者似乎在说法官判原告胜诉就有“不正当的司法权膨胀的倾向”,我想请问(1)如果法官判被告胜诉是否就没有“不正当的司法权膨胀的倾向”?(2)既然有所谓“不正当的司法权膨胀的倾向”,那么有没有“正当的司法权膨胀的倾向”?如果有,是什么?

二、 法官是如何判案的?或者说北大是为什么败诉的?

1、 我们都会承认,法官在判案时所依据的已经不再是所谓事实真相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原被告描述后(往往以证据的形式出现,但证据决不是全部,甚至有时不是关键方面),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转变成的主观事实。此时,法官心中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她剩下的工作就是去寻找判决的理由,以便使此判决结果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这就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所说的,“判决=法律规则+主观事实”;也如同著名的卡多佐法官论述的:“自由判决的方法看破了那些过渡性的具体问题,而希望到达其背后的永恒”。

2、 那么,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形成主观事实和判决的吧。我们在此只想猜测地分析她的主观心理。

1) 觉得原告作为一名学生状告堂堂的北大,需要多大的勇气,同时他又是多么的弱小,心中充满了怜悯和同情;

2、法官也是人,合格的法官是依法行使权力的法官,而不是没有怜悯心和同情心的法官。只要他不违反法律,为什么不能有怜悯心和同情心?

2) 原告的两个代理人从正当程序理念出发,充分地施展了“煽情”的技巧(必须说明,这是优秀的律师才具有的),如何海波在代理词中说:“尊敬的法官们,正是那个里程碑式的田永案件的判决为刘燕文寻求司法救济打开了大门,给了刘燕文‘最后一线希望’。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本案判决能够再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而中国行政法官的形象,也将光辉闪耀”。何兵在代理词中写道:“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原告用一纸诉状载来了他美好的梦想,也载来了我们共同的梦想,这就是: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本着对正义的渴望,本着对司法的神圣信仰,我们走上了法律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了心中深深的渴望。请记住原告的呐喊:‘千万不要不理我这个无权无势的老实人,因为你们是我的最后一线希望!’”再看看北大的代理人,在为人为学我们都尊重的湛中乐老师,用他自己的话说,“觉得原告很孤单,第一次开庭时不想多说话”,用一位旁听的同学的话说,“我感觉湛老师似乎在暗示法官----‘判我输吧’”。(湛老师当即对此表示反对)还有那么多的旁听学生也都偏向原告一方,此外还有许多媒体记者在场。所有这些会给法官一个什么感受和暗示呢?那就是,去做“光辉闪耀、救弱危难、媒体称颂”的伟大法官还是做一个“无所作为、仗势欺人、因循守旧”的不齿法官?此时,法官可能已经忘记了自己中立裁判者的身份,而希望成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在此要说明的是,法官如同法院一样,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有彰显自己的愿望。

3、“煽情”违法了吗?作者同意“煽情”是优秀的律师才具有的,似乎对“煽情”既欣赏又鄙视。我只想问一句,如果您参加诉讼,您是否愿意选择会“煽情”的优秀律师呢?

4、再次提问:为什么法官的意见与“那么多的旁听学生”一致就“可能已经忘记了自己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判断“中立裁判者的身份”以什么为标准?是否与某些人一致就不是中立裁判者?

“中立”与“偏袒”相对而称,当法官必须对一件事作出是与非的裁判(而且只有是与非两种选择)时,判断其是否保持中立应当看他们是否在没有法律的依据的情况下偏袒了某一方,而不是他们的裁判结果是否与某一方一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定有一个胜诉,如果法官判定被告胜诉我们能否因法官的意见与校方一致而批评他们“可能已经忘记了自己中立裁判者的身份”?难道法官最后保持沉默方可称为“中立裁判者”?为什么法官判原告胜诉就是要做一个“无所作为、仗势欺人、因循守旧”的不齿法官?为什么判被告胜诉就不能是“秉公执法、坚持正义、维护法纪”的伟大法官?请注意,我们不再是活在包青天年代的人了,法律要求法官公正执法,并未让他去树立什么“光辉闪耀、救弱危难、媒体称颂”的光辉形象。

3) 据个别法官说,上面有统一要求,已经开庭的案件在澳门回归前要宣判(大家可以进一步查证)。事实上,开庭当日,已经是澳门回归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了。我要说,此案没有经过真正伟大的法官----时间的沉淀,甚至法官也还没有来得及细细品味和权衡一下原被告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甚至没有注意到要求被告承担义务,对被告进行的只能是合法性审查而非合理性要求。就这样在短暂的休庭之后进行了当庭判决。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我不是想证明该案法官有什么错,而是想提醒大家明白,法官可能是在怎样的司法环境下,以及在怎样的利益驱动下形成判决的。我们在赞美法官为原告“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智慧的同时,请不要忘记司法的职责----法官最重要的是居中裁判!

5、请指出此案需要“真正伟大的法官----时间”“沉淀”多久?

6、假如如您所言:北大二审必胜。我们能否在赞美法官为被告“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智慧的同时,提醒他们不要忘记司法的职责----法官最重要的是居中裁判!?

3、 那么,法官判决的错误在什么地方呢?(在此仅仅针对判决的第2点意见:“对于博士学位问题,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当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和反对票均未过半数,故学位委员会未形成有效决议。判决:……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法官在判决事实上是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中“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头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我们知道,“法律解释是法律活动的基干”,它把抽象的、一般的、概括的法律规范同具体的、个别的和复杂的案件有机联系起来,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法律发展的一个方式。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要求是“部门内集中垄断”,即法官个人无权解释,而是最高院才有权作出有关审判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针对本案,法官在判决中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文义解释”,即把“是否”解释为“通过(是)需经半数以上赞成票,不通过(否)也需经半数以上反对票”。这里我们要问:对于授权性表决的一种表述,“是否”的含义无论从文义上讲还是从立法愿意上都应该是明确的,它的含义是:“通过(是)需经半数以上赞成票,没有半数的赞成票就是无法通过,不能授予相关权利”。从操作上,我们可以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调查,或请教中文方面的学者,当然更可以提请立法机关进行解释,弄清楚这里“是否”的含义。但法官就这样毫无道理地自作主张了。我相信,法官和原告代理人对此心知肚明,但为了给主观上已经产生的判决找到一个理由而不得不利用它。概括起来,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要求和司法应严格依法的要求来看,法官越权了,她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恰恰采取了回避严格遵守司法要求的做法。如果我们鼓励法官可以执意曲解法律的话(即使这种法律存在问题),可能在个案中实现了正义要求,但同时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现实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正义结果,我们不能不对“会说话的法律(法官)”有所警惕。有的同学(如我们伟大的何海波)认为,形式法制已经不合时代潮流了。试问:就统计学意义上讲,我国现时的法官能担起创设法律和司法审查的重任吗?想想吧,在司法的阳光照进科学的殿堂的同时,是否也同时带来了电闪雷鸣?

7、请再读原告代理人的辩护辞。

4、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有足够的信心说:北大一定要上诉,北大在二审中一定会胜诉。

(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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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冷面热心:司法中“度”的把握

在HOWARD、REICESS、WANGF2000和玉笛飞声中均有不同论述。

HOWARD似乎提醒我们必须从实证角度注意中国当下的、从统计学意义上的法官现状和司法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媒体对司法的直接介入;以及提醒通过司法推动法律过程中应注意合法与合理、正当程序原则与严格司法程序要求的关系处理上的度的把握。细心地看,似乎他在悄悄地告戒:司法步子别迈得太大了,否则会“欲速不达”。看得出,他是矛盾的。既想赞美个别有司法理念和智慧的法官,又对整体的司法团体表示了巨大的怀疑。

REICESS和玉笛飞声还是那句经典话“是人情不是法理”,REICESS甚至心怀是朋友就不能批评的狭隘感情观,那象是学术沙龙的主持啊!在《法官的责任和智慧》、《揭开画皮》、《经典一幕》、《希望的判决》等文章中,充分赞美了在中国风毛麟角的法官的伟大,太应该了,但从而却绝对不能得出可以给法官(全体的)更大的法律解释权,更不能不注意司法权膨胀可能带来的弊端。

诸君,请读读最近一期《南方周末》上的三盲法官,想想复转军人在法官中占的比例吧。从这个意义上,我同意HOWARD的分析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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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周刊将继续连载“法律BBS”中有关此案的经典评论

由于周刊篇幅所限,无法将“法律BBS”中的经典评论一次刊登完毕,继本期“刘燕文诉北大案”专刊之后,周刊将开辟“法律BBS经典评论”栏目,继续刊登有关此案的“各家之言”,以及“法律BBS”中其它的经典评论。

本周刊开设的“法眼烟云”栏目,也为关注刘燕文一案的法学者们提供畅所欲言的大好机会,并且支付来稿者适当的报酬(50-100元),如有兴趣者请将文章发到plawweekly@263.net,文章限于1000-3000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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