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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法学职业化教育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

—— 教学建设与专业建设工作角度上的思考


王立东
(内蒙古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包头市 014010)

   摘  要:法学专业教育之职业化与素质化是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争论焦点之一。在中国文化思想及中国教育思想的价值取向之下,在中国国情社情之下,从教育的一般逻辑来说,中国的法学专业教育只能走素质教育为先、职业化教育为辅的道路。
   关键词:法学教育 培养目标 职业化 素质教育

   中国的法学专业教育规模扩大迅速,法学专业培养目标问题为人关注。法学专业教育应是职业化教育还是素质化教育,是当前中国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问题之一。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强调,中国法学教育要走职业化道路。职业化教育在中国法学专业教育中到底应该是什么地位?我认为,这要依据当前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所处的国家社会大环境所构成的各方条件来确定。依据这一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应该强调的是:素质化教育为先、职业化教育为辅。

   一、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的含义

   在中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目标问题的争论中,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精英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不是普法教育,法律本身对人圣化般的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法学专业不是人人能学好、人人能做好的学科,是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目标的教育。① 它培养的是英才、专才,是精英领袖和法律职业人才。精英说所主张的精英专才与“职业教育”说有相似性。

   第二,素质教育说:认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法学教育要以培养学生做人、做事、生活和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己任。此观点也称“基础教育说”。

   第三,学历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就是一次性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法学知识的传授、法律精神的培养和一般职业技能的养成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

   第四,职业教育说:“职业化教育”相对于“素质化教育”而言,是说法学教育目标应该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上,以培养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教育,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工匠”。②职业化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高精尖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或法律专家。它凸显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应用性及职业化程度。严格来说,它带有精英教育的性质。

   本文认为,此四种教育说实际可以归为三种,就可以澄清中国法学教育的不同方向、不同水准、不同去向:

   第一,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目标为培养理论水准与专业实践水准的高级双料人才、高精尖法科专门家,可以做法学专家、教授、研究员、高级法官、大律师、业界领袖。此类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高精尖水准的精英领袖。

   第二,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教育目标为培养理论修养、实践能力、人文修养兼备的法学人才,可以从事法学工作,也可以从事相近专业的工作。此类教育的目的在于中等水平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学历教育。教育目标为培养掌握和了解法学专业知识、可以在一般性岗位从事各类工作的普通职员。学历教育的目的在于完成国民教育的任务、培养一般水平的有知识国民。

   二、法学教育应是素质化教育为先

   本文所倡导“法学教育素质化教育为先”,即法学专业教育不能单一化为职业化教育,而必须以素质教育为先导,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在素质教育中蕴含职业化教育。本观点的依据是:

   1、高教与国民受教育的状况

   从教育发展程度说,中国当前的高等教育仍是以素质教育为主的教育。在中国高等教育当前的发展规模、发展水平上,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严重偏低,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向整体上仍在于扩大受众的比例、普及大众的文化素质,而不可能是为培养某一个专业的精英;首先是知识普及教育而不可能是打造某一专业职业专门家的教育。素质教育是整个中国高教的总的前提。法学教育是国家高教的一部分,自然也应该遵循这个总的前提。

   中国国民素质的实际文化水准,要求高等教育必须是素质教育为先。中国是农业经济传统的国家,国民多数是农业社会成员,文化知识的基础及保存和光大文化基础的水平和程度都远远不足。因而中国一般学校教育、一般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均首先是普及和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而不是打造专业精英、专业职业人才。

   2、法学职业的综合素质需求

   法学专门职业需要综合素质为基础。人才及人才教育专门职业化还是素质化的提法,都在效果上强调了一个方面而弱化了另一面,实际上二者不可能分离;职业化教育的提法、职业化教育的方式更不可能丢弃素质教育,一定是相互结合、同时并举的。法学专门人才也是同样。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确定了它的教育不可能不注重职业能力教育,但其职业实践固定地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修养作为支撑,不可能相反。法律对社会实践的影响、对社会发展效应的重大干预效果,注定地决定了法学职业人才、法律职业活动需要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深刻认识和厚重理解。职业教育必须以素质教育为先,必须建立在素质教育基础上,不可能高于、也不可能独立于素质教育而特立独行。

   3、法律职业队伍的素质状况

   中国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水准表明法学教育素质化的必要性。谈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可能不涉及中国法律职业队伍状况这一国情。在国家法律职业队伍成份中,公、检、法执法队伍、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政治素质、文化知识素质、社会责任感、道德修养等各方面,都与理想状态存在很大的距离,各种执法违法、执法犯法、知法不执法、工作不敬业等问题严重存在,单一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具备法律群体的人群属性,并不意味着就能达到职业的应有效应,素质教育对职业化教育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案例: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

   来源:某市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启发:工作过程中的表现暴露的问题

   1)岗位工作中的职业能力:处理案件业务操作极度缓慢,工作效率低下。

   2)岗位工作中的职业精神:一些工作人员工作马马虎虎、萎靡不振。

   3)岗位工作中的道德素质:一些人员对顾客态度生硬、甚至视而不见。

   此案例提问学校专业教育:专业教育如何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能力、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

   4、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

   法学专业毕业生之就业决定了素质教育优先的属性。从全国来看,法学专业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等)的毕业就业,很少能够专业对口进入法律职业的行业、甚至不能进入对口性的岗位,他们无可选择地走向政府行政(公务员)、企业行政部门、城市环境、人力资源、甚至商业市场营销、物流等单位,并不是完全从事法律职业。如此的就业去向,使我们的学校专业教育不可能完全走职业化教育道路,不可能单一进行职业化教育与训练,必须在宽口径、厚基础方式上培养学生的多方向知识、多方面素质,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建立法学专业的素质,否则一旦学生走向非法学职业岗位,将无法承当岗位工作。

   5、中国法学高教可以分层次

   基于前四点论述,中国法学高教只能在全国高校中实行分层次、多样性的办学模式。中国高等学校的类别不同、教育水准、办学方向、办学条件不同,要求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都走在一条道路上,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法学教育在素质化、还是精英化的选择上,可以、也只能构建分层次、多类别的办学格局,不可能全盘一体化。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各专门法科大学,有条件、有能力实行职业性专才教育;以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为代表的重点综合大学,可实行精英教育、培养理论与实践双项完满的理想化完美人才;一般理工院校、理工为主的多科院校,完成素质教育、通才教育即可。可见在中国法科教育中,职业教育只能是少数,素质教育才是多数。

   三、法学教育应该是职业化教育为辅

   本文所倡导之“法学专业教育以职业化教育为辅”,即法学专业教育不能把职业化放在独立至上的地位,而只能是在完成素质教育任务中造就法学人才职业化的条件、打造人才从事法学专门职业的可能性。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搞清楚如下几个问题:

   1、职业化教育为辅不是不要职业化教育

   本文强调素质化教育为先、职业化教育为辅,并不是不要职业化教育。犹如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自从1995年国家实施素质教育战略以来,许多学校研制了素质教育的方案却并未达到素质教育的效果,其中一个原因是始终未能搞清楚素质教育的含义及其与专业教育的关系。在法学专业教育目标和方式问题上,素质教育和职业化教育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必须明确,素质教育为先陈述了素质教育的意义,不是用素质教育替代职业化教育;职业化教育为辅不是不要职业化,而是说不要把职业化教育独立化、单一化,不要把职业化教育置于脱离素质教育的境况下,是要在素质教育之中完成职业化教育。

   2、素质教育为先是一般教育的一般逻辑

   强调法学专业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先,不是刻意而为的观点,而是任何专业教育的一般逻辑。任何教育方式都必须置于素质教育之中,都不能与素质教育抵触,法学专业教育亦没有任何特殊性,因而无任何必要一定要提出素质化还是职业化的问题。从法律人才个体素质来说是这样:没有良好的素质也就不会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从法律职业的实践过程来说也是这样:没有人才的社会素质作为支撑,就不会有完善的法律执业行为;从法律职业所对应的对象来说还是一样,没有基本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就不可能接受法理、不可能接受法律约束。因而在法律职业的全过程中,素质为先是最为一般的理性。

   3、素质教育与职业化教育原本相辅相成

   素质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关系,原本是并不矛盾的关系,二者应该、也可以相辅相成,这一点应该在理论辨析中逐渐变得显而易见,需要防备繁琐逻辑;职业化教育不应该、也不能跨越于素质化教育之上,他们是同一个教育过程中的两个方面,职业化教育完全可以在素质化教育的进程中自然完成。任何国家、任何教育体制的学校教育,都不会对此存疑,都不会将二者硬性对立起来,一定会把二者置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之中。这一点,理论上容易成立、实践中不存反例:即使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模式的出处美国,在对法律职业从业规范的培养上,也不会放弃对职业人社会化素质的要求。

   4、学校法学教育应寻二者相辅相成之路

   学校法学专业教育应该有意识地寻求素质化教育与职业化教育相辅相成的路径,并且是完全可能的。2007年,内蒙古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已经有法学、社会工作、思政三个本科专业。在对学生毕业去向考虑的基础上,本年度“学校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申报中,学院专门组织拟定了“政法类本科专业打通共同性教育基础研究”等若干选题,甚至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之间拟定了“政法类本科教育与硕士教育打通共同性教育基础研究”等题目,以试图论证任何专业教育走单一职业化教育道路之不可行,得到了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认可。

   案例:调剂研究生考研面试暴露的问题

   来源:思政专业研究生招生面试现场

   启发:法专业考生向思政专业转换如何实现?

   1)一些考生对面试老师提出的法学专业分析性问题回答不清,表明我们的法学专业生在完成应试考试可以毕业的前提下专业实际素质的欠缺。

   2)一些考生对面试老师提问的“跨专业学习、如何建立两专业结合点”类问题不能理解、不能回答。

   此案例提问学校专业教育:我们应该如何培养专业学生的专业实际能力和跨学科研究能力?我们应该如何建立适宜的课程教育体系和教育方式,可以为专业转换/寻找学科结合点提供帮助?

   5、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必须有互相支持

   要造就法学专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的能力,又能够造就其综合素质,需要学校教育在多方面提供双方面教育。要借助课堂教育,用优良的师资、优秀的教学过程,使学生学到理论知识、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造就其专业素质;要借助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了解和熟悉法律职业的过程、掌握职业实践的内涵、具备职业实践的能力;还要借助课堂外学习、校园生活、文化体育活动熏陶学生性情、养育社会精神、提升协作意识、造就责任感。形成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力互动、相互支持,追求法学专业教育的高级境界,才能达到法学专业职业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双项教育兼得的效果。

   四、教育理念:本文问题最后综合与归结

   基于上述所论,对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问题的最终解决,实际与各个学科教育一样,是一个教育理念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理念要在下面几个方面达于完成:

   1、两个“统一”:

   第一,人才素质上,通才培养与专才造就目标相统一:无论何种教育模式的观点,都要在一般教育理念的意义上确立这样的统一性,根据现代时代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法学教育自身的规律,法学人才应该既是专才也是通才,素质教育应该是法学教育坚持的原则。

   第二,培养方式上,一般素质与专门专业教育相统一: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寻找适宜的培养方式,建立适宜的教育体系,既追求一般性素质的目标,也追求专门化专业能力的目标,坚持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追求双方面的良性结合,达到双方面的教育效果。

   2、两个“取向”:

    教育的理念归结到教育思想的价值取向上,中国教育思想的价值取向就是素质教育。虽然素质教育的概念提出很晚,但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已存长久。

   第一,中国文化整体的价值取向就是素质教育为先。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文化是道德文化,中华民族的理想是道德理想。其育人、成人的原则就是综合素质为先、道德素质至上。从来没有一个时代,中国人只讲专门职业技术不讲道德精神,恰恰相反,中国人总是把道德精神置于职业技术之上。

   第二,中国教育思想的价值取向也是素质教育为先。依照上述民族文化的价值取向,中国的教育思想历来是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德才兼备是中华民族衡量人才的一般标准。进入现代、进入新中国,毛泽东把中国教育的目标确定为“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中国当代教育思想形成了稳固的价值标准。

    由此,在讨论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时,不能不倡导,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现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只能是素质教育为先、职业化教育为辅的教育模式,二者不可偏重一方丢弃一方。

    五、结束语

    在全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下述三段精彩论述可以作为本文的综合与归结:

    ——2001年9月《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形成一种共识:“中国大学法学教育本科阶段的基本目标是为培养各级法律人才提供毛坯,只能是一种素质教育,而非专才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而非职业教育。”③

    ——“无论如何,法学教育都应该体现为三个本质与功能:第一,完整的法学教育应是以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第二,完整的法学教育应是以培育法制理念和法律理念为核心的职业教育;第三,完整的法学教育应是以塑造具有公正良知和刚正廉洁品格的法律人才为核心的伦理教育。”④

    ——“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法律教育家应当从这三个方面着眼,来办理法律学校,从这三个方面着眼,来陶冶法律学生。”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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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符启林:《论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陈晶莹:《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办学模式》,2006年全国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文集。
②朱爱民等:《法学教育:以素质为基础的专业教育》,2006年全国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文集。
③朱爱民等:《法学教育:以素质为基础的专业教育》,2006年全国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文集。
④张文显:《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闭幕词》,《法学家》2002年第2期。
⑤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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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立东,男,汉族,河北省人,1961年生。现任内蒙古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攻毛泽东哲学研究、高等教育建设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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