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论实用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
林旭霞 杜力夫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培养模式的创新应当着眼于提高课堂理论教学水平以“明其理”;强化实践互动教学以“知其用”;开展师生科研活动以“创其新”。通过创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模式培养出社会所需的法律专业人才,提高法学院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法学本科 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人才 人才培养
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果说,实现民主需要有广大民众政治参与的热情,那么,追求法治则需要有大量受过专门法学教育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的理智和技能。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无法实现人民民主;而没有“法律人”的理智与技能,则无法实现体制内有秩序的和谐民主。法治的进步制约着民主的进程,“法律人”的培养,又制约着法治的进程。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1]在高校扩招,法学院(系)大量设立的背景下,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提高法学本科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培养建设法治国家所需的实用创新型法律专业人才,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重要性的提高,强化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功能。法治文明和法律自身的进步,使法学教育涵盖了以传承法治文明为终极使命的“通识教育”和以养成法律职业队伍的“法律职业教育”两大领域。[2]近年来,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就此产生的不同看法和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学历教育说”、“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基础教育说”等。[3]其争论焦点集中于“通识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有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为法律职业教育提供“毛坯”,本身不是法律职业教育,而只能是通识教育,[4]不强调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相适应;[5]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直接面对就业问题,因此,只能是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甚至是职业训练,[6]并认为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的考试应当向司法考试靠拢。[7]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与国家的法治的历史和进程有密切关系。在有着悠久法治历史,法治相对完备,法律信仰基本确立的发达国家,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培养社会适用的法律职业人才,逐渐为法学本科教育所不能胜任。于是将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本科教育做出某种区隔,出现了以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为起点的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美国模式和在法学本科教育之后再加上专门法律职业教育“司法研修”的德国模式。[8]而在法治建设初创,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尚未完全确立,法律体系尚未最终形成的中国,过早地仿效发达国家,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进行区隔,生硬地将法学本科教育纳入“通识教育”或“法律职业教育”,片面强调“法学院要回归学术”[9]或“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10]均不利于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关系到培养目标、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确定。走出“通识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对立的误区,并非回避问题,而应当从法律科学本身的特点以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角度,来确立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
从法律科学本身的特点来看,其一,法律科学所研究的法律现象是社会经验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总结,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从法学总体来看,是一种人类在解决法律问题中形成的经验……法律知识的真谛是经验而不仅仅是知识”。[11]实践性是法律科学最重要的特性;其二,来自于前人的经验总结形成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千百年来形成了自身的逻辑体系,又具有理论性,它以书本为载体,依靠专门的教育活动得以传承;其三,“正义总是存在于个别的案件中。”[12]法学理论和法律理念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依靠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得以实现。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它只有在适用过程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因而也只能在适用中被真正掌握。法学很像一部说明书,告诉学生怎么打官司。但打官司必须在行动中才能学会。法律科学的上述特性有学者归纳为“知行统一”。并指出:法学知行统一的特点要求既要教育学生明其理,也要知其用。[13]
从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来看,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任的法律人才,一要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二要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职业素养,三要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有学者将之归纳为“一种职业品格和四种能力”,即养成公正的法律职业人格;具备良好的信息获得和处理能力,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学习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包括口头和写作能力;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具备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把职业品格和其他能力转化为法律工作的能力。[14]由于法学学科自身的特点,无论是从事法学研究还是从事法律实务,法律人才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运用中才能形成法律信仰,掌握法律知识,学会法律职业技能。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也应当撇开概念之争,从上述法律科学本身的特点以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出发予以确定。法学本科教育首先要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和法学知识,使之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其次要强化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模拟的和真实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的运用中掌握法律知识,获得法律职业所需技能;最后,使学生在法律知识运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并为正义献身的法律职业品格。这样的法学本科教育,既不是单纯的“通识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而应当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础性教育”。[15]
基于这一定位,针对目前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低水平,泡沫化,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弊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培养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即:(1)提高课堂理论教学水平以“明其理”;(2)强化实践互动教学以“知其用”;(3)开展师生科研活动以“创其新”。
根据这一定位,笔者所在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成立初期就明确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供优质法律教育产品为宗旨,培养具有扎实法学专业基础,具备理论研究创新能力和法律实务工作能力,适应法治社会要求,服务海峡西岸建设的创新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遵循这一指导思想,近几年来,学院积极开展教育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创造了“三进互动”教学模式,即通过“法官进课堂”、“检察官进校园”以及“学生进社区”的“三进”方式,实现了学生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互动。“三进互动”教学模式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活动,以学生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所学的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锻炼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培养学生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和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三进互动课堂”教学模式走出了一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创新之路,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学院毕业生较强的法律职业素质和扎实的专业技能,受到了用人单位好评,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达96%以上。
二、提高课堂理论教学水平以“明其理”
法律科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决定了课堂讲授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和法律职业技能,都是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基础上的。离开系统的授课和知识的准确传递,所谓实践教学就失去了根基。但是,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也是不足取的。脱离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课堂教学背离法律科学“知行统一”的特性,理论教学水平难以提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将学生置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性功能,失去了教学相长冲击学术前沿的动力,导致教学内容陈旧。法律科学“知行统一”的特性决定了高水平的课堂教学离不开活生生的司法实践。尤其国家法治建设迅猛发展的今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法学理论的也发展非常迅速,社会的飞速发展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学生学习一部法律后往往还没有毕业,这部法律或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已经大幅度修改。提高课堂教学水平不仅仅是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就能达到的目标,而是要有切实措施将司法实践前沿提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改革要提高理论教学水平以“明其理”,在建设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基础上,还必须创新课堂教学模式。
——“法官进课堂”和“检察官进校园”制度化。近年来,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大力倡导审判理论和检察理论的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开展理论研究和论文评选活动中涌现出一批具有良好理论素养的资深法官和检察官。这对于法学院本科教学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资源。通过与相关法院和检察院签订“共建协议”,将这一宝贵资源引入法学本科教学,建立“法官进课堂”、“检察官进校园”的制度化运作模式,使具有深厚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的法官、检察官定期走上课堂,走进学生,讲解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是提高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笔者所在法学院将这一制度纳入正常教学计划,聘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有关资深法官、检察官为兼职教授、副教授,先后就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证据、房屋土地纠纷等相关课题开设讲座,并聘请“全国十佳公诉人”福建省南平市顺昌人民检察院起诉科黄雯检察官讲课,效果很好。法学院还聘请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学素养的检察官作为学生科研团队的指导教师,将疑难案件匿名带进校园或联合申报课题,共同研究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构建“科研课堂”。科研团队人员构成为“1+1+5”模式,即1名检察官、1名专任教师和5位本科生。
——强化“案例教学”,从典型案例中探索规律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案例教学”(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 年前后首创。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结合法律规范的内容,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帮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去思考现实的问题,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理论和基本原则的理解与掌握。[16]这一教学法对于提高法学课堂教学水平十分有效。
——聘请国内外法学界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为本科生开设学术讲座,将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带入课堂。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资源开设这类讲座。高水平的专家学者将法学研究领域最新的动态和成果介绍给本科生,对本科生学术兴趣的形成、职业道路的选择、人生理想的树立以及治学方法的引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这也是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笔者所在的法学院近年来聘请了日本大学教授以及国内著名学者许崇德、朱苏力、杨立新、陈云生、俞荣根、林来梵、刘作翔、赵万一等教授来院为本科生开设讲座,明显地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实践互动教学以“知其用”
法律科学“知行合一”的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过程实践型教学的重要地位。在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学生运用法律规范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法律推理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沟通交流的技能、谈判游说的技能、辩论说理的技能、撰写法律文书启动司法程序的技能等等一系列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只有通过法律职业的实践以及模拟现实的实践型教学手段才能得以培养和训练。法学院毕业生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述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水平。法学作为应用学科,其学生的就业前景也与其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密切相关。现阶段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创新一系列可操作的教育手段和实践教学平台,将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目标的实践型教学落实到本科教学过程之中,通过实践互动教学手段使学生在“明其理”的基础上学会“知其用”。笔者所在的法学院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一)结合“法官进课堂”、“检察官进校园”,扩大模拟法庭的参与度,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模拟法庭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验室”,各国法学教育的经验表明,模拟法庭对培养法律人才十分重要。为真正发挥这一“实验室”的作用,必须有所创新:首先,加大投入,以人民法院法庭标准建设模拟法庭的硬件设施,使模拟法庭可以直接用于法院真实审判。并通过与法院的“共建协议”,使案件审判进入校园制度化,方便学生旁听。同时,也为模拟法庭的演练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将模拟法庭活动列入教学计划,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对学生计算学分,要求所有的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改变以往模拟法庭“少数学生表演,多数学生观看”的模式,将模拟法庭真正作为培养法学本科生的重要环节,使全体学生进入“主体”角色,以达到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第三,结合“法官进课堂”和“检察官进校园”,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学生模拟法庭指导教师,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和水平。最后,利用师范大学所特有的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威格教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将整个模拟法庭的“审判”过程全程录象,通过回放进行观摩点评。上述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将模拟法庭这一法学教育运用多年的教学手段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平,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建立以学生为主的“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参与司法实践的平台,在司法实践中训练法律职业技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许多学者明确提出,在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应采用“法律诊所课程”。[17]这种教学方式,是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学生在法律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直接代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18] 2003年12月4日,笔者所在的法学院挂牌成立了福州市第一家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在教师和来自法院、检察院兼职教师的指导下,由高年级学生自主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中心”制定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活动章程(试行)》,明确了组织机构、活动内容、职责范围、组织纪律和工作程序,设立了“民法部”、“商法部”、“金融法部”和“行政与刑法部”,在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指导下,接待来访咨询、电话咨询,进行信函回复、法律援助,并举办大型法律咨询活动。截止2006年底,“中心”共承办法律咨询325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02件,案件涉及家庭虐待、交通肇事、房产纠纷、学生伤害、民工工伤等民事、刑事、行政领域的案件。“中心”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律诊所”,它为学生提供了真实的司法实践平台,它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演练法律职业技能的积极性,也成为“学生进社区”,参与社会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中心”的持续性运作,使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技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与司法机关共建法学院学生实践基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法学院学生的重要实习场所。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建法学院实习与实践基地,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有效提高法学院学生实习质量。为此,要求参与共建的司法机关制定本院实习指导规范,将接纳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共建双方共同监督实习过程,奖励在实习指导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法官或检察官。法学院内部的各种实践型教学手段均不能取代学生亲临司法现场的实习和实践。实践证明,与司法机关共建法学院学生实习基地,规范学生实习活动,是有效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途径。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进社区”活动,拓展法学院学生社会实践范围。法律来自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法律所要解决的纠纷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解决纠纷的知识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需要其他各学科的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因此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在中国,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张也时有所闻。虽然教育部明确表示法学本科教育不会取消,但是高中毕业生欠缺社会经验不利于学习法学却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为此,不能因噎废食而取消法学本科教育,而应当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通过创新手段弥补学生社会经验的不足。因此,“学生进社区”,就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宣传,而是着眼于法学本科学生自身成长需要的一项制度设计。“学生进社区”的形式有:开展“百名大学生下农村、进社区”、“社区普法一日行”;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举行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普法活动;与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3·15法在我身边”活动;与广播电台组织“感觉法的声音”的电台普法和咨询活动;与人才市场举办劳务用工法律服务活动;与交警部门组织“交通安全百日竞赛——法治交通我们在行动”活动等等。实践证明,通过“学生进社区”各项活动的开展,学生的社会经验得到极大丰富,有力地促进了专业学习。
(五)将法学院大学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作为本科教学的“第二课堂”。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要求高等院校长期开展的一项活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可以着眼于实用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将这一活动作为本科实践教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按实践教学的要求,结合“学生进社区”,对每个暑期的活动进行精心组织安排,将这一活动赋予新的功能,使之成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笔者所在的法学院2004年以来,分别在福建省建阳市、诏安县、泉州市泉港区开展这项活动。在这项活动中,与各地法院、检察院、农业局、司法局、农业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座谈,了解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大学生农村政策法律宣讲服务团”,深入乡镇村社,开展“法律进农村,服务千万家”为主题的法律咨询和各项服务活动;对农村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组建以团支部为单位的社会调查小组和服务实践小分队,以新农村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对象进行社会调查;与农村中小学结成互助帮扶对象,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讲活动;到基层监狱与干警座谈,深入监区了解监狱管理情况;与当地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禁毒、防艾宣讲活动等等。纳入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后,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真正起到了培养实用创新型法律专业人才“第二课堂”的作用,成效显著。
四、开展师生科研活动以“创其新”
法学本科教学强化实践型课程教学环节,并不是要把法学院办成职业训练班。法律职业的技能蕴涵于法学理论知识之中,没有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作依托,所谓法律职业技能也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主张“法学院要回归学术”是有道理的。提高法学学术研究水平,是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出发点和归宿。强化实践型教学的效果最终也要体现在促进学术科研水平的提高上,即在“明其理”、“知其用”的基础上,达到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创其新”的目的。“创其新”也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化措施予以保障,就笔者所在的法学院来说,行之有效的措施主要有:
(一)建立本科生导师制度,开设研究性课程。高校扩招后师生比大增,许多本科生没有机会与教师直接接触。而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师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失去“身教”这一项,高等教育的效果必然要打折扣。每一位优秀人才的成长过程中都少不了教师的引导和指点。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必须拉近高校教师与本科生的距离,使广大本科生能够亲身体验到高素质教师的“身教”。因此,建立本科本导师制度的意义重大。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由本院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学习导师,解决同学们在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学术兴趣和科研能力。同时,学院在教学计划中为本科生设置“法律方法论”和“社会调查方法”两门研究性课程,以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
(二)在本科生中组织专题学术兴趣小组,开展以本科生为主体的科技立项活动。根据学院开课情况,大二、大三年级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成立各种专题学术兴趣小组,如“精神损害赔偿”、“物权立法”、“劳动权”、“死刑复核问题”等兴趣小组,开展学生科研活动,并编印了《法学论坛》、《理论与旗帜》等学生刊物和论文集。在此基础上,学院拿出一定的经费,每年开展一次以本科生为主的科技节和科技立项活动,科技节以学生学术论文交流为主,每年收到的本科生学术论文(包括社会调查报告)百篇以上,在评出一、二、三等奖后,帮助推荐刊物发表;科技立项活动由本科生组成课题组申报论证课题,教师和进校法官、检察官做指导,评审出一定数量的入选课题予以经费资助,由学生为主完成课题并进行鉴定验收评奖。以本科生为主的科技节和科技立项活动使他们在本科阶段就受到科学研究的训练。法学院制定了《法学院学生科研奖励条例》,在老师的指导和鼓励下,学生科研创新的热情高涨,积极自选课题或参加学校本科生课外科技立项活动,近两年共有52项作品申报立项,其中有近半数项目获得学校资助立项。
(三)参与立法讨论与建议。法学院作为当地人大的立法咨询单位,每年都有一定的立法讨论和咨询任务。将各级人大下发的要求法学院教授、专家参与研讨的立法咨询建议任务,结合教学工作,组织本科生积极参与,采取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发动同学们就立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是改革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学术创新的一个好方式。通过参与立法讨论与建议,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规则制定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近年来,法学院先后组织本科生参与了《福建师范大学人事争议调解规则》(试行)、《福建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的讨论与建议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以本科生为主进行法学理论的“创其新”,广泛开展学生科研活动,既锻炼提高了学生理论知识素养,又获得了一批批有一定质量的科研成果,近3年来,法学院学生有百余篇论文在全国各级各类CN刊物上发表,其中在《国家检察官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南学术》、《社科纵横》等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有42篇;有16项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的奖励,其中有两项作品分别在全国第4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全国第9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铜奖和3等奖,有1项实用新型获国家专利证书,另有3项作品在福建省大学生“挑战杯”赛事中获2、3等奖。学生在科研上的取得的重大成绩,有力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了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同进,也对教师的科研工作产生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余 论
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形势下,改革法学本科生教育教学模式,培养实用创新型的法律专业人才,使法学院毕业的每一个学生都具有“法律人”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解决学生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学生的培养质量标志着一个法学院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法学院的竞争力,培养出社会所需要法律专业人才,从而进一步提高法学院毕业的就业率。
作者简介:林旭霞,女,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院长;
杜力夫,男,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联系方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5号,350007
通讯方式:林旭霞 13705007155? 电子信箱:lxxjfn@163.tom
杜力夫 13205909693? 电子信箱:dulifu@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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