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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育研讨式教学法探析

吴国平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教授  广东广州  510521

 

摘  要:高校法学教育采用研讨式教学法是坚持高校法学教育因材施教原则的需要;是贯彻高校法学教育主体性原则的需要;是提升高校法学教师职业素养的有效途径;是综合培养高校法学学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高校法学教育采用研讨式教学应遵循适度性原则,多样化原则,探索性原则和民主性原则。

关键词:法学教育  研讨式教学法  方法与步骤  原则  探析

 

提升高校法学教育质量的途径很多,其中自然也包括教育者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研讨式教学法就是这众多先进教学方法中的一种。1 在现代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法学教育若能采用研讨式教学法,其教学质量定能获得有效的提升。

所谓研讨式教学法,就是指教师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教学内容与教学内容紧密相关的现实社会中的热点、难点、疑点提出问题,让学员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独立思考和相互探讨,来研究、解答法学疑难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本文拟就高等学校法学教育采用研讨式教学方法的必要性,研讨式教学的方法与步骤,以及启用研讨式教学法所应遵循的原则等问题展开深入具体的探析。

一、高校法学教育采用研讨式教学法的必要性

1、采用研讨式教学法是坚持高校法学教育因材施教原则的需要。

    因材施教是任何一种教育和教学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从学员本身的特点出发来组织教学。由于现代高校法学学员是一种价值多元、利益诉求也同样多元的主体,而且还同时兼具长于思考的特点和强烈的参与意识,所以在传统的单向教学模式下,是无论如何也难以做到因材实教的。法学教师在法学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大胆启用研讨式教学法,则为法学学员充分展示和拓展自身的才华和特点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从而有利于因材实教原则的坚持与实施。


2、采用研讨式教学法是贯彻高校法学教育主体性原则的需要。

   
法学研讨式教学法是以法学教师和学生为共同的教学主体,双方就某些共同关心的法学问题即所谓法学的“关注点”,在民主和谐的氛围中展开讨论。与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相比,它能更好地贯彻和体现高校法学教育的主体性原则。一方面,传统的法学课堂授课模式是一种单向的、垂直的、机械的教学方式,而研讨式教学法采用教与学双向交流方式,教学双方就共同关注的法学教学内容,学生可以自由提问,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教师可以旁敲侧击,同样也可以以非权势的方式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这种双向互动式的教学交流,有利于规避法学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断裂和教学惰性,使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富有主动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研讨式教学方法客观上营造了一种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的双向互动,能有效地激发法学学生的求知欲望和认识到宽厚知识基础的必要性,有利于帮助广大法学学生充分理解和吸收知识。与此同时,在法学教学中合理采用研讨式教学方法,还能有效激发广大法学学生的创新动机和创新思维,充分调动广大法学学生的创造潜能。广大法学学生能够在多边交流中进行思维发散、头脑风暴(brainstorming),从而有利于促使广大法学学生内在认知结构的激活与展现,实现从知识再现型向知识创造型的飞跃。

3、采用研讨式教学法是提升高校法学教师职业素养的有效途径。

    法学教育中的研讨式教学法是一种生动活泼、富有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挖掘和调动法学教师和法科学生两方面的学理潜能,促使他们对教学内容进行学理探究,尤其是使教师的“教”和教师的“研”以及学生的“学”与学生的“研”找到了最佳的契合点,从而有效地改变了过去那种“教研相克”、“学难容”的思想观念,摒弃了过去哪种单调而又陈旧的“老黄历式”教学思路。经验和研究都告诉我们,要建构创新型大学,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就必然要求法学教师实施的研究型教学,法科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法学教育中的研讨式教学模式就是一个富有学术性、倡导研究性的理想的实践平台,它完全有利于不断提升高校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这是因为:一方面,教师为了有效控制法学教学的研讨过程,并对研讨内容进行归纳和引导,自身首先就必须具备非常坚实的学术理论功底和教学经验;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学研讨过程中,法学教师随时都在与广大学员进行面对面的学术理论沟通,所以能够在这种教学双向沟通中捕捉到大量的新信息,了解和掌握到许多新情况和新资料,直至接触到某种自己从未接触过的新见解,这些显然都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职业素养的不断提升。

4、采用研讨式教学是综合培养高校法学学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首先,在准备研讨的过程中,学员必须广泛的阅读书籍、收集资料、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这就自然促成学员自学能力与科研能力的提高;其次,学员为了较好地参与研讨,一般都会将研讨课题写成文字,这无形中就培养锻炼了学员的写作能力;第三,在研讨过程中,学员需要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观点,这就使他们的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经受了良好的锻炼。总之,学员在参与研讨的过程中,各项能力均能得到有效的锻炼与提高。

总之,研讨式教学法作为一种学员与教师共同探讨法学问题的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学生和教师两个方面)的学理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术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2

二、高校法学教育研讨式教学的方法与步骤

(一)研讨前的准备

为了确保高校法学教育研讨式教学的有序进行,尽量避免研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教师必须认真做好研讨前的准备工作。研讨前的准备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精心设计研讨课题。

    研讨课题既可以是书本上的理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实践中的应用问题。法学教师在设计法学研讨课题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一是紧扣教学内容,不能偏离教学内容去寻找、设计研讨题目;二是难易程度适宜,过难或过易都不利于研讨的深入;三是抓住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激发学员开展广泛深入、多维度探索的兴趣的与热情。


2、认真做好知识储备。

    法学教师在精心设计好研讨课题之后,必须尽量拓宽视野和思路,从各个角度去寻找问题的正确答案。与此同时,还要努力运用发散思维,周密思考从这一研讨题目出发,有可能还会引申出哪些关联问题,学生将会提出怎样的见解,究竟应该怎样去解答这些问题。总之,一句话,教师必须紧密围绕研讨课题,从各个方面作好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

3、做好对学员的动员、督促和指导工作。

    研讨式教学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的参与质量。经验告诉我们,学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是难以进行有效参与的。因此,教师在组织研讨式教学之前,一定要做好动员、督促和指导学员的工作。首先,教师任教伊始,就必须向学员提出预习教材的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学员提前预习教材的良好习惯,这是教师随时组织小范围、小课题研讨的必备条件。其次,教师在组织重大课题研讨时,必须将研讨题目提前告诉学员,让学员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阅读教材,收集材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再次,教师还必须对学员的准备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对学员的研讨思路、参考书目、课题组建设等等,提供必需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研讨过程的控制

在研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怯场、冷场、偏离主题、绕开难点、陷入僵局等各种各样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情况。作为法学教学的主导者的法学教师,必须审时度势、随机制宜地采取各种手段与方法,对教学研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制。其基本方法主要有:

1、启发激励。

   
在研讨过程中由于胆怯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冷场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教师不应当恢心气馁,更不应当对学生进行冷嘲热讽,而是应立即采用温和的态度,精炼的语言,对学员进行有效的启发和激励,以尽量帮助他们克服障碍,积极大胆地参与课题的研讨。

2、掌握进程。

    在研讨中,法学教师必须为攻克难点、深化主题提供足够的时间保证。因此,每当时间的分布出现不合理状况时,教师必须对研讨进程迅速做出调整,以努力确保研讨的正常进行。

3、突出主题。

   
在研讨中,节外生枝、偏离主题的情况难以完全避免。教师作为研讨式教学的组织者,应以高超的调控艺术,随时纠偏入轨,努力把大家的思维、兴奋点及时引导到研讨的主题上来。

4、攻克难点。

    教师要充分发挥聚焦作用,努力把学员的研讨焦点集中于研讨主题的难点问题上,引导学员在探讨问题的深度上狠下功夫。


5、适时解扣。

    每当学员由于对于个别概念,基本理论出现曲解或不理解而“卡壳”,直接影响到研讨的顺利进行时,教师应及时释疑解惑,澄清认识。

6、加强引导。

    对于学员在研讨中所暴露乃至可能潜藏着的各种错误观点或认识,教师必须理直气壮地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加以剖析,努力引导学员树立起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学理念。

7、合理组织。

    对于参加研讨的学员,教师要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要尽可能广泛地组织学员参与研讨,使每个人都受到这方面的锻炼。


(三)研讨的最后封闭

所谓研讨的最后封闭,就是指对研讨问题作出最后的归纳总结,也就是在综合学员研讨意见的基础上,水到渠成地得出带有共识的正确结论。这就是我们进行研讨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进行研讨的最终归宿。如果研讨式教学缺少了这一环节,就如同做了一道无解之题,研讨也就失去其最有价值的部分。因此,教师对此必须认真地加以考量和组织。

在法学研讨的封闭方式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我们选择:

一是教师封闭法。这种方法就是指在研讨的最后阶段,由主讲教师综合归纳学员的意见,得出最终结论。

二是学员封闭法。这种方法,首先是由全体学员推举出一名代表,然后由这名学员代表到台上来进行归纳总结,引导大家得出带有共识性的结论。

三是师生共同封闭法。即先由学员代表总结归纳,如有不全面、不妥当之处,再由教师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高校法学教育采用研讨式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1、适度性原则。

   
任何一种教学方法,如果将其模式化地加以滥用,都必然会带来诸多不良的负效用。研讨式教学也是这样。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有效教学方法之一,研讨式教学与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存于高校法学教育的教法体系之中。是否应该采用研讨式教学,采用研讨式教学的频率怎样,都要视法学课程的特点和具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师本身的素质条件而定;绝不可牵强附会,简单从事。一句话,高校法学教育的研讨式教学只有自觉坚持和遵循适度性原则,才有可能收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2、多样化原则。

   
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是一个开放、多元的体系,绝不能用研讨式教学法来排斥和否定其他教学方法的存在与运用。即使是研讨式教学本身,其手段也是开放的、多样化的,而不是只有一种模式。我们既可以采用“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员研讨”这一普通程式,也可以将讲授内容分成若干专题,由教师事先分别布置给学员或学员代表备课,然后采用“学员或学员代表进行讲授——提出问题——教师共同研讨”这一模式。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围绕教学内容,选定“麻雀”,组织学员进行调查、解剖,然后再回到课堂进行分析、讨论、总结。总之,只有承认并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才能使整个高等学校的法学教学充满生机与活力。

3、探索性原则。

    高校法学教育的研讨式教学法应坚持探索性原则。这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的要求:一是对研讨式教学法的采用应坚持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态度。法学研讨式教学虽然具有蓬勃的生命力与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必须大胆坚决地加以尝试和采用,然而由于受到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我们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和采用研讨式教学方法时,仍然必须保持小心谨慎的探索态度。这是因为,在高校法学教育领域内推广采用研讨式教学法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我们对它的尝试和探索还很肤浅,对它运行的规律以及相应的配套手段还知之不多,已经获得的一些知识也有赖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法学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和不断完善。二是对研讨式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教学内容应当具有较强的研讨性。一般而言,研讨式教学法所选择的内容,应当是那些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争议性和前沿性的课题。选择这样的课题进行研讨,才有可能引起广大学员的高度关注,从而有效激发广大学员积极探索法学问题的热情,从而收到研讨式教学所应有的良好效果。


4、民主性原则。

    高校的法学研讨式教学模式应完全建立在民主、平等的课堂教学平台上,绝对不能拘泥于师尊和权威,允许学生畅所欲言,紧密围绕教学内容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和表达权,能够在民主、平等、开放的氛围中,以尊重、平和的态度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从而为学生建构一个开放的、宽松的、积极能动的学习空间。

 

作者姓名:吴国平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作者职务: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

作者职称:教授

邮政编码:510521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办公电话:02037219611(兼传真)

    机:13503063378

 



1 研讨式教学法,类似于欧美的Seminar教学法。Seminar可译作讨论会、讲习会,是在欧美大学课堂中流行的一种教学或学术

交流方式,是学生为研究某一问题而与教师、专家共同讨论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

 

2 沈文捷等:“Seminar教学法:研究生教学的新模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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