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中的运用之探讨
陈亚平* 魏
旭*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要】环境法学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交叉性的学科,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方法,这一方法已经远远无法满足该学科的需要。因此,如何在我国环境法教学中引入新的教学模式,成为该学科教学的一大瓶颈。本文拟以我国传统环境法学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做一探讨,并分析和提出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实施诊所式教学所存在的障碍及其对策,以期建立和完善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制度。
【关键词】法律诊所 教学改革 环境法教学
一、我国传统环境法学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法学教育中,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受到越来越多教育界人士的质疑和批评。环境法相比起其它法律部门而言具有公共性、技术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学教育中也具有其独特的教学要求。目前,环境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教学内容偏向理论性强部分,对实践性法律制度的讲解甚少。
纵观国内各种环境法教材,教学内容大致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大体上包括环境法理论基础、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标准等内容,分论则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化学物品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草原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和森林公园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等内容。总论部分理论性强,可讲解内容多,尤其是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两个部分的内容,可以结合有关的教学案例分析,在现有的以课堂讲授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模式下,环境法学可以说其实就只是在讲解总论部分,教师对这一部分的把握较强,可以从多种角度展开教学,学生对此也相对具有学习热情。相比之下,分论部分到处充满枯燥的法律条文、各种各样的术语和数据,这与环境法本身的技术性特点是相对应的,不管是否存在教材编著技巧的问题,这种情况都是无法避免的。这一部分内容繁杂,理论性较少,较难把握讲授的尺度和方法,单纯的课堂讲解容易导致学生抵抗情绪,教学效果不理想。因此,在实践中很多教师都是将整个环境法的授课重点放在总论部分而忽视分论部分。事实上,分论部分的内容虽是枯燥,在实际案例处理中却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日后从事环境保护专门工作的人而言,熟悉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往往不够,更重要的是能够熟练运用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环境法教学中的重点偏移导致整个知识结构的不完整,对环境法学习是非常不利的。
(二)学生学习兴趣低下,学习自主性严重不足
传统民商法、刑法等法律学科的学习,或者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或者是充满各种各样有趣的案例分析和罪名解析,学生普遍能够从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相比之下,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很长一段时间中一直被视为可有可无的边缘学科,学生普遍放映其与现实生活联系不够密切。同时,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大多数学生对学习充满功利心,他们更关注的是考试成绩以及哪些时下热门的学科有助于日后找到好工作,因此很多人热衷于民商法、刑法等的学习,而对像环境法这样“实用性较低”的学科则冷眼相待,再加上环境法本身内容并不像其他法律部门那么生动,学生对此学习兴趣低下,而封闭式、单向性的课堂讲授方法进一步削弱学生对环境法有关知识的学习自主性,而变成为了应付考试被动、机械的听课,课堂变得沉闷而无味。
(三)教学内容与社会实践严重脱钩
目前环境法学的培养模式大都和其他法律学科的培养模式相同,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中,主要采用“以课堂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满堂灌教学方法,传统知识为目的的理念下,形成了“讲得越多越好,越细越好”的观念,在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了知识教学目标上,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成了张扬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栅栏和闸门,这种教育方式只能培养出死记法条、硬套法条、丧失法律的创造性思维,扼杀了学生的一般思维、逻辑思维,在环境法学这一片刚刚开垦的法学园地中束缚自己,很难突破理论的框架,得以发展。教材是静止的,而知识更新是与时俱进的。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法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法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因此环境法教学更应当在实践中不断进步,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学科发展的动力,而不是纸上谈兵。举一个例子,在“环境法律责任”这一教学内容中,很多教材都提到了环境侵权(有一些教材称之为环境侵害),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环境侵权的特点、民事责任认定的要件、无过错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等等,表面上看似乎已经构架了环境侵权的知识体系,实际上学生对环境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仍然处于一知半解,在现实中环境侵权其实是多种多样的,侵权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例如很多污染大户为了减少违法成本,往往会选择用更为隐秘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污染物通过水、空气等介质传播,环境问题具有滞后性特点,到受害人发现损害结果的时候往往已是一段时间之后,许多有力的证据早已消失,企业又早有准备采取规避措施,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如何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确保环境正义的同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这些问题恐怕连最优秀的学生也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们培养出来的是会考试的学生,但也是仅仅会考试的学生。
二、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运用之必要性
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在理论性讲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的理论教学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如何对现有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法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诊所式教学为这一问题带来新的解答。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使学生通过实践学习法律的一种教育方式,即通过设置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使学生在教师(同时也多为执业律师)的监督下,通过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学习。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首创诊所式教学方法,取得了较大成功,此后为许多国家的高校所效仿,在我国仍属新兴事物。由于环境法自身具有的独特部门特征,诊所式教学在环境法教学中有着重要的工具意义:
第一、环境法的综合性决定法律诊所的可行性。
环境法是一门边缘学科,它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许多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关系,同时它的许多制度、原则和专业术语都与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紧密联系,例如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是国际法中国家责任追究原则的一个现代延伸,是各国在环境合作领域所确立的新的责任承担规则。要学好环境法,不仅要对环境法本身的有关规定了如指掌,还必须精通其他法律部门知识和了解众多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的有关内容,必须有深厚的知识背景作为支撑。法律诊所的学习模式对传统课堂讲授模式的颠覆性创新在于调换了主体角色,使学生变为学习的主动方,教师则是发挥指导、协调的作用的“指南针”,学生在实际案例的操作中要解决相关的问题必定要发挥自主能动性,广泛地接触有关的背景知识,博览群书,相比起单向、封闭的课堂讲授模式,法律诊所更能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更切合环境法教育的核心要求,在不断地积累背景知识的同时也拓展了学习思维和知识容量,这与我们素质教育的教育目标也是一致的。
第二、环境法的民主性决定法律诊所的必要性。
环境是全社会每个人共同所有的环境,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参与的理念是第三代环境法所树立的根本原则之一,环境的公共性决定了环境法必须具有民主性,这体现不仅体现在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环境质量的被动性、末端参与,更体现在整个环境立法、司法、执法的全程参与。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法规之前必定对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思考,并对法律的最后实施寄予预测。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的环境立法如雨后春笋般“批量生产”,而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最后到底有哪些是符合实际需要的,需要公众的意见给予评价。通过法律诊所学生可以通过对现有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调查研究,根据实际对立法进行评价,对立法提出实质性、建设性的改进和完善意见,既培养了学生思考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品质,又促进他们参与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对我国环境民主事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法律诊所体现了环境法的实践性要求。
现有的教学模式过多强调理论的学习而忽视联系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理论固然重要,但是其实践的需求远远超过了理论,也就是说,法学理论是为了法律实践服务的,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实现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环境法的实践性源于环境法的历史使命。环境法从无到有,从最初的零散规定到现在的自成体系并且日益重要,是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实现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驱使各国立法机构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环境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作为一门实践课,需要全面接触案件资料才能理清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状况和情绪等等,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更好了解立法目的、法律盲区。实践教育课程提倡的教学方法是学生为主体的,学生在承办真实案件中提出的问题,本身就是自我学习的过程,对于学生的感性认知能力和理性分析能力会有专业性的提高。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与这一理念相符,学生可以接触到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将书本上的环境法与现实中的社会问题结合起来,弥补课本中理论性知识的不足。对环境法教学工作者而言,这也不失为平衡教学内容的一个好方法,对总论部分进行详细的讲授之后,将分论部分——这些充满枯燥的条文和法律术语、数据的技术规定,放到法律诊所中通过实际案例操作进行传授,既充实了环境法授课的内容体例,又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从长远上来讲,对为我国培养一批具有高度竞争力的环境法工作者,使我国环境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在国际环境法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保持学科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拓宽了学生的择业兴趣范围,增加他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工作培养大量的优秀人才。
第四、法律诊所回应了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是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富,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不能独占环境,环境恶化的苦果由全人类共同承担,环境优化的果实也由全人类一起分享,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法是具有公益性的制度设置,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当代大学生,尤其是法学学生这样一个向往正义、追求公平的群体中,涌现了一批热爱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法律诊所的设置,为他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服务社会的平台。向环境法律诊所求助的一般都是在环境法律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为经济实力较弱的公民或公民群体),学生通过为他们提供无偿服务,增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提升自己的社会公德心和环保意识,同时还可以通过环境法律咨询、环保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的诊所活动推动整个社会环境保护氛围的优化和环境权利义务法律意识的提高,彰显环境法的公益本质。
第五、法律诊所有利于环境法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法律诊所的运转原理是学生作为代理人参与到案件处理中,开展资料搜集、证据调取、出具法律意见、、启动诉讼程序、出庭支持当事人诉讼等均由学生进行,同时要求专业教师对整个过程进行跟踪,出具指导意见,纠正错误,在关键处进行把关,甚至亲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出庭提供法律意见(法学本科学生不能获得律师资格,不能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以诊所形式开展环境法教育,对教师自身的理论和实践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导教师只有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深化对环境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带领学生做好案件代理,尤其在一些技术性强的案例中,如何把握法律技术性规定的度和质,成为环境法教学工作者自我充电的锻炼。例如,笔者读研期间曾在某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参与一起案件的处理过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深圳西部通道侧接线工程对附近几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形成噪音、粉尘、废气污染等不良环境影响,因此众多居民反对该工程方案实施,并对开发商发售楼盘时对附近即将建西部通道侧接线的事实予以隐瞒表示强烈不满。迫于公众的压力,开发商和工程负责方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采用意见调查表的形式选择性地对50名业主进行意见咨询并形成了相关数据,数据表明大多数业主赞成西部通道侧接线影响较小,可以开工建设,与居民实际意见形成鲜明对比。对于这50份意见调查表是否具有代表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到底需要多少业主的意见才算真实的意见调查,谁有权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发表意见,意见调查表的问题应如何设计才科学,这一案件的处理不仅对学生提出考验,也促进了指导教师的思考,通过翻阅大量资料,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最后出具法律意见并对立法形成了完善建议,促进环境法教师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
三、我国目前环境法学教学中实施诊所式教学所存在的障碍及其对策
环境法律诊所切合环境法的部门法与特征和环境法学的教学要求,在美国已经取得较好的教学结果,借鉴这一教育方法将为我国环境法教学带来革命性的创新,目前国内有一些大学法学院(例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已经开设了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并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但是,环境法律诊所在现实中还面临着许多障碍,其主要表现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如下:
第一、经费不足。
经费不足是国内现有诊所式教学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法律诊所的主体是在校大学生,绝大部分经济尚不独立,仍然依靠父母给於经济支持。若要求他们自费办案,显然不可能。另一个方面,环境法律诊所所接触的一般都是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的案件,其对经费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例如进行公众意见调查、技术性证据的获取、环境侵权损害程度的调查、与有关环保行政部门或污染企业的沟通与协商等,需要大量经费支持。若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环境法律诊所便举步维艰。目前国内11所大学的法律诊所主要依靠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资金来源比较单一,要实现环境法律诊所在我国高校环境法教育中的普及以及全面发展,必须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笔者认为,环境污染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当代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对环境问题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逐渐制度化,很多企业也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承担环保责任,以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环境法律诊所可以积极争取企业的赞助,及解决经费来源,有推动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除此之外,可以争取国际环保组织和国内环保组织的资助与协作,并可在环境法律诊所实践成熟、普遍作为高校环境法选修课程的必备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争取由学校拨付部分经费。
第二、案源不足。
环境法律诊所案源十分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社会公众随队环境问题的关切升温,但总体上公众环境法律意识仍不高,例如广东翁源上坝村的村民在污染十分严重、许多村民死于因污染引起的癌症、上坝村因此被称为“癌症村”的事件中,二十几年中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上访,想通过行政的方法解决问题,却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这样的情况在广大农村非常普遍。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法律诊所仍未有充分了解,很多人甚至不理解什么叫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更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鲜有接触,因此环境法律诊所经常会面临“无事可做”的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基于环境法本身的公共产品属性,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目标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事人环境纠纷一个领域,应当拓宽视野,将诊所服务的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环境法制研究,如调研、社会报告、提出立法建议、伟企业提供环境法律咨询、进行环保法制普及活动等,既符合环境法本身的公益性的特点,有促进学生自身研究性思维的培养,引发他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和增加她们投身环保事业的热情。
第三、师资不足,指导教师专业水平有限。
环境法律诊所对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要求非常高,目前各高校中专门从事环境法教学研究的教师仍不多,专业水平也参差不齐。笔者认为,在前述经费问题得以解决的前提下,可以将环境法律诊所与教师专业进修计划相结合,有条件的学校甚至可以派遣教师出国考察其他国家(主要是美国)环境法律诊所运作的情况,借鉴成熟经验。同时可以邀请教学、办案经验丰富的退休教师、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律师、环保组织、环保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等作为诊所顾问,协助诊所处理案件和开展活动,以补充师资缺口。
第四、学生学习功利性强,对环境法律诊所学习兴趣不高。
开设环境法律诊所的高校一般将其设置为选修课,在就业形势严峻,我们的毕业生成天为找工作而焦头烂额的今天,很多学生从答疑就开始担惊受怕,为了增加自己的就业优势而纷纷冲着热门专业知识的“实用性”蜂拥而上,对环境法律诊所这种公益性大于“实用性”的选修课程,选修的学生明显较少,主要的参加者是为数不多的环境法专业研究生。人员不足也成为限制环境法律诊所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可以将环境法律诊所与法学教育中的实习课程相结合,将环境法律诊所列为实习途径之一,一方面可以解决现有环境法律诊所“贫血”的问题,又可以使实际情况中实习课程被等同于在法院、检察院装订卷宗、在律所端茶倒水甚至根本不去实习而随便找个实习单位盖章算数的现象的以改变。同时,环境法律诊所中有专业教师指导,对学生办案过程紧密跟踪,其所给出的实习成绩远比法院、检察院人事部门、律师事务所所给出的鉴定意见更客观、具体、可靠,有利于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自我评定,以期不断进步。
四、结语
可以展望,环境法学在21世纪将会有长足的学科发展。在环境法教学中引入诊所是教学方式,将传统课堂讲授方法与环境法律诊所相结合,前者着重环境法理论解析和基础知识的构架,后者则将教学重点置于案件实践和实际研究,二者结合,互相取长补短,必能促进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环境法制工作和环境保护事业培养大量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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