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研究*
贺奇兵 张新民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 要]: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法学案例教学法以建构主义教育学理论为理论基础,具有启发性、参与性、互动性、民主性等优势特点。法学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灵活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实习案例等多种教学形式。法学案例教学法在实施应用中需要依赖以下教学环境:高素质教师、精选的案例、充分的学时、多媒体教学及小班授课等。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理论基础;优势特点;基本形式;教学环境
On the Application of Case Study in Legal
Teaching
HE Qi-bing, ZHANG Xin-min
(Southwest University, Law School, Chongqing, 400715)
Abstract: Case study in legal teaching is the main
approach through which the qual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nel can be fulfilled.
Not only is it based on the establish-education-theory, but also has the merits
of inspiration, participation, interaction and equalization. Case study in
legal teaching can be employed with various forms such as enumeration, comment,
discussion, attendance and practice in light of the teaching requirements. Case
study in practice is affected by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 higher teaching
quality, good selection of cases, enough time for teaching, multimedia teaching
instruments and small-class-teaching etc.
Keywords: Legal Education; Case Study; Theoretic Elements;
Superior Characteristic; Concrete Form; Teaching Condition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美国朗德尔教授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在法律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大力推广,郎德尔教授据此被誉为哈佛法学院的改革者。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1]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在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中,教师更倾向于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制度与理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各法学院系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笔者在此尝试就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优势特点、基本形式及其实施环境谈谈自己的体会与看法,供同仁交流参考。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及优势特点
(一)建构主义是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建构主义的基本学习观点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2]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由于建构主义所要求的环境得到了当代信息技术成果的强有力支持,这就使建构主义理论日益与广大教师的教学实践普遍地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国内外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了“案例”这样一种模拟现实、概括设计的学习环境和话语情景,使学习者能够集中地、现场式地围绕有关专业问题加以思索,通过建设性的方法参与貌似“真实”的社会实践,使得他们能够在问题中学习,“偷取”知识。因为学生要与同伴一起探索既要解释、论证自己的判断、观点,又要倾听他人的探索成果,并且对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来进行反思。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或形成的心得,既能通过同学之间的协作交流或冲突碰撞得到解决或达到共享,也能通过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对当前学习的内容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达到较深刻的理解和建构,这就改变了单纯进行法律条文解释的枯燥、抽象,远离现实的偏向,使法律逻辑有了一定的依托或者说还原到了实际生活中。可以说案例教学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所要求的“情境”、“协作”、“交流”、“意义建构”是一致的,它根源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高等教育要求的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索实践性学习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优势特点。
法学案例教学法作为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全方位地塑造法律人才的一种积极的教学方法,具有以下优势特点:
第一,启发性。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法相比,法学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学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将学生四年法科学习引入“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和锻炼。法学教学实行案例式教学法,则将改变传统教学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
第二,参与性。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案例式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教学效果十分理想。
第三,互动性。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员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员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第四,民主性。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形式
法学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具体讲授法学理论的需要,选择采用下列具体教学形式:
(一)列举案例法。这是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列举案例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某一法律条款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比如,为了使学生明白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教师可以列举两个案例对比:防汛指挥部命令炸沉船只以堵住堤坝缺口是行政征收;警察为追违规车辆而强制使用出租车属于行政征用。列举的案例既可以是发生的真人真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既可以整个案件全部呈现,也可以只讲与本次课内容相关的部分关键性内容;既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生活小事。这要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由教师自主灵活地掌握和使用。
(二)讲评案例法。这是点评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东西,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比如,在讲行政诉讼法中第一审程序的各个阶段时,教师可以讲“王XX诉XX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从王XX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审查立案、XX工商局如何应诉答辩、法庭如何开庭审理到如何作出判决等。这就可以使学生明确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评议判决等各个阶段。当然,也可以进行电化教学,播放行政审判(模拟庭审或实际庭审)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这样的效果更好。
(三)讨论案例法。这是讨论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讨论案例法是对某一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既可以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既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四)旁听案例法。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将就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里进行现场审理,或者邀请法官团到学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同时能使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旁听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
(五)实习案例法。[3]这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实习案例法就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当学生在学习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等程序法,又学习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既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教师就可以发动、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搞模拟法庭。由学生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践问题,提高学习兴趣,树立学习自信心。实习案例法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它不但可以掌握知识,更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由于实习案例需要具备多门法律知识和多种能力,一般在大二下期或大三以后进行。
三、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环境
当然,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一般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各项教学环境:
(一)教师有较高的实践教学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通晓本专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法律规定,理论上高屋建瓴、成竹在胸。其次,教师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而不至于造成书本知识与实践的脱节。再次,教师必须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时而提出问题,发人深思;时而旁征博引,精彩点评;时而引经据典,讲授理念、精神、理论知识,其中时机、方法的把握尤其要恰到好处,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较好地实现锻炼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目的。
(二)有系统编写的精选案例。案例选得好,案例教学法就成功了一半。采取案例教学法,不管是以教师讲解案例为主,还是以学生讨论案例、观摩庭审案例、参与模拟法庭为主,都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4]第二,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第三,层次性。即根据所选案例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应当根据如前所述的不同教学形式而有不同层次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当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一些。第四,多样性。既要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要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三)有较充裕的实践教学时间。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四)尽可能适用多媒体教学形式。在案例教学中,适当的电教设施的使用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在课堂案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中,如果仅单纯地依靠教师或学生口述有关案件事实,既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又显得不够直观生动,难以将案例描述得清清楚楚,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
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的运用,则能充分调动学生的情绪,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同时还能有效地增加课堂信息含量,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案例教学中辅之以其他媒体中广为欢迎的案例说法节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制作十分成功,并有专家点评,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其中有些案例十分典型,也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可以选取一部分作为教学的案例素材。
(五)实行小班授课制。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为宜。
参考文献:
[1] 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07).
[2] 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学科教育.1998(4).
[3] 何克抗.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教学设计[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5期).
[4] 宋涛.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5(8).
[5] 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9).
[6] 刘涛.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实事求是.2005(1).
作者简介:
贺奇兵(1979—),男,四川省邻水县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实践教育教研室主任,法学硕士。
张新民(1963—),男,四川省蓬安县人,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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