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研究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课题组
摘 要:研究分析现行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以市场为导向,结合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和法学理论界的探讨,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并以此为导向对调整当前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对课程的内容设置和结构优化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改革。
关键词: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法律诊所 专业方向模块
法学教育问题是当前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其中涉及到有关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及本硕阶段的性质目标定位等等法学教育问题,但很少有具体落实到与教学直接相结合的,本文试图将以法学教学计划为切入点,结合当前法学界对法学教育的探讨,以社会主义市场为导向合理科学地设置本科法学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从而改进当前法学本科教学计划的滞后,从根本上改善当前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培养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民主政治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对法律人才需求也随着变化。而法学教育也日益凸现出其内在的矛盾和弊端,其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需求。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从量的要求转为质的要求而且是高质的要求。
正如霍宪丹先生指出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不断完善,各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关系和归结为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仅仅依靠专门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大批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持有相同意见的还有曾宪义教授,他认为:法学教育不仅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而且要培养大批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而实际中当前的法学教育还停留在“杂而不专”的阶段。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层次的杂乱化。法学教育从法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直至博士后还有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层次是像我们国家这么多样化,这与法学教育定位目标不够明确不能说没有点关系。另一方面是办学机构的杂乱化。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已从70年代初的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进入了所谓的法学“昌盛时期”。 截止到2006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0所。几乎叫大学的都有法学院,像一些理工科的院校,如农业类、机械类、电力类院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还有一些不是大学的也有类似的法律教育。与此相对应的是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不仅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分,而且还有夜大、函授、广播、电视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等等。法学教育的杂对繁荣我国法学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同时导致的法学教育人才的缺乏“同质化”的问题也日益浮现出来,并将最终影响法律的统一性。
这种现状的后果之一体现在中国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才不够职业化、专业化,或者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需求。法学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缺乏法律职业基本能力,这已成为众多法律职业者提及的普遍问题。比如说当前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国的法律硕士的设置是参照美国的后本科式的职业教育设立的。但中国的法律硕士在录取教学上却又完全不类似于美国的后本科式教育,可以说是只取其形未取其神。美国法学院录取考试考的是全国法学院入学联考即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测试内容主要是阅读理解题、逻辑推理试题、分析推理试题和写作(不记入总分,只作参考)等。考试内容包括哲学、文学、政治、科技、艺术、历史、体育等等。而中国的法律硕士录取考的却是法学知识,对非法学专业人士考专业的法学知识并以此作为录取资格不知为何。同时在法律硕士的教学上也是采取于法学硕士相同的学术为导向的教育模式,与美国的后本科教育完全是两样的。对此王晨光教授也指出从教学层面而言,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并没有什么重大改变。中国当前缺少高级法律人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张文显教授也说“全球化背景下,在法律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信息化的法治社会,高级法律人才稀缺成为突出矛盾。我们缺乏懂软件、懂网络、懂生物技术知识的法律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专家,更缺乏胜任法律全球化需要的人才。”总结起来可以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是徘徊于低端市场而对高端产品却是未及涉足。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学本科教育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对自身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问题。中国法学教育在古代虽然也有着“以吏为师”的师徒传承式的法学教育但早已不复存在。在近几十年的法学教育发展中,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实践脱节。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在此不得不再次引用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的一段话:“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的)连续性的外表一直被推理的力量所维持,这种推理试图把每件事都归纳为一个逻辑结果。但是这种外表不过是一件被后来者穿上以使其符合传统要求并使其可登大雅之堂的晚礼服。”
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对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作出多种不同的定位和解释,有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精英教育说、学历教育说、基础性教育说和平衡教育说等等。还有学者提出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出现当前种种教育学说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当前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不明确、确定的。在我们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特殊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本科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正如霍宪丹先生指出不应简单的把法学教育理解为学校教育、学历教育,对法学教育的新的定位应是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相对应的,注重的是法律人才的培养。他认为新的法学教育应该由五个方面组成:1.高等学校的学科教育,2.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3.统一司法考试,4.法律职业培训,5.法律知识的终身教育、终身培训。而我们先前都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学校教育,赋予学校教育太多的任务和责任。于是出现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观点。我们应当在此明确法学教育不仅仅是高等院校应承担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应背负的重担。目前《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都将本科学历作为最低的学历资格门槛,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法学本科招收的是高中毕业生,缺乏一定社会实践经验,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存在先天不足。同时法律职业教育主要由法律职业团体培训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美国是例外),大学教育更专长于理论教学。但这不是说大学法律教育不需要职业教育内容,他应当承担的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必备的基本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是目前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趋势,也是各国近年来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当前法学本科学制只有四年的情况下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也是有欠缺的,当然延长学制年限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同样受到培养对象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的限制。综上我们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法学基础教育,既是为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应用性人才提供半成品,同时也是为培养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提供半成品。应当明确法学本科教育提供的是半成品,而不是成品还是需要“修饰”的。这样的定位也是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本科学业标准相一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体制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重点应是整理和优化当前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加强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如加大诊所式等实践型课程的设置等。同时还应当加强其他学科基础知识能力的培养,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需求,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打下基础同时也是为了照顾将来大部分不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法律毕业生择业需要。
二、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报告基于有关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如下文件。
1)教育部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修订工作的通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
2)教育部研讨成果: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7年初牵头,组织全国高校法学院系达成的中国法学院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课程结构的初步方案
3)省外著名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四川大学、上海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南开大学等(排名不分先后)
4)浙江省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排名不分先后)
不难发现,各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基本格式大致一样,即包含了如下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要求
三、主要课程设置
四、学分说明
五、学制及学位授予
六、有关说明
七、附: 法学专业教学进程计划表基于前述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格式,按其内容分别展开分析如下:
(一)、培养目标及培养基本要求
当前高校法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定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职业教育,以培养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典型代表有浙江工商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复旦大学等);一类是基础教育,以培养能够熟练地从事法律或相关工作或可以继续攻读研究生的专门人才为目标(典型代表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一类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以培养既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又能在公证和金融、保险、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应工作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典型代表有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对于培养目标上文已有相关分析在此就不再赘言。
基础性教育应当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恰当定位。在此还需要说明的是法学本科基础性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正如上文提到的法学教育的杂乱导致的法律职业团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缺乏“同质化”问题。先前我国进入法律职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者很多都是未系统受过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或者未受过任何法学教育,或者只是受专科、函授或其他各类成人高校等的法学教育。在如此参差不齐的教育背景下导致的法律职业团体缺乏同一环境,缺乏同一平台的对话,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不统一问题。这里援引一数据实例:1985—1995年从成人高校毕业的人数多达30余万,而同期从大学毕业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只有约9万人,还不及这一时期从法院业余大学取得法律专科文凭或法律(审判)毕业证书的人数(为1108多名)。对法律职业者是否需要法学学历教育问题,先前在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都有过探讨并做出相关的报告结论:法律职业者应当要求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取消法学本科以下的学历教育,同时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基础教育。保证法律职业者不管从事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经历过同一水平的本科法学教育,同是来自同一环境,享有同一平台交流。
在培养的基本要求(或称之为培养的基本知识与能力)方面,各高校要求基本相同。具体而言,法学本科毕业生需具有下列基本知识与能力: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与技术;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4.熟悉中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与实际工作能力。一些院校还要求学生比较熟练的掌握一门外国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或者要求学生具有较好的文字与口头表达能力等等。
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当达到的培养要求是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作为“大学本科”毕业生掌握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作为“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当掌握最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原理和制度,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技能和素质,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即“像律师那样思考”。我国当前法学本科高校普遍缺乏对后两项的培养训练,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技能和素质包括在人际沟通、起草法律文书、谈判、收集和分析证据、适用和解释规则、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法庭辩论和陈述、把握社会动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当前的法学本科教育由于走着学院化、学科化的道路普遍缺乏对学生事实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训练,如当前所谓的案例教学都是事实已成定论的,无需再验证分析,案例成为只是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种嵌套,一种摆设。而且案例教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是框定好的,如民诉课的案例教学只涉及民诉知识点而不会跨到行政诉讼法。相应的证据收集和分析等能力的培养训练也成为“纸上谈兵”。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指法律职业者在面对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时特有的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动,学生也不可能在校学完所有的法律,只有掌握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才能在将来工作中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首先是建立在独立思考能力基础上的,其次应当是具有批判性的。在此应当强调的是法律职业思维方式不仅仅是处理法律问题运用法律知识的思维方式也应当包含一种法治思维方式。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解决法律问题时还应当承担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在当前中国法治进展缓慢时更应强调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其中的法治思维方式。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正义之士,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这一任务的一部分。如当前的“特殊集团利益问题”、铁老大问题、城管执法问题都是需要有一批人来推动的。
(二)、学分及学制
各高校的法学需修满学分数不太统一,本来也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学分数与学时数有着密切的关系,基本上学分与学时是成正比的。统计显示各高校学分数从140~177不等。根据教育部1997初开始总结达成的初步成果法学专业的全部课程均采用学分制,每个学生必须修满170学分左右(各法学院大致相同)才能毕业。而学制基本上一样,学制四年,最长为六年。根据教育部研究成果要求只要修满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提前毕业,四年内未修满170学分可以延长1~2年,待修满后才能毕业。
由于学制牵涉到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等,目前对法学教育学制的改革也是探讨热点之一。几乎所有高校法学本科的学制目前都是四年。但真正的用于法律学习的时间只有一半多一点,因为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招收对象都是高中毕业生,在大学本科教育中不得不设置一些全校公共必修课。下面是一些高校法学本科中全校公共必修课、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和法学专业课三者毕业所需学分及所占总学分的比例(以学分为学时计算标准)
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各课程内容学时统计表
学校全称 |
毕业所需总学分 |
全校公共必修课 |
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 |
法学专业课 |
学分数 |
比例 |
学分数 |
比例 |
学分数 |
比例 |
北京大学 |
140 |
33 |
23.57% |
21 |
15.00% |
86 |
61.43% |
清华大学 |
171 |
43 |
25.15% |
19 |
11.11% |
109 |
63.74% |
武汉大学 |
150 |
41 |
27.33% |
12 |
8.00% |
97 |
64.67% |
吉林大学 |
140 |
38.5 |
27.50% |
6 |
4.29% |
95.5 |
68.2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69 |
65 |
38.46% |
14 |
8.28% |
90 |
53.26% |
浙江大学 |
158 |
42.5 |
26.90% |
14 |
8.86% |
101.5 |
64.24% |
四川大学 |
170 |
40 |
23.53% |
15 |
8.82% |
115 |
67.65% |
南开大学 |
140 |
33 |
23.57% |
21 |
15.00% |
86 |
61.43% |
浙江工商大学 |
160 |
44 |
28.75% |
19 |
13.57% |
97 |
60.63% |
说明: ①因数据原因本表是以各课程内容的学分数为学时统计标准量;
②全校公共必修课是是指两课、外语、计算机、军事理论、体育等;
③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或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全校选修课)指各学校为拓展大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而设立的其他各学类的课程,包括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语言、文学与艺术类等等;
④各学分数都包括相应的实践课程学分在内,各大学排列不分先后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课基本上占到百分之六十多点,如果去除毕业论文和实习的学分,大致是一半多点。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学制体制下,一法学本科生用于学习法学专业课程的时间只有两年。当前法学院教师也普遍抱怨课时不够用,基本都只能讲到算那。增加学制年限固然是个办法,但由此付出的成本是不得不考虑,同时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在当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学制下,如何整合和优化法学本科课程结构和内容将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在下面的课程设置板块内容中会对此问题有所论述)。
(三)、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是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核心所在,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设置包括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序列和有关要求等等。首先是教学计划的课程内容问题。课程内容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A.实践教学:
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法律专业有关的,如实习、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和法律诊所等;一类是与法律专业无关的,如“两课”实践和社会调查、军训、讲座等。下表是部分高校的法学本科理论与实践教学统计表:
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理论与实践教学统计表
学校全称 |
毕业所需总学分 |
理论教学总学分 |
实践教学总学分数 |
与法律专业有关 |
与法律专业无关 |
北京大学 |
140 |
135 |
5+2 |
—— |
清华大学 |
171 |
146 |
18 |
7 |
武汉大学 |
150 |
137 |
8 |
5 |
吉林大学 |
140 |
120 |
16 |
4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69 |
142 |
13 |
14 |
浙江大学 |
158 |
151.5 |
5 |
1.5 |
四川大学 |
170 |
145 |
24 |
4 |
南开大学 |
140 |
135 |
5 |
——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152 |
144 |
8 |
—— |
浙江工商大学 |
160 |
148 |
8 |
4 |
说明:①理论教学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相对于实践教学而言。
②与法律专业有关实践教学包括毕业论文与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讨论等,与法律专业有关实践教学包括暑期社会实践、“两颗”社会调查、军训、讲座等
通过统计表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实践教学所占比例不大,但我们认为这是与法学本科的基础性教育相符的,关键是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改变实践教学的方式。当前法学本科与法律专业有关的实践教学主要有实习、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和法律诊所等。上述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模拟式的如模拟法庭和案例讨论,另一种就是实践式的如实习和法律诊所。在两种方式前一种很容易因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的指导而走向形式,完全成为学生之间的虚拟练习而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实习几乎是各高校法学本科都会采取的实践教学,但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加强与法律职业机构的联系,让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法学实践教育中来。如模拟法庭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审判实务经验的法官来做指导,将会对模拟法庭的质量起到一定的保障。如在实习教学方面,法学院应当做好与教学实践基地的签约挂牌等协议,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使实习生能在实习真正学到点实务经验而不是流于形式。
法律诊所是最近几年在中国大陆新兴起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我们在实践性课程设置中将重点研究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已成为国际化趋势,欧洲、拉丁美洲、非洲、澳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运用了这种教育模式和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在于借助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一是观念”。 当前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一般设置为选修课作为高年级学生选修,浙江省有些大学已经将之作为选修课,有些还没正式投入选修课。目前诊所式实践教育在中国要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对法律诊所这种教育模式的理解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广义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指任何有关法律职业、经验式的实践或者训练,或法律技巧的讲授。这些技巧包括与律师职业发展所必需的一些相关技能及价值观念,诸如通过各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怎样提供合格的代理,伦理的识别与解决及对正义、公平、道德修养的促进等等。这些法律技巧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创造性。狭义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实只是一门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学生对真实案件的代理相结合,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课程。”(彭锡华《诊所式法律教育述评》载于:《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1卷第5期 2001年9月)王晨光教授也曾用三个比喻来形象地说明诊所式等实践型课程的性质、方法和作用,他认为诊所式课程不是原有的一般性实习课,而是一种采用全新观念的教育方式:它以学生为主,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引导学生考虑法律、事实、社会和职业道德等一系列问题。它以教给学生如何从实践中学习和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维为宗旨。其次对法学院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引进意味着需要一笔额外的大开支。除了要配备办公室办公场所和其他设备等硬件设备,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好的软件设施。为此,法学院要配备一批具有相当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指导学生。而中国法学院的教师多是学术性的,若要坚持法律诊所式教育就不得不向社会招收一批专业人才,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招不到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法律诊所式教育恐怕就会变成走过场,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当然对一些资金雄厚的大学或法学院这一点不算问题。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的老师都是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或律师工作经验的。但中国更多的是二三流的法学院,对这些法学院来说,法律诊所的成本将是他们首先考虑的问题。在美国由于法学院昂贵的学费可以解决资金问题,美国一流的法学院每年学费高达数美元。为此有必要成立一全国性的法律诊所经费机构专门解决这资金问题,对有资格设立法律诊所的法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还可由此机构来审核法学院成立的条件。目前中国法学会有设置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可由其把关。
再次,当前法学院还没有对法律诊所教师的待遇课程安排等问题有严格规范的规定。如何量化法律诊所教师的工作,如何协调诊所教师和课堂教学教师之间的关系,如职称评比等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挫伤教师的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大学法律诊所教师一般都采取法学教师兼职。如果不是采取由法学院教师兼职这种形式而是向社会招聘一批专业法律实务工作者来指导法律诊所教育会更好,这样就容易解决职称晋升以及与课堂教学等问题,对法律诊所教师可只享有资金待遇而不考虑职称晋升。
最后还有法律诊所教育的主体——学生的参与问题。首先是如何选拔学生进入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律诊所教育的资源相对于庞大的学生的有限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位诊所教师最多只能带五六名学生,带多了不仅达不到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而且很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毕竟法律诊所教育是直接面对社会处理实际事务的。为此,在当前已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院普遍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挑选方式,其次是将对象主要面向高年级的学生,如大三大四,对大一大二则采取观摩学习的方式,尽量挑选优秀的人才的。但这些措施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只有通过提高法学院的门槛,严格控制法学学生的人数才能平衡法律诊所教育的有限资源与学生参与人数过多的矛盾。同时学生在代理案件时身份问题未明确,其代理案件的责任问题也同样不明确。
虽然法律诊所作为全新的教学方式在中国本土化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其带来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必定将会引起中国法学教育的转折性突破。首先诊所式课程以学生为主改变了原先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模式,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转变为主动的学习。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履行的职责将促使其自身主动去学习以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对这一点我们深有体会。其次在承担完成相应案件的过程也是学生将课堂法律知识实际运用于处理社会问题的过程,这必将激发学生在传统的课堂学习中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法律诊所将社会真实的问题摆在学生面前,不仅提供了综合处理法律问题的条件,锻炼学生询问当事人及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撰写司法文书等职业技能,同时也对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社会的观念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法律诊所对外一般都是免费的,也可算是一种法律援助。对承担不起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士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也对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促进中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作用。
B.理论教学
理论教学主要是指课堂教学,法学本科主要的授课方式,也是当前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法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课堂教学内容主要可以分为全校公共必修课、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和法学专业课三类。关于三类的学时比例可参见图表一(本论文第一副图表,但此表的学分数包括相应的实践教学学分,有点出入)。全校公共必修课是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规定而设立的,几乎所有高校的教学计划在这一方面都是一样的,比较例外的是宁波大学。全校公共必修课学分数几乎占到将近百分之三十,换成学时计算(在法学本科四年学制下),相当于一年多的时间。我们认为在“两课”设置还是有优化的可能,希望有关部门考虑。比如思想道德修养这门课培养的是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但我们认为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不仅仅是一门课能解决的也是解决不了的,应当是全方位全时段的学习教育,因此有必要取消思想道德修养这门课代之以其他教育方式。再比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政治经济学原理也可以与相应的有关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结合如西方哲学、经济学原理等。与此节省下来的学时可以用于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和法学专业课或者其他相应的实践教学。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是指拓展性课程,有的高校称之为全校任意选修课或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等。一般高校都将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不同类,如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数学与自然科学、语言文学与艺术类、跨学科领域等,规定学生必须修满各类的最低学分和总学分。我们认为当前的素质教育通选课的设置是必要也是合理的,学校应尽可能多的开设各类课程供学生选择,同时加强课程教育质量。当前法学专业知识过于单一,应当鼓励学生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甚至可以参照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教育。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将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作为必修课程。
法学专业课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点,学分数占到总学分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详情见图表一)。各高校法学本科对法学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基本相差不大,差别主要在法学专业课的课程结构安排。但专业课程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把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典型代表有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一类是把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模块,典型代表有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宁波大学等。
相对来说前一种模式占大多数。第一种模式,简称为必修加选修,必修课一般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一般采用这种模式的都会要求十四门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也有大学会在专业必修课中设置一些环境法、合同法等,如武汉大学;也有大学会舍弃十四门课程中一两门的,如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在其专业必修课中没有设置国际经济法,而将其放在选修课中。第二种模式,简称为基础加模块,基础课一般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国际公法等,清华大学还将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也放在基础课。而模块大致分为以下几类:民商法模块、经济法模块、刑法模块、
国际法模块等,清华大学分得比较详细,还分了法理学组、法史课组、宪法与行政法课组、环境资源法课组、诉讼与仲裁法课组等。按第二种模式安排法学专业课的都规定在其专业方向模块必须选修完成选定方向的学分数同时还要选修其他模块课程或其他专业选修课以达到规定的总的专业选修学分数。通过专业基础上设置专业方向模块使法学专业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专业方向性,对提高学生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能力或继续攻读研究生有一定的帮助。从这个角度说,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有相对优势,更符合市场的导向。从1997开始中国对法学教育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根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把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等近十个本科专业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并首批确定了14门共同核心课程。对当时的法学本科专业杂乱起到了整合,法学院只有一个专业就是法学专业。我们说在广、博的基础适当考虑一定专业方向还是有一定的益处的,比如在法学专业选修课模式上选择法学专业方向加其他专业选修课这样的安排。既兼顾到了法学本科的基础性教育同时又兼顾到了一定的专业方向,对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和研究工作都是有一定的帮助。
课程设置除了涉及到课程教学内容外还涉及课程序列,即哪门课先上后上的问题,尤其是像法学这样在本科只有一个专业的。目前对这一问题还没有专门的探讨,但一些原则是可以肯定的。一般来说,实体法优先于程序法先上,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先上。有些学校的教学采用学生自主选修,有学生自己选择先上什么课程,学校应当做好有关的课程介绍和指导性选修工作。
在课程设置上还有选修和必修的比例问题。适当增加选修课的比例,增加学生自主选择学习的可能也是法学教育界一直在呼吁的问题。下面两表是部分高校的必修与选修统计表:
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内容必修与选修统计表
学校全称 |
毕业所需总学分 |
选修课学分数 |
必修课学分数 |
北京大学 |
140 |
44 |
96 |
清华大学 |
171 |
85 |
86 |
武汉大学 |
150 |
33 |
117 |
吉林大学 |
140 |
36 |
104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69 |
36 |
133 |
浙江大学 |
158 |
48.5 |
109.5 |
四川大学 |
170 |
51 |
119 |
南开大学 |
140 |
44 |
96 |
浙江工商大学 |
160 |
36 |
124 |
全国高校本科课程内容法学专业课必修与选修课对比统计
学校全称 |
专业课总学分 |
专业必修课
学分 |
所占专业课总学分比例 |
专业选修课
学分 |
所占专业课
总学分比例 |
北京大学 |
86 |
63 |
73.26% |
23 |
26.74% |
清华大学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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