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兼谈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对接
陶信平
(长安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4)
摘 要:专业人才培养是各有关高等院校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各学校由于专业基础和教学资源不同,在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上, 除了具有作为一级学科的共同点外,还应该研究自己独特的培养方式。本文探讨了长安大学法学专业坚持走法学与工科强势学科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之路的研究与实践,并对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对接提出了作者的见解。
关键词:法学专业 人才培养 特色模式 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
近几年,法学本科教育进入高速发展,据报道,截止到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 1]而到2006年底,全国有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已经超过600所。这样大量的兴办法学专业,培养大量的法学专业人才,对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盲目发展和学生培养质量下降以及毕业生就业的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各类学校对新办法学专业缺乏充分论证,办学目标不明确,形成恶性竞争。一些传统法学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就业率不到40%,其他类型学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也不容乐观,加上就业体制存在问题,造成法学专业学生学非所用等问题严重。据说中国人民大学一类名校的法学毕业生真正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也不高。社会的需求是对学校专业培养模式的最后检验者,因此,法学本科专业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每个学校都应该对其学校特色与法学专业相结合进行认真研究,以期确立既符合法学专业整体要求,又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我国法学教育将继续培养高素质、高水准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当前我国不但一般法律工作者不足,而且从高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要求来看,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问题是从时代要求的高度来加强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
(一)西方主要国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美国是目前世界是法学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法学院系众多。美国的法学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其初级法律学历(fast degree in law)教育被定位在大学本科之后,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大学的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通过极其严格的考试后进入法学院,经过2-3年专门的法学教育后,再授予法学士(J·D·)学位,由于是在大学本科以后从事法律学习,法学学士被认为具有研究生的水平。法学院毕业后,通过统一的相关资格考试后,取得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的资格。⑵德国的法学教育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法学院中学习理论,第二阶段是实践实习;按规定,法学院的教育需要三年半时间,但学生往往需要五年才能完成学业。大学阶段完成后,需要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进入第二阶段的实践实习。学生作为国家临时雇员,接受国家安排的有工资待遇的实习,这一阶段需要两年时间。然后学生回到学校准备参加第二次考试,如果通过了第二次考试,就可以取得正式律师资格。按照这种字段排,学生最短需要六年才能取得律师资格。英国的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其教育分为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又分为两个小阶段:一是由大学法学院负责的法学学士阶段,主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法学学士学位需要三年才能拿到。二是拿到法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进入专门的法律学院(colleges of law)进一步学习法律和职业技能,法律学院负责传授与律师业务有关的部门法知识和培养律师职业技能。第二阶段是实习。通过法律学院各门课程考试的学生就具有实习律师的资格,他们或是到出庭大律师(Barrister)那里当一年的学徒(pupilage),通过后可成为大律师;或是到事务律师(Solicitor)的律师事务所里当两年的实习生(trainee),通过后可成为事务律师。〔2〕澳大利亚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虽然同时进行,但学之长,学生需要经过6年的学习才能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模式:本科4年时间培养法律职业型人才,法学教学以通过全国司法考试为目的,主要讲授司法考试内容,讲授考试技巧和方法,不注重基础理论的训练和培养,鼓励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职业。
2、实践型人才培养,在本科4年中,以师带学模式,经常性开展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参加疑难案例辩论,参加庭审、社会调查,进行法律义务咨询等,重点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学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职业。
3、双学位制:一种是将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相结合,在4年内利用双休日时间修完;另一种是理工类高校的“3+
2”
模式,即理工科或外语专业的三年级在校大学生经申请参加学校统一考试后,继续进行2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最后取得原专业学士学位及法学学士学位两个学位。
4、2+2+J培养模式,即在以工科为主院校的法学专业,采取两年工科理论教育加两年法学理论教育再加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教育,从而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素质、重能力”的复合型人才。〔3〕
上述模式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其一是专业口径太窄,不利于人才发展,也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求。其二是课程设置没有完全适应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有的学校法学专业连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14门核心课都开不齐,其他专业课也没有体系和特色,公共基础课不受重视,严重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长安大学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当前我国开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绝大多数是新兴的综合性大学。也就是在2000年左右通过合并或者兼并形成的以工科、理科或文科为主兼有其他学科的一批新型大学。这些大学基本上没有法学专业的基础,是为了适应市场需求而逐渐兴办的法学本科专业,在这方面既存在先天的不足,同时又拥有取他人之众长,跨越发展的优势。关键就是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才能在兴办法学专业的大潮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才能生存和发展。综合型与理工为主型普通高等学校兴办的法学专业不必走政法类院校培养单纯法学专门人才的道路,而是应该培养有自己学校特色的法学复合型人才,我们的重点应放在培养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而不必一定要培养做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这样的法律专门人才。
(一)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长安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是国家211重点建设大学。学校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兼有经济、人文多种学科,以培养公路交通、国土资源与环境、建筑工程等专业人才为办学特色。法学专业是设在人文学院的一个普通本科专业,目前法学系共有专职教师20名,有专门的模拟法庭和物证技术实验室,但在全校的学科结构中并不占据优势。所以,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依托于学校强势专业,依托于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走一条有长大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之路。我们的经济法硕士培养方向确定为“交通产业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和“建筑与房地产法学”,就充分体现了上述的办学思路。
大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的确立,首先应该是明确对人才的培养目标。《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有两个:一是培养学术类人才,二是培养应用型人才。我们认为,长安大学作为新兴的以工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其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应是学术与应用相结合的新型人才。当然,从当前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来看,这种学术与应用的结合应该是以应用为主的,本科毕业生中有一些优秀人才会通过考研、读研不断深化学习,最终成为研究型人才。最近几年,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比例约为20-30%,有考入人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上海交大法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等国内法学一流大学深造的,也有到美国大学法学院进行交流的学生。但大多数学生则是通过应聘到大型企事业单位就业成为法学应用型人才。我们应该从时代要求的高度重视并加强通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使他们成为法学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理工基础知识、专业面宽、心理素质好和适应能力强的通用法律人才,能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基于此目的,我们根据自己的整体的学科优势、办学模式和培养规格,对法学专业的教育模式也作出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在坚持以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为主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教学条件和学生的实际,增加一些必修课和选修课,突出我校“公路交通、建筑建设、国土资源与环境”等方面的学科优势,拓宽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培养高素质、高水准的通用复合型人才。
(二)制定专业培养计划
要实现我们既定的培养目标,必须要确立相应的培养模式。对于上述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首先要对培养计划进行精心设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既博采众长,又突出自己的特色,力求制定出具有长大特色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这是贯彻培养目标的前提条件。其次,对现有计划中的法学专业课程加以整合,在课程改革上不应简单地增加或减少课程的门数,而要通过课程改革将新的内容和要求与原来的课程相结合,在加强法学基础理论课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公路交通、国土资源与环境、建筑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课程,增加上述几个方向的基础概论或选修课,完成课程的纵向和横向一体化。同时鼓励学生跨系、跨专业听课,聘请工科院系的教授作介绍其研究领域的专场报告,增加法科学生对理工科知识的了解,力图达到文理渗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三,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给学生更多的读书、思考的时间,既能使学生学得深入,又利于学生个性的培养。第四,开展培养多种能力的实践活动,如演讲、法庭辩论、模拟审判、义务咨询、个案代理、学术讲演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学生真正成为法学通用型复合人才,为其就业奠定坚实基础。在培养计划的设计中,我们将法律实践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规定在第三、五、七三个学期,分别用两周以上的时间,让由专业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到相关的法律职业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训练,收集、分析、研究案例,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并把相关问题带回学校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写成学年论文,从而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
本科专业培养计划是专业教育教学的基础,一个好的培养计划应该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既广泛吸收其他院校成功的经验,又充分显示自己学校的办学特色并随时代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的、与时俱进的计划。因此,在教学计划制订过程中,我们不仅注重对其他学校法学专业培养计划的借鉴和参考,更重视对我校办学特色认真研究,提出了具有长安大学特色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尤其突出了有关学年论文、模拟审判、司法实习等方面的特点,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学生成为法学通用型人才,着力培养学生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在课程设置上,在保证宽口径、厚基础的前提下,突出我校在公路交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已及建筑建设三个行业学科的优势,将公路交通法、环境资源法、建筑与房地产管理法、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学的专业课开设;为适应学生报考不同方向研究生专业的需求,我们在第五学期开始设置三个方向性培养模块:理论及行政法学模块、民商及经济法学模块以及刑法及诉讼法模块,每个模块设置相应的专业课6—7门,分别于5-7学期开设,便于学生根据自己的考研方向进行选修,同时也为学生将来就业奠定相关专业理论基础。
(三)强化专业实践训练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实践教育不足,学生解决实际案件能力差已经成为制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4〕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性课程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性课程不同于认同性课程,它不否认理论知识掌握的必要性,但却不止于认同式的掌握。它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性活动,以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理论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学生通过大量的社会实践,接触和熟悉大量的案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从而加深对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其法学素养,为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充分准备。我们积极与所在地司法机关、行政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联系与协商,与之签订建立长安大学法学实训基地的协议,除了联系我校学生到省高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进行实习外,还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和县级司法局为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训基地,为学生平时的实践和专门的实习提供较为稳定的场所。同时,我们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律事务的培训。一方面,与附近区县或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取得联系,组织学生与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到所联系的区县所在地为群众做义务法律咨询或代书等法律服务,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实际审判;另一方面,与当地人民法院联系,邀请附近法院有较高水平的法官到我校模拟法庭实际开庭、讲课,组织学生观摩和旁听学习,增强其对法学理论及诉讼程序的理解和掌握能力。
当然,培养模式的确定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仅仅是办好专业的第一步,人才培养模式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动态的教育活动过程;一个好的培养计划,还需要有好的教师、好的环境、好的学生诸多方面密切配合才能得以全面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教师的综合素质的提高,科研能力的加强等,其重要性决不在对学生素质提高的要求之下。一方面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专业学历,另一方面还要求每个教师都应该坚持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建立一套科研与教学相互促进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在搞好科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较高综合专业素质、社会适应性较强的法学本科人才,全面实现我们的培养目标。
三、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对接
近几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到2007年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就普通大学毕业生而言,相对于理工科专业,社会科学专业学生就业一直较为困难。但是,在众多文科专业中,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所面临的困难更为突出。伴随着大量普通高校兴办法学专业的热潮,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涌入社会,由于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并没有入大学提供的法学人才同步增长,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部门渠道不畅,因而形成法学专业人才供大于求的局面,法学毕业生就业比较艰难。但是,社会却存在一个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就是现有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等法律职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职业需要,专业理论水平和执业水平有待提高,许多法律职业部门其实是十分需要补充法学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的。但现有体制却限制了法学人才供需双方的有效结合,从而出现了一方面法律职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学校也培养出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学专业人才却进不了法律职业领域,只好从事与所学专业关系不大的其他职业。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就业陷入了相互脱离的怪圈。
造成以上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人把它归结为我国当前实行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认为是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学生毕业不同步所致。诚然,法学本科学生要想进入法律职业,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每年的司法考试都是安排在9月份,其考试成绩的发布往往在当年年底左右,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是到第二年年初才能拿到。当年的本科毕业生肯定不能在毕业前参加考试,更不可能拿到资格证,进入法律职业。这样,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想进入法律职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实际上就比别的专业毕业生不仅多了一道门槛,更被推迟了近一年时间。我认为这对法学专业毕业生是不公平的,国家是否可以考虑将司法考试借鉴研究生入学考试方法,将司法考试时间提前到3月份左右,使学生在毕业前就能参加考试和获得成绩,从而确定自己是否能通过考试进入相关行业工作。如果认为应届毕业生对法律实务掌握不够,也可以考虑在9月份加考一次实务,并要求参加第二次考试的考生必须具有法律实务培训合格的经历。这样既坚持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又解决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无疑会大大促进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健康发展。不过,我认为对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就业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人事制度方面的设计。就目前情况看,由于缺乏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用人制度的衔接,即使是获得了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也很难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工作,通过了司法考试者最多是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而获得律师执业证书,进而从事律师职业。因此,现实中才会有律师法律素质最高的说法。一方面是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需要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是大量法学优秀人才没有合适的渠道进入相关职业;司法机关只能通过不断提高已有人员的学历层次(往往通过党校、函授、与大学联办法律硕士班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务员招收渠道来缓解决人员的短缺,且不说这种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就其实施的效果来看,显然不能满足创建和谐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与司法改革本身所确立的目标有较大差距。至于有人提出应该采取美国等发达国家做法,从从业多年的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这无疑是很正确的。但却与中国国情不符,只能逐步推行而不可立即实行;因为我们面临的是大量的基层法院缺乏拥有基本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因此,修改当前立法,改革不合理的司法考试时间和方式,建立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衔接渠道,用法律制度来保障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一体化,使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适应社会的多种需求,确立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与通用人才相结合的模式,从而保障整个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 1] http://education。163。com 中国普法网 陈虹伟 2006-01-20 18:21:30
[ 2]中国法律教育【J】 第三期 第75页
[3]曾长秋,王玥 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J】 现代大学教育 2002年第一期
[ 2]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 德国和英国法学教育考察报告【R】 2004年12月
[ 4]张兰 课题组 工科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研究【J】 南方冶金学院学报 第25卷第3期;韩晓蓉、熊丙奇 上海交大法学院长: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缺点明显 【C】东方早报 2004。9。23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贵州贵阳市人,长安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环境资源法教学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