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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學教育際化問題
※李憲佐

 

一、  前言

二、  法學教育際化之意義及必要性

()  意義

() 必要性

三、  法學教育際化之功能與方法

()功能

()方法

四、目前實施教育際化之得失探討

五、結論

 

※李憲佐:立台大學法學博士

          加州租稅行政學院進修(政府公費保送)

          日本東京交流協研修(政府公費保送)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主任    

 

一、前言

二十紀中葉以,由第二次世界大結束,隨著資本主義者與經貿易之發展,產業先進家,拓展其產業在外之發展力,恆常高唱貿易自由化經發展際化。更隨著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及交通資訊之發達,不但跨企業如雨春筍地興起,及人與人之間距離逐漸拉近,教育界也隨著與產業界產生密切之結合關係,教育之發展與目更不能與社及經之發展脫節,自行其是。

同理法學乃科學之一環,尤其是財經及政治社發展之主軸與工具,其當然亦不能脫離政經社及教育發展而存在。缺乏優良實用之法學教育,休言有健全之政經貿易發展,故在20紀末期以,不但法學教育隨著政經產業等逐漸密切結合發展,且法學類別亦隨著政經產業之需要而劃分出各種不同分類(:財經法、經貿法、金融法、保險法、科技法、智產法等等不同法學)及發展目,以培訓各種政經社發展所需之各類業法學人才,蔚為國家社及產業發展所需,而最近十隨著其他產業管理之產學合作發展,尤其更盛行際化發展之新潮流趨,法學教育也難置身度外,不受其影響。

本文乃擬就近年盛行法學教育際化趨之意義、功能、方法、得失加以探討,並期獲得結論或提供各校及主管機關之建議考意見。

二、法學教育際化之意義及必要性

()意義

法學教育際化,其具有多重性、廣義性之涵意,亦即非僅侷限於傳統性之本教育範尚包括外法學在、且在教學方法上,並突破統教科教材之授講解與討論,可能需再善用最新科技方法,透過創新性位教材或網路資料輸方法,或語音視訊播放等科技教學方法,或以分組分析或案例討或透過法院法庭模擬訴訟,或觀遊學或外語教學,或增加外法科目教學,或交換留學生,或互相交換師資教學等等多種管道或教學模式,藉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教學品質,達到多重功能之教育目。法學教育際化不論何時、何地、何、何人,皆可隨時實施,但其實施必須有目的、有方法、有具體實用性及效果性,才有實質意義,否則必財且成枉然。

()必要性

法學教育際化,客觀言之,有其必要性與期待性,法學教育其實乃一切教育之基礎,良好的法學教育,不但係奠定民主法治之基礎,且治安穩定發展所不可或缺之礎石,法學教育健全則一般民眾之法學觀念及利義關係,必然瞭若指掌,知法而不犯法,作犯科者必然少矣。再者法學教育發展,各種工商百業,必然無形中益加昌旺,蓋法學乃可用以發展各種行業之方法或工具,舉凡一切措施均可運用法學方法加以建立,並行,且不違反家法令規定,減少不必要之興訟處分與困擾,使工商百業得以穩定平衡發展,尤其法學教育際化,藉諸各法學特色優點所培訓法學業人才所有之智能,各種不同語言、師資及教學方法,改進本國傳統法學或制度或方法上之缺失,使其去蕪存、去短取長,至完美。對於各種財稅經貿、政治、社及科技產業發展,必能提供良好方法或策略,使其穩定成長,開創美滿快之富裕安享生活。故在科技一日千里,交通日益發達,逐步邁向地球村化之未世界,法學教育之際化,是可預見且又難以避免之趨,任何家很難孤立地球村上,尤其面四通八達,無孔不入之網路資訊及各種視聽訊生活,正常化之際性法學教育是可以肯定且必要的。但有方法、有策略,選具有實用性、效率性者,更不可忽略。

三、法學教育際化之功能與方法

()  功能

法學教育際化理論與邏輯推理而言,具有下列功能性:

1。增強法學人才外語能力

法學教育際化之先決條件,必須要有足以閱讀外法學課程及資料之語文能力,瞭解外法學之課程容,雖然可藉翻譯方式加以吸收、精通,但總不如以直接精通所需瞭解之外法學語言,親自閱覽而陶醉法學課程中,親身體並享受其趣,而避免翻譯不當之困擾、義與誤。透過第三人翻譯之文章,固然可以節省許多精神,但有時可能由個人瞭解之程度與感受所表達出之文義或許有天壤之別,總不如自己親自瀏覽,並陶醉享在其中,較自然有趣。

是故法學教育際化,必可增強法學人員之外語能力,但個人一生之時間及精力有限,不可能全部時間投入研究語文中,故慎選法學之語文,亦不可忽視之課題。

2。瞭解不同背景之法學文化

著名之德歷史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曾說:「法律乃民族社歷史文化之產物。」法律係政治、社、財經措施等各項制度之表現,而法律之形成必須因民族社文化變遷需求而產生,並因時事變化而隨時修正、補充、増刪、甚或廢止。各民族生活習俗等不同及社背景差異,而產生各種不同之歷史文化與法律規章制度,如所謂羅馬法、希臘法、日爾法、唐律等各民族法律,甚至在19紀以最盛行之歐陸大陸法、英美法等各種不同法系。但由交通發達、接觸頻繁,加上人類具有相互模仿之本性,經常喜歡運用「以他山之石攻錯」的特性,展現本能及特色,因此在法學教育際化下,必可增加相互瞭解各種不同背景之法學制度及文化。

3。造就多元化之業法學人才

法學教育際化,可以學得各種不同之法學知識,使學習者熟知法學具有深廣寬厚視野與度。亦即學習領域除本國法學之外,擴及外法學,且不但是統民刑,商事等基礎法學與訴訟法學。範甚且擴張至財經租稅貿易及科技法學等,尤其企業發展問題所衍生之各種財經租稅法、智產法及貿易法等際性法學問題,更需培訓具有博學多能、精各行各業之優秀法學人才,能造就增廣原有之視野與度,使其更具有多元化,業化之才能,處理各式各複雜性之問題,蔚為國家社及工商各界所用之人才。

4。加速家社政經建設之發展

家建設與社政經發展,千頭萬緒,極需各種不同之法律業人才。如前所述,法學教育一切教育之母,法學教育健全,法律業人才充裕,家建設與發展一蹴即成,此二十紀五十年代之德日兩國發展,可以獲得明証。在二十紀四十年代,德日均為戰,但因法律人掌政,結果在十餘年,即六十年代期間即中迅速爬出,躍而成世界經。其優成就甚至超越美之上,令各感到驚訝,尤令美感到惶恐,用盡各種手段欺;如逼迫日本降低關稅壁、開放國內美貨得以進入日本市銷售。而在美日貨取關稅配額措施制度,以限制日貨進入美競爭,間接保護美產業等。當時西德情形亦然。足見學有精之法律業人員,適得其所,發揮其業知識對於國家社政經發展之貢獻,既快速又有效率,且功不可沒,戰後之德日即適例。

5。改善法學教育方法

際化法學教育趨下,統之法學教育,不論係教材或方法勢將面臨著重之調整與考驗。教材容與教學方法可能都需要面不同籍學生之挑與提問及討論而加以革新或調整因。而且解答方式可能更需考驗到如何讓不同籍受教學生易瞭解、吸收,在此相互因果循環措施及激下,無形之中教學方法必理所當然地隨之調整或修改因

6。提昇本法學教育品質

間百物不怕長久,但怕比較,未較量之前,不知優劣,一旦評比之優劣得失,迅即顯現廬山真面目。本法學教育之容與方法好難以得知,惟在際化情況下,孰優孰劣很快分曉,容易得辨明出。在際化教育情況下,無形中必可激勵傳統本法學教育品質之提升,法學教育可肯定其正面價值與效益存,且本法學之功能與特色所際化之機,散播銷,發揚廣大,在此情況下,本法學之教育品質,不得不隨之提升。

7。促進際法學教育交流

民族性不同及歷史文化背景之差異性,加之社俗政治措施及經開發之快慢,影響法學教育者極深。但在法學教育際化,可以互相觀摩比較,取長補短、汰劣存優,並加強彼此之間交流而獲得改善。如互換學生或互換師資授課,增進學術交流與相互瞭解。對於解決際間法律或事件之糾紛與爭議,有莫大助益。

8。充實本法學教育

人類之思維與創作之成果,經常受限客觀環境之影響,但當環境變,其因而改變獲致之效果,則難以限量。同理,統法學教育受限民族習俗及文化背景,或者千年難以改變。但當外因素之引,可能激發出難以計之效果出現,如日本明治維新之前,仍封建鎖,一旦維新西化之,一躍成世界科技文明進步之家,且成發起二次世界大戰國家之一。及至敗北,仍世界經先進之家。其繼承之德大陸法學,也是我模仿效法之家,縱使敗被美國佔領之影響而傾向英美法系,然其政經體制效法者仍多,故法學教育際化必可充實我法學教育之容,不論係質與量之容,均可預期其迅速增加。

是故自理論而言,法學教育際化,是具有許多功能足以誘使推,至在實証或實用性功能是否存在,可能尚需進一步謹慎評估與實証,始可獲得肯定。

()  方法

法學教育際化之方法,照目前實上各類學門際化活與措施約可歸納如下:

1。設立外語文中心,培訓學生外語能力

法學教育際化,基本前提要件之一者乃學生必須具外語能力,始能讀外法學課程,瞭解並精通外法學,增廣其外法學知識。

目前台法律學界之大學中,設有外語課程者如台大、輔大等,且其博士班入學考試中,尚需就德、日、法語中任選擇一科當作筆試必試科目,並另規定有錄取基本分,以加強新生入學前外語能力。法學教育際化,加強培訓學生外語能力尤有必要。

近年在教育部倡導學術教育際化,各校在教育部評鑑中獲得良好成績,花百出。如設立English ClassEnglish Corner,或設立英語文法班、翻譯班、話班、寫作班等訓練中心等機構以訓練學生英語能力,也有強行規定大學畢業前必須獲得英檢級通過標準等等。其目的均在加強訓練學生英語能力,此種措施與作法,提昇學生英語能力之目值得肯定,但此種千遍一律以英語主者,似以非法學教育之措施者較多,特予釋明。

2。加強彼此間學術交流

所謂加強彼此間學術交流,其方式更可再劃分如下:

(1)交換學生或客座教授至方講授或學習。

(2)結盟姊妹校,以便合作交流事宜。

(3)利用寒暑假期間,組團相互訪、遊學、觀摩,以期增加彼此間法學教育文化之瞭解。

(4)舉辦際性學術俾對某些主題更深入之研究、分析與檢討。

(5)跨校際選修學科(詳請5之述)

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亦曾200764~5日舉辦「基本利的保護義」與「德憲法法院與美最高法院之比較」二場專題演講,檢討美德二在基本保護與司法制度上之差異,其中即邀請德柏林宏堡大學格林教援(ProtDrDieterGrimm)到司法院作題演講及座談。

1.司法周刊第1341期第1頁及第4頁, 200767 日。

3。設立際學生交流中心

      在大學或教育主管機關部,設立固定之常設位,聘有人負責建立法學教育之際化及交流制度,並推各項研究計劃及處理 際化法學教育相關之問題或事

4。設立華語文訓練中心

目前在台雖然有極多之外人,但設立華語以訓練外人者,向似乎僅以立台師範大學能居其功。最近年可能也有一些學校設有華語訓練中心之念頭。但似乎未見行,只要提論際化者,卻大多以英語重心,完全忽略中文之重要性。殊不知二十一世紀是中人之紀,以大中國為主之人口及地理位置,在全球中有極重要地位,且中人之聰敏勤節儉好特性,更是其他民族所缺乏,加上廣大中之地大物博經尚未完全開發,對於人在世界上所有之優地位不可忽視,故儘速設立華語中心培訓外之中文能力。發揚中華歷史文化特色,應屬之急,且使外人瞭解中法學教育與文化特色,設立華語文訓練中心,係所不可或缺之工具,各校似立刻著手進行。教育主管機關更資助之。

5。進行跨領域遠距教學,並且互相承認學分

法學教育際化之方法甚多,善用現代化資訊科技教育,以網路資訊方式教學或實施跨校性或跨領域性之遠距教學方法講授達法學科目,並對於修習法學課程之學生,只要獲得及格分,即可互相承認計其學分,或給予認證資格,以增加學生選修之誘因,必有助法學教育際化。

6。設置獎助學金制度,並妥善運用此行政資源

各大學可在每學年度提一定額之經費(如由收入之學費中提一定之比率金額充當)獎助推廣法學教育際化之基金。對於研究際化法學之優秀學生給予一定額之獎金,以玆鼓。另外推動國際化或提供際化法學教育有貢獻或有顯著成就之教師,亦可予與適當之資助或獎,以發揮法學教育際化之功能及作用。

7。獎朝向具有實用性際法學發展

法學教育之特性,原富有邏輯性、推理性、創新性、創意性、主客觀性、發性,以培養學生各種不同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力或創造力,並解決家社所產生之各種不同問題。法學家所提出各種不同之實施方案或解決問題之建議意見,必須能確定兼顧實需要,符合家社政經發展,創造民福祉,提昇民生活水對於國家社始有實益。法學家或因主客觀因素極邏輯思維不同,其結果經常產生差異,南轅北轍之見解,互不相容,甲說、乙說、丙說,甚至丁說或隨便說。每一說似乎都言之成理,讓人不知該何說。因此法學際化,千萬切莫空談理論、好高騖遠脫離實需要,純在理論打高空。際化之法學教育課程容,必須朝向獎以栽培富有實用性、價值性、效能性之英法學教育人才方向發展,對於解決家社糾紛或困擾才具有實際性立即性之效用。否則反其道而行,益形增加問題複雜化與爭議性,立性及家社之不安性。目前台之不穩定性,或值進一步深思研究。

8容可朝向跨性範設計

際化法學教育之容,除統已具有範外,可再朝向跨性者;諸如海洋上走私、偷渡客、遠洋捕魚、販毒、武器輸入、匯率、智產、商之仿冒、反傾銷稅、平衡稅、配額關稅貿易糾紛或WTO解決爭議機制、等法律問題,均可再審慎詳細規劃其設計作教育範法學教育之際化,始具其意義。

四、目前實施教育際化之得失探討

目前台各所大學在教育部推教育際化政策下,無不竭盡心思,強化際交流作。固有其可欽可佩之處(如前述之功能,不予贅述),惟茲就筆者個人所見所聞,對採行之方式上有缺失者,大略析述如下

1。本末倒置,似已忽略自我存在

經查目前各校之作法及措施,似乎都偏重英語之訓練、忽略華語能力提昇之教育訓練與重要性。不論學校或是街上補習班到處設立英文能力訓練中心,或強化規定學生必須獲得英文檢定級始可畢業之訓示。但卻未見有就近優地利之便,平衡設置有華語訓練中心,人或外人或留華學生,加強訓練其華語能力,難免讓人有過分崇洋而忘本之感覺。如前所述,二十一世紀人世紀,切莫忽略設立華語中心,訓練外人華語能力,大中華文化發揚廣大,散播出去。

2。行政資源,似欠妥善利用

許多學校平時經費相當地節省,不但教師福利或學生獎助學金,均不得花用。尤其貧困窮苦待援之學生工讀金,寒霜刻薄再三刪除,縱使系或教行政費用,亦乎一毛不拔。但對國際化交流卻是非常慷慨大方。同意以大筆經費花在聘請外學者或學生訪。甚至補助組團出國參訪或遊學;或進行交流。核其機與目的無非僅在花費大筆金額,自我行銷,促使他人瞭解自我(某大學)的存在。至他人我的真心價值判如何?乃其次問題,故目前各校行政資源似乎尚未能細心規劃,平均分配妥善加以利用,實在可惜!

3為應付評鑑,實用性尚得考證

最近十年,台教育改革最大之成效乃大學量,逐年成倍之快速成長。例如在1996立大學有16所,私立大學8所,立學院19所、市立學院2所、私立學院有2所,14所、私立56所,但至2007年上半年(95學年度下學期)立大學有41所,市立大學有1所,私立大學有55所,立學院有9所,市立學院1所,私立學院40所,公私立科學院只剩162,在1996(85學年度),全台並無科技大學,僅有10所技術學院(6所、私立4)惟至2007(95學年度)下學年度,全台則已有35所科技大學(10所、私立25)42所技術學院(7所、私立35)3。目前台已有一百六十三所大學院校4,以往之科學校,目前乎都已改制學院或科技大學或綜合制大學。尤其係私立大學院校之成長更是驚人。因此每年所需入學大學生(約三十餘)萬人5,而隨著人口出生率之下降,各校院系一年級所需入學新生數嚴重不足。不但發生各院校互搶學生現,且學生素質亦普通下降,不僅高中或高職學生,只要能畢業,取得證明文件,即可入學,只要付得起學費毋庸心無學校可就讀。民眾教育水提昇並非錯誤,附隨之作用乃滿街都是大學生,但卻高不成低不就,大學畢業卻找不到工作,而工廠卻找不到工人,致台商出走,究竟誰之過?不無省思之處。

且因私立學校之經費源,主要依賴學生之學費收入,又學生之淘汰制度,取相當寬鬆之機制,故學校辦學品質與學生學習風及水有日趨低落現,教育部提昇各校教學及學生品質,是設有評鑑制度,以淘汰教學或設不佳之學校,用意至善;但各校在評鑑中獲得佳評,無不使盡渾身招,以求良好表現。教育際化活近年各校競相效法取之策略。一方可以抬高際知名度地位,他方可以提昇國內學界升學之競爭能力,並期在評鑑中屬於創新項目而獲得評鑑高分。

在此誘因下,群起仿效,前述之學術合作交流,際學術、結盟姊妹校,際化產學合作,跨領域學習。遠距教學及學習,交換際師生,觀遊學等名堂百出,五花八門。不一而足,也有利用外知名學者來國旅遊之便,順便聘請到校舉辦一場演講或觀,甚至也有辦理所謂「際認證條制度」。可謂千奇百怪,樣樣皆有,惟其實用性如何?確值再進一步思索評估。

五、結論

清朝末年,鑒西洋船砲利及日本維新成功,國勢日益強盛之,即有許多人主張洋化模仿歐美政治體制,廢除統舊制,當時不但清政府派遣留學生至歐洲德法及美師法外制,嗣後更有康有超二賢發戊戌政變,期望擺脫統舊制文化束縛,創造氣勢與局面,迎接美理想的生活,當時除在朝廷有部分大臣大力支持外,並有許多留洋歸學人鼎力呼相助,但結果仍然失敗,核其主要原因乃有大部分人反,而反之關鍵無非五千年老祖宗之歷史統文化舊習,時難以適

月亮都是滿圓的?不一定,朔日之時,形同箭弓,本月亮都是虛缺的?也不一定,望日之時,圓滿無缺,古今中外,不論哪一,那一民族文化,各有其利,各有其弊,得失互見,取長補缺,以求完美非常重要,不要怕改革,但需實,謹慎之,詳細規劃,利弊得失予確實分析比較,並詳予評估具體效益,如可行按步就班,確實改革必澈底,紮實進行以求實效。切莫急功心切,冒然為之,台人口節育政策及教育改革政策之缺失教訓,足引以鑑,又在目前財經新措施下,每推出方案,即致台商出走及資金不外流,形成產業空洞化並且逐漸向下沉淪之危機與失業率提高殘痛經驗,不可視而不見。目前台當局鑑法律人在政經社上表現似有不完美,曾由總統府指示教育部法學教育,作底改革,際化法學教育,當改革環。謹在此呼龥,有必要,但須謹慎,詳細規劃,並妥善評估,確實可行,即可實施,切莫如三十年前雷厲風行之人口政策,如今卻再走回頭路,獎生育,白費心血,未見其功。

綜前所述,改革有其利,亦有其弊,慎重評估衡量,確具實效並且可行按步就班,不可未見其利先見其弊,台目前之教育及財經社改革,尤其是人口政策便是其例。如本土文化及特性未能底瞭解、分析、比較,並且詳細規劃實進行,僅抱著理想主義與高遠理論,必然徒無功,因此奉切勿不實際,急功進,草率之,必然失敗終遭非議。

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影響家政經社及民生福祉之大者,不可言諭,而法學教育之際問題,雖似較純,且不論在理論或實面,均似可肯定其價值及效益性。惟記得孫中山 先生在清末民初,對國人之崇洋心態極重,曾說「順世界潮流,體察中環境」,瞭解民族自我特性,再順應國際化終較實,故如何善用法學教育際化風潮,規劃一套大中華法學教育體系及制度,並以建構個健全亞洲經共同體,以與歐體及美鼎立世界,實為嚴峻且非常重要課題,有賴岸法學界先進諸輩共思共勉及努力之。本文擬以此前揭父名言作結論,期待各校及各主管機關與法學界先進共勉並請謹慎之,必詳實規劃,按步就班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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