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法學教育國際化問題
※李憲佐
一、 前言
二、 法學教育國際化之意義及必要性
(一) 意義
(二) 必要性
三、 法學教育國際化之功能與方法
(一)功能
(二)方法
四、目前實施教育國際化之得失探討
五、結論
※李憲佐: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加州租稅行政學院進修(政府公費保送)
日本東京交流協會關務研修(政府公費保送)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主任
一、前言
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隨著資本主義者與經濟貿易之發展,產業先進國家,為拓展其產業在外國市場之發展勢力,恆常高唱貿易自由化經濟發展國際化。更隨著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及交通資訊之發達,不但跨國企業如雨後春筍地興起,國與國及人與人之間距離逐漸拉近,教育界也隨著與產業界產生密切之結合關係,教育之發展與目標更不能與社會及經濟之發展脫節,自行其是。
同理法學乃屬社會科學之一環,尤其是財經及政治社會發展之主軸與工具,其當然亦不能脫離政經社會及教育發展而存在。缺乏優良實用之法學教育,休言有健全之政經貿易發展,故在20世紀末期以來,不但法學教育隨著政經產業等逐漸密切結合發展,且法學類別亦隨著政經產業之需要而劃分出各種不同分類(如:財經法、經貿法、金融法、保險法、科技法、智產權法等等不同法學)及發展目標,以培訓各種政經社會發展所需之各類專業法學人才,蔚為國家社會及產業發展所需,而最近十數年來隨著其他產業管理之產學合作發展,尤其更盛行國際化發展之新潮流趨勢,法學教育也難置身度外,不受其影響。
本文乃擬就近年來盛行法學教育國際化趨勢之意義、功能、方法、得失加以探討,並期獲得結論或提供各校及主管機關之建議參考意見。
二、法學教育國際化之意義及必要性
(一)意義
法學教育國際化,其應具有多重性、廣義性之涵意,亦即非僅侷限於傳統性之本國法為教育範圍尚包括外國法學在內、且在教學方法上,並將突破傳統教科書教材之傳授講解與討論,可能需再善用最新科技方法,透過創新性數位教材或網路資料傳輸方法,或語音視訊播放等科技教學方法,或以分組分析或案例研討或透過法院法庭模擬訴訟,或參觀遊學或外語教學,或增加外國法科目教學,或交換留學生,或互相交換師資教學等等多種管道或教學模式,藉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教學品質,達到多重功能之教育目標。法學教育國際化不論何時、何地、何國、何人,皆可隨時實施,但其實施必須有目的、有方法、有具體實用性及效果性,才有實質意義,否則必勞民傷財且成枉然。
(二)必要性
法學教育國際化,客觀言之,應有其必要性與期待性,法學教育其實乃一切教育之基礎,良好的法學教育,不但係奠定民主法治之基礎,且為社會治安穩定發展所不可或缺之礎石,法學教育健全則一般民眾之法學觀念及權利義務關係,必然瞭若指掌,知法而不犯法,作姦犯科者必然少矣。再者法學教育發展,各種工商百業,必然無形中益加昌旺,蓋法學乃可用以發展各種行業之方法或工具,舉凡一切措施均可運用法學方法加以建立,並據以執行,且不違反國家法令規定,減少不必要之興訟處分與困擾,使工商百業得以穩定平衡發展,尤其法學教育國際化後,藉諸各國法學特色優點所培訓法學專業人才所擁有之智能,各種不同語言、師資及教學方法,改進本國傳統法學或制度或方法上之缺失,使其去蕪存菁、去短取長,臻至完美。對於各種財稅經貿、政治、社會及科技產業發展,必能提供良好方法或策略,使其穩定成長,開創美滿快樂之富裕安享生活。故在科技一日千里,交通日益發達,逐步邁向地球村化之未來世界,法學教育之國際化,應是可預見且又難以避免之趨勢,任何國家很難孤立於地球村上,尤其面對四通八達,無孔不入之網路資訊及各種視聽訊生活,正常化之國際性法學教育應是可以肯定且必要的。但有方法、有策略,選擇具有實用性、效率性者,更屬不可忽略。
三、法學教育國際化之功能與方法
(一) 功能
法學教育國際化後,從理論與邏輯推理而言,將具有下列功能性:
1。增強法學人才外語能力
法學教育國際化之先決條件,必須要有足以閱讀外國法學課程及資料之語文能力,瞭解外國法學之課程內容,雖然可藉翻譯方式加以吸收、精通,但總不如以直接精通所需瞭解之外國法學語言,親自閱覽而陶醉於外國法學課程中,親身體會並享受其樂趣,而避免翻譯不當之困擾、疑義與誤會。透過第三人翻譯之文章,固然可以節省許多精神,但有時可能由於個人瞭解之程度與感受所表達出來之文義或許有天壤之別,總不如自己親自瀏覽,並陶醉享樂在其中,較為自然有趣。
是故法學教育國際化後,必可增強法學人員之外語能力,但一個人一生之時間及精力有限,不可能將全部時間投入於研究語文中,故慎選法學之語文,亦屬不可忽視之課題。
2。瞭解不同背景之法學文化
著名之德國歷史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曾說:「法律乃民族社會歷史文化之產物。」法律係屬政治、社會、財經措施等各項制度之表現,而法律之形成必須因應民族社會文化變遷需求而產生,並因時事變化而隨時修正、補充、増刪、甚或廢止。各國由於民族生活習俗等不同及社會背景差異,而產生各種不同之歷史文化與法律規章制度,如所謂羅馬法、希臘法、日爾曼法、唐律等各民族法律,甚至在19世紀以來最盛行之歐陸大陸法、英美法等各種不同法系。但由於交通發達、接觸頻繁,加上人類具有相互模仿之本性,經常喜歡運用「以他山之石來攻錯」的特性,展現本能及特色,因此在法學教育國際化下,必可增加相互瞭解各種不同背景之法學制度及文化。
3。造就多元化之專業法學人才
法學教育國際化後,可以學得各種不同之法學知識,使學習者熟知法學具有深廣寬厚視野與氣度。亦即學習領域除本國法學之外,擴及外國法學,且不但是傳統民刑,商事等基礎法學與訴訟法學。範圍甚且擴張至財經租稅貿易及科技法學等,尤其為因應跨國企業發展問題所衍生之各種財經租稅法、智產權法及國際貿易法等之國際性法學問題,更需培訓具有博學多能、專精各行各業之優秀法學人才,俾能造就增廣原有之視野與氣度,使其更具有多元化,專業化之才能,處理各式各樣複雜性之問題,蔚為國家社會及工商各界所用之人才。
4。加速國家社會政經建設之發展
國家建設與社會政經發展,千頭萬緒,極需各種不同之法律專業人才。如前所述,法學教育為一切教育之母,法學教育健全,法律專業人才充裕,國家建設與發展一蹴即成,此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之德日兩國經濟發展,可以獲得明証。在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德日均為戰敗國,但因法律人掌政,結果在十餘年,即六十年代期間即從廢墟中迅速爬出,一躍而成為世界經濟強國。其優勢成就甚至超越美國之上,令各國感到驚訝,尤令美國感到惶恐,用盡各種手段欺壓;如逼迫日本降低關稅壁壘、開放國內市場,俾美貨得以進入日本市場銷售。而在美國本國市場卻對日貨採取關稅配額措施制度,以限制日貨進入美國市場競爭,間接保護美國產業等。對當時西德情形亦然。足見學有專精之法律專業人員,適得其所,發揮其專業知識後,對於國家社會政經發展之貢獻,既快速又有效率,且功不可沒,戰後之德日即為適例。
5。改善法學教育方法
在國際化法學教育趨勢下,傳統之法學教育,不論係教材或方法勢將面臨著嚴重之調整與考驗。教材內容與教學方法可能都需要面對不同國籍學生之挑戰與提問及討論而加以革新或調整因應。而且解答方式可能更需考驗到如何讓不同國籍受教學生易於瞭解、吸收,在此相互因果循環措施及激勵下,無形之中教學方法必將理所當然地隨之調整或修改因應。
6。提昇本國法學教育品質
世間百物不怕長久,但怕比較,未較量之前,不知優劣,一旦評比之後優劣得失,迅即顯現廬山真面目。本國法學教育之內容與方法好壞難以得知,惟在國際化情況下,孰優孰劣很快分曉,容易得辨明出。在國際化教育情況下,無形中必可激勵傳統本國法學教育品質之提升,對法學教育應可肯定其正面價值與效益存,且本國法學之功能與特色所應藉國際化之機會,散播傳銷,發揚廣大,在此情況下,本國法學之教育品質,不得不隨之提升。
7。促進國際法學教育交流
各國由於民族性不同及歷史文化背景之差異性,加之社會習俗政治措施及經濟開發之快慢,影響於法學教育者極深。但在法學教育國際化後,可以互相觀摩比較,取長補短、汰劣存優,並加強彼此之間交流而獲得改善。如互換學生或互換師資授課,增進學術交流與相互瞭解。對於解決國際間法律或事件之糾紛與爭議,有莫大助益。
8。充實本國法學教育內容
人類之思維與創作之成果,經常受限於客觀環境之影響,但當環境變動之後,其因而改變獲致之效果,則難以限量。同理,傳統法學教育受限於本國民族習俗及文化背景,或者數千年難以改變。但當外來因素之引導,可能激發出難以計數之效果出現,如日本明治維新之前,仍為封建鎖國社會,一旦維新西化之後,一躍成為世界科技文明進步之國家,且成為發起二次世界大戰國家之一。及至敗北,仍為世界經濟先進之國家。其繼承之德國大陸法學,也是我國模仿效法之國家,縱使戰敗被美國佔領之影響而傾向英美法系,然其政經體制為我國效法者仍多,故法學教育國際化後,勢必可充實我國法學教育之內容,不論係質與量之內容,均可預期其迅速增加。
是故自理論而言,法學教育國際化後,是具有許多功能足以誘使推動,至於在實証或實用性功能是否存在,可能尚需進一步謹慎評估與實証,始可獲得肯定。
(二) 方法
法學教育國際化之方法,參照目前實務上各類學門國際化活動與措施約可歸納如下:
1。設立外國語文中心,培訓學生外語能力
法學教育國際化,基本前提要件之一者乃學生必須具備外語能力,始能研讀外國法學課程,瞭解並精通外國法學,增廣其外國法學知識。
目前台灣法律學界之大學中,設有外語課程者如台大、輔大等,且其博士班入學考試中,尚需就德、日、法語中任選擇一科當作筆試必試科目,並另規定有錄取基本分數,以加強新生入學前外語能力。法學教育國際化後,加強培訓學生外語能力尤有必要。
近年來在教育部倡導學術教育國際化後,各校為在教育部評鑑中獲得良好成績,花樣百出。如設立English Class,English Corner,或設立英語文法班、翻譯班、會話班、寫作班等訓練中心等機構以訓練學生英語能力,也有強行規定大學畢業前必須獲得英檢幾級通過標準等等。其目的均在加強訓練學生英語能力,此種措施與作法,對提昇學生英語能力之目標,應值得肯定,但此種千遍一律以英語為主者,似以非法學教育之措施者較多,特予釋明。
2。加強彼此間學術交流
所謂加強彼此間學術交流,其方式更可再劃分如下:
(1)交換學生或客座教授至對方講授或學習。
(2)結盟為姊妹校,以便於合作交流事宜。
(3)利用寒暑假期間,組團相互參訪、遊學、觀摩,以期增加彼此間法學教育文化之瞭解。
(4)舉辦國際性學術研討會,俾對某些主題更深入之研究、分析與檢討。
(5)跨校際選修學科(詳請參見後5之述)。
台灣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亦曾於2007年6月4~5日舉辦「基本權利的保護義務」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比較」二場專題演講,檢討美德二國在基本權保護與司法制度上之差異,其中即邀請德國柏林宏堡大學格林教援(Prot。Dr。Dieter,Grimm)到司法院作專題演講及座談。
1.司法周刊第1341期第1頁及第4頁,
2007年6月7
日。
3。設立國際學生交流中心
在大學或教育主管機關內部,設立固定之常設單位,聘有專人負責建立法學教育之國際化及交流制度,並推動各項研究計劃及處理國 際化法學教育相關之問題或事務。
4。設立華語文訓練中心
目前在台灣雖然有極多之外國人,但設立華語以訓練外國人者,向來似乎僅以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能居其功。最近數年可能也有一些學校設有華語訓練中心之念頭。但似乎未見行動,只要提論國際化者,卻大多以英語為重心,完全忽略中文之重要性。殊不知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之世紀,以大中國為主之人口數及地理位置,在全球中佔有極重要地位,且中國人之聰敏勤勞節儉好勝特性,更是其他民族所缺乏,加上廣大中國之地大物博經濟市場尚未完全開發,對於未來中國人在世界上所擁有之優勢地位不可忽視,故儘速設立華語中心培訓外國之中文能力。俾發揚中華歷史文化特色,應屬當務之急,且為使外國人瞭解中國法學教育與文化特色,設立華語文訓練中心,係屬所不可或缺之工具,各校似應立刻著手進行。教育主管機關更應鼓勵資助之。
5。進行跨領域遠距教學,並且互相承認學分
法學教育國際化之方法甚多,善用現代化資訊科技教育,以網路資訊方式教學或實施跨校性或跨領域性之遠距教學方法講授傳達法學科目,並對於修習法學課程之學生,只要獲得及格分數,即可互相承認採計其學分,或給予認證資格,以增加學生選修之誘因,必有助於法學教育國際化。
6。設置獎助學金制度,並妥善運用此行政資源
各大學可在每學年度提撥一定數額之經費(如由收入之學費中提撥一定之比率金額充當)作為獎助推廣法學教育國際化之基金。對於研究國際化法學之優秀學生給予一定數額之獎金,以玆鼓勵。另外推動國際化或提供國際化法學教育有貢獻或有顯著成就之教師,亦可予與適當之資助或獎勵,以發揮法學教育國際化之功能及作用。
7。獎勵朝向具有實用性國際法學發展
法學教育之特性,原富有邏輯性、推理性、創新性、創意性、主客觀性、啟發性,以培養學生各種不同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力或創造力,並解決國家社會所產生之各種不同問題。法學家所提出各種不同之實施方案或解決問題之建議意見,必須能確定兼顧實務需要,符合國家社會政經發展,創造國民福祉,提昇國民生活水準,對於國家社會始有實益。法學家或因主客觀因素極邏輯思維不同,其結果經常產生差異,南轅北轍之見解,互不相容,甲說、乙說、丙說,甚至丁說或隨便說。每一說似乎都言之成理,讓人不知該採何說。因此法學國際化後,千萬切莫空談理論、好高騖遠脫離實務需要,純粹在理論打高空。國際化之法學教育課程內容,必須朝向獎勵以栽培富有實用性、價值性、效能性之菁英法學教育人才方向發展,對於解決國家社會糾紛或困擾才具有實際性立即性之效用。否則反其道而行,將益形增加問題複雜化與爭議性,對立性及國家社會之不安性。目前台灣社會之不穩定性,或值進一步深思研究。
8。內容可朝向跨國性範圍設計
國際化法學教育之內容,除傳統已具有範圍外,可再朝向跨國性者;諸如海洋上走私、偷渡客、遠洋捕魚、販毒、武器輸入、匯率、智產權、專利權、商標之仿冒、反傾銷稅、平衡稅、配額關稅貿易糾紛或WTO解決爭議機制、等法律問題,均可再審慎詳細規劃為其設計作為教育範圍,對法學教育之國際化,始具其意義。
四、目前實施教育國際化之得失探討
目前台灣各所大學在教育部推動教育國際化政策下,無不竭盡心思,強化國際交流作為。固有其可欽可佩之處(如前述之功能,不予贅述),惟茲就筆者個人所見所聞,對採行之方式上有缺失者,大略析述如下:
1。本末倒置,似已忽略自我存在
經查目前各校之作法及措施,似乎都偏重英語之訓練、忽略華語能力提昇之教育訓練與重要性。不論學校或是街上補習班到處設立英文能力訓練中心,或強化規定學生必須獲得英文檢定幾級始可畢業之訓示。但卻未見有就近優勢地利之便,平衡設置有華語訓練中心,對本國人或外國人或留華學生,加強訓練其華語能力,難免讓人有過分崇洋而忘本之感覺。如前所述,二十一世紀為中國人世紀,切莫忽略設立華語中心,訓練外國人華語能力,將大中華文化發揚廣大,散播出去。
2。行政資源,似欠妥善利用
許多學校平時對經費相當地節省,不但對教師福利或學生獎助學金,均捨不得花用。尤其對貧困窮苦待援之學生工讀金,寒霜刻薄再三刪除,縱使系務或教務行政費用,亦幾乎一毛不拔。但對國際化交流卻是非常慷慨大方。同意以大筆經費花在聘請外國學者或學生來訪。甚至補助組團出國參訪或遊學;或進行交流。核其動機與目的無非僅在於花費大筆金額,自我行銷,促使他人瞭解”自我(某大學)的存在”。至於他人對我的真心價值判斷如何?乃其次問題,故目前各校行政資源似乎尚未能細心規劃,平均分配妥善加以利用,實在可惜!
3。為應付評鑑,實用性尚得考證
最近十年來,台灣教育改革最大之成效乃大學數量,逐年成倍數之快速成長。例如在1996年國立大學有16所,私立大學8所,國立學院19所、市立學院2所、私立學院有2所,國立專科14所、私立專科56所,但至2007年上半年(95學年度下學期)國立大學有41所,市立大學有1所,私立大學有55所,國立學院有9所,市立學院1所,私立學院40所,公私立專科學院只剩16所2,在1996年(民國85學年度),全台灣並無科技大學,僅有10所技術學院(國立6所、私立4所)惟至2007年(95學年度)下學年度,全台灣則已有35所科技大學(國立10所、私立25所),42所技術學院(國立7所、私立35所)3。目前台灣已有一百六十三所大學院校4,以往之專科學校,目前幾乎都已改制為學院或科技大學或綜合制大學。尤其係私立大學院校之成長數更是驚人。因此每年所需入學大一學生將達數十(約三十餘)萬人5,而隨著人口出生率之下降,各校院系一年級所需入學新生數嚴重不足。不但發生各院校互搶學生現象,且學生素質亦普通下降,不僅高中或高職學生,只要能夠畢業,取得證明文件,即可入學,只要付得起學費毋庸擔心無學校可就讀。民眾教育水準提昇並非錯誤,附隨之作用乃滿街都是大學生,但卻高不成低不就,大學畢業卻找不到工作,而工廠卻找不到工人,導致台商出走,究竟誰之過?不無省思之處。
且因私立學校之經費來源,主要依賴學生之學費收入,又對學生之淘汰制度,採取相當寬鬆之機制,故學校辦學品質與學生學習風氣及水準有日趨低落現象,教育部為提昇各校教學及學生品質,於是設有評鑑制度,以淘汰教學或設備不佳之學校,用意至善;但各校為在評鑑中獲得佳評,無不使盡渾身招數,以求良好表現。教育國際化活動遂於近年來成為各校競相效法採取之策略。一方可以抬高國際知名度地位,他方可以提昇國內學界升學之競爭能力,並期在評鑑中屬於創新項目而獲得評鑑高分。
在此誘因下,群起仿效,前述之學術合作交流,國際學術研討會、結盟姊妹校,國際化產學合作,跨領域學習。遠距教學及學習,交換國際師生,參觀遊學等名堂百出,五花八門。不一而足,也有利用外國知名學者來國旅遊之便,順便聘請到校舉辦一場演講或參觀,甚至也有辦理所謂「國際認證條制度」。可謂千奇百怪,樣樣皆有,惟其實用性如何?確值再進一步思索評估。
五、結論
我國清朝末年,鑒於西洋船堅砲利及日本維新成功,國勢日益強盛之後,即有許多人主張洋化模仿歐美政治體制,廢除傳統舊制,當時不但清政府派遣留學生至歐洲德法及美國等國師法外制,嗣後更有康有為梁啟超二賢發動戊戌政變,期望擺脫傳統舊制文化束縛,創造嶄新氣勢與局面,迎接美夢理想的生活,當時除在朝廷有部分大臣大力支持外,並有許多留洋歸國學人鼎力呼應相助,但結果仍然失敗,核其主要原因乃有大部分人反對,而反對之關鍵無非五千年老祖宗之歷史傳統文化舊習,一時難以適應。
外國月亮都是滿圓的嗎?不一定,朔日之時,形同箭弓,本國月亮都是虛缺的嗎?也不一定,望日之時,圓滿無缺,古今中外,不論哪一國,那一民族文化,各有其利,各有其弊,得失互見,取長補缺,以求完美非常重要,不要怕改革,但需務實,謹慎為之,詳細規劃,利弊得失應予確實分析比較,並詳予評估具體效益後,如屬可行按步就班,確實改革務必澈底,紮實進行以求實效。切莫急功心切,冒然為之,台灣推動人口節育政策及教育改革政策之缺失教訓,應足引以為鑑,又在目前財經新措施下,每推出一方案,即導致台商出走及資金不斷外流,形成產業空洞化並且逐漸向下沉淪之危機與失業率提高殘痛經驗,不可視而不見。目前台灣領導當局鑑於法律人在政經社會上表現似有不完美,曾由總統府指示教育部對法學教育,作徹底改革,國際化法學教育,當為改革一環。謹在此呼龥,有必要,但須謹慎,詳細規劃,並妥善評估,確實可行,即可實施,切莫如三十年前雷厲風行之人口政策,如今卻再走回頭路,獎勵生育,白費心血,未見其功。
綜前所述,改革有其利,亦有其弊,應慎重評估衡量,確具實效並且可行後再按步就班,不可未見其利先見其弊,台灣目前之教育及財經社會改革,尤其是人口政策便是其例。如對本土文化及特性未能徹底瞭解、分析、比較,並且詳細規劃務實進行,僅抱著理想主義與高遠理論,必然徒勞無功,因此奉勸切勿不務實際,急功躁進,草率為之,必然失敗終遭非議。
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影響國家政經社會及民生福祉之大者,不可言諭,而法學教育之國際問題,雖似較單純,且不論在理論或實務面,均似可肯定其價值及效益性。惟記得國父
孫中山
先生在清末民初,對國人之崇洋心態極重,曾說「順應世界潮流,應體察中國環境」,瞭解民族自我特性,再順應國際化終較務實,故如何善用法學教育國際化風潮,規劃一套大中華法學教育體系及制度,並據以建構一個健全亞洲經濟共同體,以與歐體及美國鼎立於未來世界,實為嚴峻且非常重要課題,有賴兩岸法學界先進諸輩共思共勉及努力之。本文擬以此前揭國父名言作為結論,期待各校及各主管機關與法學界先進共勉並請謹慎為之,務必詳實規劃,按步就班,俾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