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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关键词】 翻唱 音乐人 著作权  本文点击次数:8196 次  读者评论数:2

    编者按:国家版权局网站3月31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引发热议。一方面,这是《著作权法》施行20多年来首次主动、全面的修改。探索制定适应数字时代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从根本上保障创意创新,对于推动我国文化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另一方面,部分条款却让人质疑《著作权法》是否本末倒置?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修改草案到底是保护著作人的利益还是保障使用者的利益?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积极回应了现实问题,不乏突破和亮点。例如,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对“孤儿作品”主动管理;进一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版权行政执法、作品登记终有法律依据等。同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某些条款也引发广泛质疑。例如,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被指鼓励盗版。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的规定,或导致互联网“避风港原则”被滥用,引发更多盗版。第70条关于“权利人的所得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来决定、收取、分发”的条款,被指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解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规定,表现出各种各样的态度和情绪,既反映了民众对立法活动参与程度的提高,也表现出公民对有可能施于己身的未来法律的深度关切。

    国家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总会经历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还需立法者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适时修改,以保证法律法规更权威、更完善、更“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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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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